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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害溫州女孩 1 上一次空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是5月10日。 滴滴公司百萬懸賞兇手,完美的進行了危機公關(guān)。 遺憾的是,空姐乘坐滴滴遇害的悲劇并沒有能讓這家屢屢出現(xiàn)事故的公司引起足夠的重視,等你看完這篇文章以后,你就會發(fā)現(xiàn)真的不是誰要故意黑它,而是事實本就如此。 這個世界上永遠杜絕不了兇殺案,蕭七也不是玻璃心的人,但是這次溫州女孩兒滴滴遇害案確實是一個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劇。 昨天下午,溫州23歲的趙姓女孩乘坐滴滴順風車,一點半左右于樂清飛虹南路上車,目的地永嘉上塘,常規(guī)路況應在兩點四十分左右到達目的地。 期間,兩點十分左右,女孩兒給好友的微信中提到“司機開的山里沒有一輛車,有點怕”,約兩點十五分左右在給另一好友的微信中提到“救命、搶救”,隨后失聯(lián),電話一直處于關(guān)機狀態(tài)。 其好友在覺察到事情不正常以后,于三點四十分左右第一次聯(lián)系滴滴平臺,并報警,中間多次與滴滴平臺聯(lián)系,滴滴平臺的回復一直很禮貌,但是卻一直沒有實質(zhì)性進展,直到五點四十分左右,滴滴平臺來電,告知已和司機聯(lián)系,司機表示趙姓女孩兒沒有上車。 昨天下午,家屬聯(lián)系了樂清龍之野救援隊,六點多報警。 今天上午六點多,救援隊接到警方電話,說嫌疑人找到了,帶來指認現(xiàn)場。 但是一切已經(jīng)為時已晚。 強奸案已經(jīng)發(fā)生了,23歲的姑娘也已經(jīng)香消玉殞。 一起已經(jīng)再也無法回頭。 2 為什么說這是一場本可以避免的強奸殺人案? 下面你們聽我慢慢道來。 3 這個順風車司機已經(jīng)不是第一次想要作案了。 這次事故發(fā)生后,前幾天曾經(jīng)搭乘過這輛車的林女士講了發(fā)生在她身上的故事。 前天發(fā)生的事情,林女士當天就立馬把相關(guān)情況投訴到滴滴平臺。 當時平臺的回復是要調(diào)查,但是截至溫州樂清趙姓女孩受害案發(fā)生,林女士都沒有收到相關(guān)的反饋和處理結(jié)果,通過林女士的表述來看,甚至沒有再回訪過她。 發(fā)生在林女士身上的事情可以說已經(jīng)是涉嫌犯罪了,在這樣一個情況下,滴滴平臺的反映之淡定,不得不說是讓人無法接受的。 樂清趙姓女孩兒被害案發(fā)生以后,林女士方才接到了滴滴平臺給她的電話,說已派人到樂清想見她,這次速度倒是挺快的,如果不出意外的話,估計滴滴公司應該還想給林女士來一筆豐厚的“封口費”。 假如時光可以倒流,假如滴滴平臺在接到林女士投訴后立即采取措施,譬如在調(diào)查清楚之前暫停該司機的接客資格,那么,這場悲劇真的就不會發(fā)生了。 我想這不是什么過分的要求,而是一個屢屢出事的平臺起碼應該盡到的職責。 4 再說說趙姓女孩兒上車以后滴滴平臺的處理方式。 3點半左右,該女孩兒的朋友向滴滴平臺求救。 滴滴平臺回復建議及時報警,并稱會反饋相關(guān)部門,大概1個小時以后會予以回復。 女孩兒的好友說已經(jīng)報警了,但是警方要求提供司機車牌號,如果平臺不給車牌號的話,警方那邊也沒有辦法。 4點40分,女孩兒的好友再次問平臺要司機的聯(lián)系方式或者車牌號。 滴滴的回復依然是涉及到擁護隱私,會在小時內(nèi)回復。 女孩兒的好友幾乎要崩潰了,說:我三點四十聯(lián)系你,你說一個小時,我四點四十聯(lián)系你,你還說一個小時! 平臺回復:這邊幫您加急處理,您也是消消氣的。 人命關(guān)天的大事兒,消消氣? 這樣淡定的回復,除了把人氣炸,好像并沒有什么消氣的作用。 女孩兒的好友試圖替滴滴平臺想辦法:那么讓派出所聯(lián)系你們,電話有嗎,可以直接聯(lián)系嗎? 滴滴平臺不接招,依然淡定的說:上級人員會給您電話聯(lián)系的,您保持手機暢通。 面對一個人命關(guān)天的求助者,并且還是一個前不久剛遭遇過類似投訴的滴滴順風車司機,滴滴平臺這樣的應對可以說是失敗到無以復加!??! 保護隱私當然重要,但是積極采取措施保護乘客難道不是更加重要嗎?是,滴滴平臺可能不方便提供司機的電話給女孩兒的朋友,但是主動和警方聯(lián)系提供給警方難道不是最簡單的解決問題的辦法嗎? 這個辦法,滴滴平臺想不到就算了,女孩兒的朋友提出來以后,滴滴平臺置若罔聞又是幾個意思? 滴滴公司,你們就是這樣保護你們的客戶的嗎? 5 這個事件中,難辭其咎的,除了滴滴,還有警方。 女孩的好友報警,警方說沒有車牌號和司機電話沒有辦法。 女孩的好友問滴滴平臺要司機車牌號和電話,滴滴公司又不給。 于是,女孩兒心急如焚的親友夾在其中,無能為力到絕望。 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理由,滴滴平臺是保護個人隱私,警方是沒有電話號碼和車牌號沒有辦法,但是這借口太爛,都不足以成為他們免責的理由。 對于滴滴公司來說,客人使用你們的服務(wù),正在遭遇不法侵害隨時可能發(fā)生生命危險的時候,你們卻毫無作為,主動和警方聯(lián)系,提供電話號碼車牌號難道不是你們的義務(wù)嗎? 對于警方來說,難道接警后,第一時間應該做的不是致電滴滴公司查實此事嗎?電話號碼和車牌號,當事人家屬找著方便還是你們找著方便,這么簡單的道理,難道真的都不明白嗎? 女孩具體遇害的時間,現(xiàn)在還不知道,但是假如警方和滴滴公司積極配合,第一時間采取措施,是不是也有一定可能性能夠避免悲劇的發(fā)生呢? 6 5月10日,空姐遇害的教訓不可謂不慘痛,但是很明顯的是,滴滴公司明顯還沒能從中吸取到足夠的教訓,到底是處罰太輕了,還是處罰太輕了呢? 這次,又是一個年輕的生命。 我們應該做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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