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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王某是某公司員工,一天,還未到下班時間,王某未經(jīng)向公司請假就提早離崗,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與與劉某駕駛的貨車相撞。王某受傷,經(jīng)診斷為左膝內(nèi)側副韌帶斷裂、左股骨外側髁壓縮骨折。經(jīng)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劉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次要責任。經(jīng)治療后,王某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王某事故發(fā)生當日未請假提前離崗,不屬于工傷認定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王某申請復議,市政府行政復議認為是工傷。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 在有早退的前提下,王某的受傷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以案釋法 法院認為,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出發(fā),對“上下班途中”的解釋應作出有利于受傷職工的解釋。職工提前下班回家與正常下班后回家一樣均屬于“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均屬于“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職工提前下班的行為違反的是單位內(nèi)部的規(guī)章制度,這只屬于企業(yè)內(nèi)部管理問題,不影響工傷認定結論。 因此,王某的受傷屬于工傷范圍,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律師提示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上下班途中”只是作為日常用語存在,因此,對于工傷的認定會存在很大的影響。對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從以下四方面進行判斷: 一、空間因素。指職工的居住地與工作地之間的合理路徑。一般是兩地的最直接、最通達的路線。當然,理由正當?shù)睦@道也應視為合理路線。 二、時間因素。指職工從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時間。除了考慮兩地的距離外,還應當充分考慮道路的暢通情況、代步工具的性能、氣候變化情況等因素,足以保證勞動者能夠順利到達居住地或者工作地。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合理范圍內(nèi)的遲到早退也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三、目的因素。職工應以“上下班”為目的,這是“上下班途中”的實質(zhì)內(nèi)容。職工在合理時間內(nèi)和合理路線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途中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也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四、合理因素。這是最重要的一環(huán),應從上下班行程路徑、時間和目的三個角度綜合進行分析,最終都必須符合“合理性”才能認定“上下班途中”。 2019年4月16日題答案: 問:合同的一方可以單方?jīng)Q定解除合同嗎? 答: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可以解除,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每日一題(2019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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