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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二)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自己按以及他們互相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注意】 (1)與人身相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2)勞動爭議不適用于《仲裁法》但因勞動爭議提起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 合議制度: 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 回避制度: 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特殊關系的審判人員等,不得參加該案審判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 注意:證人不適用回避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 (1)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3)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兩審終審制度: 一個案件經(jīng)第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 【注意】 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xiàn)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員予以糾正。 1. 級別管轄: 大多數(shù)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 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法院 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票據(jù)糾紛:票據(jù)支付地法院 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法院 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地法院(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結果地) 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事故發(fā)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 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lián)p害請求賠償:發(fā)生地、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法院 海難救助費用: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 共同海損: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或者航程終止地法院 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解散等糾紛:公司所在地法院 3. 專屬管轄: 不動產(chǎn)糾紛: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業(yè)糾紛:港口所在地 繼承遺產(chǎn)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所在地或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 4. 協(xié)議管轄 5. 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普通時效期間: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3年。 最長時效期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0年。 【注意】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中止: 1. 概念: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因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 2. 事由:不可抗力;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喪失代理權等(自己無法控制的事情) 3. 法律效果: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斷: 1. 概念: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需重新起算。 2. 事由: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等。(自己可以控制的) 3.法律效果:自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重新計算。 【記憶狂】 客觀原因導致“中止”,主觀原因導致“中斷”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政府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1.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2.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出訴訟。 1. 申請時間: (1)一般情況: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 (2)法律特殊規(guī)定:申請期限可超過60天的。 (3)因不可擋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2. 申請方式:可書面也可以口頭。 3. 申請費用: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 不得申請行政復議: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的行政訴訟,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1. 舉證負責:由被申請人承擔。 2. 答復時間: (1)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況復雜的,可延長期限最多不過30日。 3. 生效:行政復議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1. 必經(jīng)行政復議的,公民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直接提起訴訟的,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 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定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 民事責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chǎn)、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 2. 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針對國家公務員) 3. 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等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chǎn)、驅逐出境等 資料來源:會計幫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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