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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也就是《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簡稱五五改革綱要)。綱要提出,要“明確院長、庭長的權力清單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健全履職指引和案件監(jiān)管的全程留痕制度”。 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必須牢牢牽住的“牛鼻子”,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和關鍵,實質(zhì)上是審判權力運行體系的一次深刻變革。據(jù)悉,作為嚴格司法、厲行法治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最高法將進一步細化完善院庭長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定出臺更加精細化、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確保院庭長依法履職,責任制落實到位。 “院長、庭長在權力清單范圍內(nèi),按程序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不屬于不當過問或干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胡仕浩表示,相反,院長、庭長該管的不會管、不愿管、不敢管,怠于行使監(jiān)督管理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 權力清單,是法律為肩負特定職權的部門或人員確定的權力邊界,涉及職權依據(jù)、行使主體、運行流程等。為確保權責一致,一般都會有對應的責任清單。正面清單規(guī)定應當做什么,負面清單規(guī)定不能做什么。健全人民法院院庭長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就是要明確院庭長依法行使職權的邊界和責任。 司法責任制改革中放權與監(jiān)督是什么關系?如何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失職必問責、濫權必追責”的審判權力運行體系? 2015年9月,最高法印發(fā)了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初步構建了“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制度框架。隨后,最高法又針對法官懲戒、履職保障、院庭長辦案、審判監(jiān)督管理、輔助人員配備等方面,相繼出臺了配套性文件。2018年12月,最高法又印發(fā)了關于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細化政策、明確要求、完善配套。 “行使審判權的主體是法院,而不是法官個人。實踐中,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是獨任庭、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法定審判組織,裁判最終也是以人民法院名義作出的。”胡仕浩表示,對司法責任制的認識,應當結合我國憲法法律和司法改革具體要求。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都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 胡仕浩指出,這里的“責任”,既包括法官的個人責任,也包括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集體責任;既包括審判組織的違法審判責任,也包括院長、庭長的審判監(jiān)督管理責任。 按照司法責任制改革文件的規(guī)定,對于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案件,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fā)生沖突的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等“四類案件”,院長、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并視情決定是否將案件提交主審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對于審判質(zhì)效、辦案程序、紀律作風中存在的問題,院長、庭長應當依職權提出監(jiān)督糾正意見,絕不允許放權后出現(xiàn)“燈下黑”問題。 (責任編輯:羅伯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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