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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的住房、附屬用房(廚房、禽畜舍、廁所等)、沼氣池(或太陽灶)和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綠化用地。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fā)[2004]234號)要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逐步向小城鎮(zhèn)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農村村民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qū),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zhèn)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guī)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zhí)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fā)[2007]71號)要求,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zhèn)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fā)[2008]3號)要求,對村民自愿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shù)卣o予獎勵或補助。 經(jīng)批準后連續(xù)兩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集體經(jīng)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編輯/付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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