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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驕陽飛雪 2019-04-17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其本質上是具有民事訴訟特征的經(jīng)濟損害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

  一、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jīng)濟損失?!?/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p>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钡诙l規(guī)定:聽聽精神損失賠償。“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jīng)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p>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jù)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僅限于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二、因犯罪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應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

  從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來看,我國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規(guī)定的并不一致,如《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與《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用了三個不同的概念,即 “經(jīng)濟損失”、“物質損失”、“財產(chǎn)損失”?!缎谭ā放c《刑事訴訟法》都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同一效力級別的法律,但在用詞上卻用了三個不同的詞語,這給實踐中的操作帶來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明確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jīng)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钡@里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一種是認為已經(jīng)遭受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即為直接損失,而間接損失是可能遭受的損失,故而不予以賠償;另一種觀點認為已經(jīng)遭受的實際損失為直接損失,必然遭受的損失為間接損失。如果賠償范圍中不包括間接損失,那么就完全沒有必要規(guī)定“已經(jīng)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完全可以用“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直接損失”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確定了間接損失賠償?shù)暮戏ㄐ?,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chǎn)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jīng)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就是間接損失。

  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包括間接經(jīng)濟損失應當以立法的方式明確下來,實踐操作中便有章可循。同時更應進一步明確其中所包含的項目及計算的標準,防止實踐中法官判案自由裁量權過大,損害當事人利益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

  三、侵犯財產(chǎn)罪等非財物損壞案件造成的損失應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僅包括因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而不包括盜竊、詐騙、搶劫、貪污等侵犯財產(chǎn)罪等非財物損壞案件,對該類案件的解決,該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chǎn)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經(jīng)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對該類非財物損壞案件,被害人的救濟途徑只能是要求人民法院對贓物予以追繳或者責令犯罪分子退賠,在經(jīng)過追繳或退賠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被害人因同一犯罪行為遭受了不同的損失,卻只能通過不同的訴訟程序要求賠償,這會造成如下問題:一是民事案件審理周期較長,會增加被害人的訴累;二是提起民事訴訟要交納訴訟費,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需要,這會增加被害人的經(jīng)濟負擔;三是同一犯罪行為造成的后果兩次審理,浪費了司法資源;四是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刑事判決已經(jīng)生效,如果被告人同時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chǎn),被告人可能再無其他財產(chǎn),這會影響被害人民事判決的執(zhí)行,而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優(yōu)于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執(zhí)行,能夠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這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設立就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省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訴累的初衷相違背,同時也與《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缎淌略V訟法》規(guī)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并沒有區(qū)分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和侵犯財產(chǎn)權利犯罪,只要是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的該司法解釋限制了《刑事訴訟法》的賠償范圍,因此,為保證法律的統(tǒng)一性,應當將侵犯財產(chǎn)罪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四、精神損害賠償應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

  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方面的損失,而將對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排除在外,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之所以做出這種規(guī)定,主要是基于兩個方面的理由:第一,雖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損害,但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通過適用刑法懲罰犯罪,對于被害人而言已經(jīng)具有了精神撫慰作用。換句話說,犯罪分子受到的刑事處罰對于被害人來說,就是最大的精神撫慰,因而被害人無須再行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訴;第二,就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而言,可以說所有的犯罪都不同程度的對被害人造成了損害。如果允許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就意味著在刑事訴訟中任何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權附帶提起精神損害賠償,這不僅致使提起民事訴訟的范圍過于廣泛,而且也將嚴重影響刑事審判的效率。

  物質損害賠償不應該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唯一內容和目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納入其中 。理由如下:

  (一)國家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判處的刑罰不能代替對被害人的精神撫慰

  “精神受到損害或稱精神損害,簡單地講是指對主體的人的精神活動的傷害。侵權行為侵害公民的人身權、人格權,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和精神利益的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致受害人精神創(chuàng)傷,而由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賠償金的一種法律制度,而國家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進行的懲罰,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這是兩種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一方面侵犯了公權法,即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利益,一方面侵犯了私權法,即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理應對其作出公權和私權兩方面的懲罰。

  被害人遭受犯罪分子犯罪行為侵害,尤其是某些人身侵害的同時,遭受精神損害是必然的,甚至犯罪陰影有可能伴隨被害人終身,犯罪分子被判處刑罰并不能完全彌補被害人遭受的精神創(chuàng)傷,“在公訴案件中強調社會普遍利益的維護,強調公訴機關可以代表被被害人的要求,都多少忽視了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視了被害人的獨特要求”,這時,以精神撫慰金的方式對其給與精神上的補償是必須的,也是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保障。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有違法律的公平原則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自然人因為民事侵權而遭受精神損害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如果自然人遭受了犯罪行為侵害,卻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犯罪行為本質上也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在犯罪行為中,被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能比擬的,這在實踐中出現(xiàn)了這樣的尷尬:被害人遭受損害較小的民事侵權所獲得的賠償比遭受損害較大的刑事犯罪所獲得的賠償還要多,這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是極大的不公平,“盡管是加害人得到了應有懲罰,但被害人的冤屈沒有得到充分的伸張,即精神損害沒有得到法律支持”,也違背了法律的有損害必有救濟原則。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并不能真正的提高訴訟效率,有可能引發(fā)新的社會矛盾

  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為同時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才有可能在同一訴訟程序中解決兩種完全不同的責任,這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設立的基礎,也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設立的目的所在,即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省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訴累,但是如果被害人的利益不能在這一程序中得到完全滿足,法律又限制了被害人的其他救濟途徑,被害人就會喪失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喪失對法律的信任,從而引發(fā)上訪、重復訴訟,甚至是私力救濟,有可能引發(fā)新的社會矛盾。

  (四)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中也確認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在司法實踐某些人身傷害如交通肇事案件,如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可的賠償范圍一般都包括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而該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于精神損害賠償金。因此,無論是法律規(guī)定還是實踐操作,均認可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

  (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不符合世界法律發(fā)展趨勢

  隨著社會發(fā)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進步,當今世界越來越重視對人權的保障,人格尊嚴、個人自由、人身權利等基本人權越來越受到各國的法律保護,刑事犯罪如果造成被害人精神損害應當予以精神賠償?shù)脑瓌t也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法律所確認。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這里的精神損失,應當是侵犯人身權利而造成的精神損失,而不包括侵犯財產(chǎn)權利造成的精神損失,并且人身權利應作擴大解釋,不應僅僅局限于一般的生命、健康、身體權,而應當于民事訴訟相一致,包括《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的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母黜椚烁駲嗪?a target="_blank">身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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