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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君今天要講的這個話題,各位已婚人士不一定能用得上,絕大多數人也不希望用上,單身狗暫時更是不可能用上了!不過,關于離婚保險金給付問題可是個重要知識點,大家可以先get,作為知識儲備。 單身狗再次遭到一萬點傷害 關于離婚后保險金的給付,曾經是有過實際的案例的,并且引起過巨大的爭議。我們先來看一看。 2002年,錢女士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額是10萬,并指定受益人是其丈夫汪先生。 2005年初,錢女士和丈夫離婚了,沒想到僅僅6個月后,錢女士因車禍身故。 錢女士的父母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而知曉此事的汪先生也同時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在核賠過程中,發(fā)現在保單上,汪先生是錢女士唯一的身故受益人,且在雙方離婚后,錢女士并未及時變更身故受益人。 離婚后未及時變更保險受益人 這時候,問題就來了,保險公司究竟該將理賠金賠付給誰呢? 從保單上來看,保險金該賠付給前夫汪先生。 但從常理上來看,雙方已經離婚,錢女士的本意應該與投保時的想法不同了,只是沒有辦法再去求證了。 最后,保險公司依據合同條款約定,將10萬元理賠金賠付給了前夫汪先生。 雖然錢女士的父母對這種判決結果表示無法接受,大喊不公平,但是也沒有辦法,當時的保險法對于這種情況并沒有權威的解釋。 不過說句題外話,我也想質問下這位汪先生,你和前妻離婚了,本來就已經令對方家庭受到傷害了。離婚沒多久,錢女士就出了車禍,說不定也和離婚造成的心靈創(chuàng)傷有關。你還好意思去拿這保險理賠金? 自2015年12月1日起,這一問題將不再成為困擾,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問題有了指導性的解釋,也就是很知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在保險法解釋(三)中,針對夫妻離婚后未更改受益人的情況,保險金如何給付有了權威的解釋。 如果你去網上搜索保險法解釋(三)的話,有可能會搜出來兩個版本,對這個問題的解釋完全不一樣。
某版本保險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錯誤)
另一版本保險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正確) 之所以網上會出現兩個版本,是因為前一個版本是在征求意見稿中出現的,后一個版本才是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通過,并在201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 因此,現行正確的審判標準,是依據后一個版本執(zhí)行的,即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如果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則當作未指定受益人處理。 結合案例情況,錢女士父母是健在的,保險金應給付父母。這樣的給付方式,也符合生活中的“常理”。 法律的進步,就是在一次次法律空白地帶和不符合常理的判決中,逐步完善起來的,保險法亦是如此。 在這個過程中,肯定會有犧牲者,但同時也是促進法律條文完善的奠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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