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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辦理過戶手續(xù)的第二天,政府頒布了征收公告,賣家頓時覺得賣虧了,想反悔,拒絕交付房屋。 近日,寧波鄞州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房子賣出第二天,拆遷公告來了 原房主起訴買家和中介 2021年,家住寧波鄞州東吳鎮(zhèn)的劉大媽委托好友小楊,幫其在老江東地段尋找一套合適的二手房。小楊通過寧波某中介公司,得知陳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后來,陳先生與劉大媽、寧波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劉大媽按約向陳先生全額支付了購房款200萬元。幾天后,劉大媽與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并約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就在第二天,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布征收公告,陳先生剛剛賣掉的房屋正好屬于征收范圍之內(nèi)。 得知此事的陳先生立即聯(lián)系了劉大媽和小楊,想要取消這筆交易,溝通無果后,陳先生不僅拒絕交付房屋,還將劉大媽、寧波某中介公司起訴至鄞州法院,并將小楊列為第三人,請求判令:解除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劉大媽將涉案房屋不動產(chǎn)權(quán)變更登記于陳先生名下,陳先生退還購房款200萬元。 庭審中,陳先生哭訴道:在我這套房子出售后的次日,拆遷公告頒布,按拆遷政策,我原來的房子能置換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遷安置房,哪怕按3萬/㎡計算,我的虧損也在100萬元以上。兩被告明知要拆遷,卻故意隱瞞,我要求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劉大媽表示,她年紀大了,委托小楊尋找房源,陳先生是自己主動賣房的,這樁交易是你情我愿。 她還說,涉案房屋面臨拆遷的消息在當?shù)匾驯娝苤?,連小區(qū)門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陳先生作為業(yè)主怎么會毫不知情呢?況且,她已經(jīng)將房款全額付清,過戶手續(xù)也辦了,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 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鄞州法院經(jīng)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原告與被告劉大媽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 陳先生與劉大媽關(guān)于涉案房屋的價格、過戶及交付時間等重要條款的約定都是出自雙方的真實意愿,且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當天就辦理過戶手續(xù)是陳先生本人的主張,而并非劉大媽與小楊的要求。 承辦法官在實地走訪涉案房屋所在社區(qū)后,了解到該區(qū)域已有較長時間流傳即將拆遷的消息。陳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房屋,其對于房屋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才能最終確定房屋價格。故陳先生對于涉案房屋可能面臨拆遷應有一定的預見性,并將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范圍內(nèi),且最終的成交價格并未低于當時該小區(qū)正常的市場價格。 劉大媽已經(jīng)全額支付了合同約定的購房款,房屋過戶手續(xù)也已辦理完畢,陳先生并不能證明繼續(xù)交付房屋會產(chǎn)生明顯不公平的不利影響。故陳先生主張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畢。 法官:本案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本案承辦法官張波萍說,本案原告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但本案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的發(fā)生),致使合同的基礎(chǔ)動搖或喪失,若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應允許變更合同內(nèi)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只有在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chǔ)發(fā)生巨大變化,致使繼續(xù)履行將顯失公平,導致一方明顯有利,另一方明顯受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適用。 本案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理由為: 一、涉案房屋所在區(qū)域較長時間流傳即將拆遷的消息。原告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機構(gòu)掛牌,其對于包括房屋即將面臨拆遷在內(nèi)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并將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范圍之內(nèi),故拆遷并不屬于不可預見的事情。 二、情勢變更原則只考慮“繼續(xù)履行合同”是否顯失公平。本案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jīng)完成了全額付款及過戶手續(xù),被告的合同義務(wù)已經(jīng)履行完畢,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故不存在繼續(xù)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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