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太明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多年來,各地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重大事項決定權,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上都做了許多研究和探索,但還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作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如何行使好、落實好最能體現人民當家作主性質的核心權力——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新形勢下人大工作需要認真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現象
當前各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上出現一些尷尬局面,筆者認為,主要存在“四多四少”現象,即:履行程序多,實質監(jiān)督少;被動例行多,主動行使少;抽象空談多,具體指向少;會議審議討論多,會后跟蹤落實少。具體表象:一是一些應該由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的重大事項,沒有報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二是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特別是一些重大建設項目,未經人大及常委會審議決定就予以實施。三是一些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時,底氣不足,顧慮重重,造成了權力的虛化和擱置。四是一些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臨時動議多,缺乏計劃性,致使調查論證不深入,審議討論不充分,作出的決議決定質量不高。五是一些人大對重大事項“作而不觀其效,決而不問其果”,讓決議決定成了“白條”。
二、原因
筆者認為,存在上述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雖有法律規(guī)定,但仍停留在理論層面上。“黨委決策、政府執(zhí)行、人大表決”的權力運行模式由來已久,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不是束之高閣,就是無奈濫為。二是范圍界定不明確。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對重大事項雖作出了規(guī)定、列舉了事項,但過于原則和籠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哪些屬于重大事項難以把握。三是工作機制不健全。在我國政治體制框架內,黨委決策、人大決定、政府執(zhí)行的權力運行機制,在目前還沒有很好地健全和完善。對于一些重大事項,往往采取黨委決策、政府執(zhí)行,或是黨委政府聯合決策、聯合發(fā)文的方式推進,忽視了人大法定的重大事項決定權。四是自身條件不適應。兼職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受工作精力和自身利益制約,行使決定權往往心存疑慮,適可而止。專職委員在人大機關普遍存在進得來、出不去、交流慢的工作格局,致使知識結構和專業(yè)素養(yǎng)不能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影響了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質量。
三、對策
針對當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面臨的困惑,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破解。
一、提高認知水平,強化人大意識。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边@為憲法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大事項決定權提供了組織保障和政策支持。各級黨委、政府要從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對于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減少和避免決策失誤的重大意義,切實提高認知水平,牢固樹立人大意識,積極支持人大工作,主動接受人大監(jiān)督,使人大及其常委會能夠更好地代表人民管理地方事務,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
二、科學把握原則,正確界定范圍??茖W界定重大事項的范圍是正確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前提?!爸卮笫马棥笔且粋€動態(tài)的法律概念,具有很強的區(qū)域性和時限性。同一件事,因時間、地點、條件的變化,人們會有不同的判定。因此,確定重大事項要本著立足合法性、把握根本性、注重可行性、彰顯人民性的原則。凡是應列入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是憲法法律明確規(guī)定、事關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人民群眾迫切期盼、政府經過努力能夠解決的重大問題。人大及其常委會雖不能事無巨細的樣樣都決,也不能越俎代庖的事事都議。但在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是政府工作的難點、群眾反映的熱點,就應當由人大說了算。
三、正確處理關系,依法行使職權。監(jiān)督和規(guī)避監(jiān)督天生就是一種博弈,黨委、人大、政府如何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考驗著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智慧。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上,要做到既不“失職”,也不“越權”,必須理順黨委決策權、人大決定權、政府執(zhí)行權三者的關系,既要服從和尊重黨委決策權,又要支持和監(jiān)督政府執(zhí)行權。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及時將黨的主張,通過決議決定變成國家意志。主動加強同政府的聯系,規(guī)范重大事項提請報告程序,對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人大決定的事項,應理直氣壯地督促政府提請審議,并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審議討論、依法進行表決,從而使人大的決定事項更加符合法律法規(guī)、符合區(qū)域實際、符合群眾意愿,防止和避免了決議決定的隨意性,規(guī)避和減少了決策失誤。
四、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著力增強實效。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一旦作出,即具法律效力,“一府兩院”必須不折不扣地實施。要實現人大決議決定的法律效果,必須建立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調查研究、科學論證、專家咨詢、審議討論、社會公布、督辦反饋、檢查評估的工作機制,切實予以保障。人大作為監(jiān)督的主體,要善于發(fā)揮內因的主導作用,提高自身素質,增強業(yè)務能力,激發(fā)內部活力,廣泛吸納社會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參與和支持人大監(jiān)督,共同促進決議決定的落實。對決議決定執(zhí)行不力或拒不執(zhí)行的,要大膽運用詢問、質詢、罷免等剛性監(jiān)督手段,確保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順利實施。
重大事項決定權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監(jiān)督權的集中體現,也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權力的一把“利劍”。如何讓這把“利劍”在促進經濟發(fā)展、推動民生改善、實現社會和諧中顯露鋒芒,需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斷求索,積累經驗,依法規(guī)范。(2014.09.29信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