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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這個通知就是實踐中俗稱的被迫辭職,只要辭職理由成立,可以獲得經(jīng)濟補償; 2、需保留用人單位簽收記錄; 3、以第(六)項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實際上無需事先通知單位。但基于舉證的考慮,通知更為妥當,故也列在通知書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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