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諾登的難題趙楚軍事 今天 09:45(圖注:斯諾登目前仍滯留在莫斯科機場中轉(zhuǎn)區(qū);圖片來源于網(wǎng)絡) 讀過《水滸傳》的朋友們應該都注意到一件事,那時候,凡是犯了王法大事的,一般只有兩條出路:或者直接上水泊梁山;或者,只能學打死鎮(zhèn)關西之后的魯智深,剃去頭發(fā),表示跟塵緣人間事一刀兩斷,上五臺山當和尚。這件小說中的事情并非沒有現(xiàn)實意義,最近幾天,美國前中央情報局雇員、國家安全局網(wǎng)絡監(jiān)控部門承包商斯諾登先生就遭遇了類似的問題。 斯諾登揭露了他認為的國家權力越線內(nèi)幕,人逃到了中國香港。然后,自香港離境,乘飛機前往莫斯科,目前正在莫斯科機場中轉(zhuǎn)候機區(qū)逗留,下一步往哪里還不知道。而與此同時,美國政府則高調(diào)宣布其泄漏國家重大機密的行為,給美國反恐事業(yè)造成不得了的損害,甚至暗示他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影響美國安全。言外之意非常明顯,就是要利用美國的巨大行政效率和全球影響力,給各國壓力,使他們不敢收留和保護斯諾登,從而逼其自首。 相比魯智深,當代斯諾登提轄的麻煩顯然大得多。因為,現(xiàn)代政府,特別是大國政府的威力是無遠弗屆的,人們已經(jīng)悄悄議論,香港之所以不能長期容留斯提轄,折射港府擔憂影響美國對港政策。更有人分析說,這反映中國政府不愿意被人誤解為插手此事。目前其所在的莫斯科機場中轉(zhuǎn)候機區(qū),俄羅斯方面則表示,并無收容斯諾登“提轄”的意思。這些形勢確實表明,今日世界的權力體系之下,有美國國法、國家安全、反恐、美國重大國家利益等大帽子在上,要尋敢逆美國意志的“智真長老”是很難的了。 中國網(wǎng)絡上有關斯諾登行為法律和道德上對錯的討論已經(jīng)很多。其實,斯諾登的目前處境背后凸顯的另一個不那么直接的問題倒為大多數(shù)人忽略,那就是,撇開斯諾登行為在法律和道德上的對錯不談(我們可以尊重對錯兩論的立場和論據(jù)),相比魯提轄無處可逃的困境卻顯示了現(xiàn)代國際法環(huán)境下,一個古老法律救濟權利的課題,即庇護權問題。 與魯智深故事里揭示的情形相似的是,在世界各地,東西方都曾有非常古老的認可某種形式庇護權的司法概念。 簡單說,就是對一般政治性罪錯或宗教理由的罪錯,可以受到其他權力或主權者的庇護。很多人看過某種追殺電影,國王或皇帝派人追殺某大逆不道的罪犯,被追殺者拼命往某廟宇或教堂奔跑,要是電影背景為現(xiàn)代,則是某外國使領館,而殺手們則沿途追殺,因為一旦這位逃亡者成功逃入某地點,則追殺者立即不得進入。這就是庇護概念的應用。 在中世紀,庇護是各種宗教信仰國家很普遍默認的一種司法制度。成功進入庇護場所的被追緝者,只要按規(guī)則放下武器,庇護者有義務提供其安全防護和食物等必需品,直到與追殺者達成放逐條件,然后可沿規(guī)定路線被放逐終身。英國在公元600年正式通過了庇護的法律,將庇護司法制度化,指定了一些教堂作為庇護圣所。據(jù)史載,到11世紀諾曼底人征服后,在英格蘭有多達22所的教堂享有很高級的庇護權。 到了現(xiàn)代社會,人們熟知各種尋求政治庇護的案例,這也為現(xiàn)代國際法所認可。 聯(lián)合國在1951年制定了《難民地位公約》,1967年締結了《難民地位協(xié)定》,很多國家的國內(nèi)法,比如憲法,也承認這一古老的人道庇護制度。這是古老的庇護司法在當代環(huán)境下獲得了新的形式。為什么需要這些庇護制度呢? 自古以來,乃至現(xiàn)代司法都保持著一種人道主義的理念和實踐。法律是人所訂定和實施的,政治與宗教的斗爭,即使在血腥和嚴酷的時代,也必須有其限度,而庇護制度正是這一道德和法律限度的象征。在強大的權力作為下,文明社會必須給權力和法律可能的錯誤提供一個最低限度的例外。這與各國國內(nèi)法已有的特赦、廢除死刑等法制原理其實是一樣的,只不過擴展到國際法的立法和司法領域而已。因為法律和制度不是萬能的,尤其在現(xiàn)代制度如此完善和執(zhí)法如此高效的背景下,這一必要的BUG就成了一種不僅是司法的,也是道德的社會自我衡平和救濟。 回到斯諾登的去向問題,我們看到,在此事上凸顯的正是面對司法威力時古老的庇護概念的消融。 如上所述,庇護義務雖為現(xiàn)代國際社會所認可,一旦牽涉到具有像美國這般國際影響力強大的對象,則所有國家都頓時縮手縮腳,庇護的現(xiàn)當代困境很生動地表示出,現(xiàn)代國際法本身的霸權主義困難。人們假設斯諾登行為本身是有罪的,甚至是可以構成立即危害的,但這不是問題的要點。要點在于,是否這些現(xiàn)實的效率的考量就可以自動取消庇護概念以及實踐的當代必要性了呢?如果答案是YES。那么,以此類推,無論現(xiàn)實或未來的任何強大國家,都實際上擁有了超越國際法的當然行為權利,只要這些國家有足夠的施壓手段,并且自行論證其國內(nèi)法的正當性,就可以針對任何個體實行跨國的執(zhí)法。如此,這種前景不是令人不寒而栗嗎? 從這些簡單的論證中,我們不難看到,即使斯諾登是一個罪大惡極的美國國家罪犯,當他在全球?qū)ひ挕拔迮_山”而不得。那么,對于世界來說,這并不一定是一個美妙的正義時刻;舉個極端的例子,人們不妨想想托洛斯基的結局,任何正義,即使是真正的正義,只要是人間的,都不可能、也不應該是無限的,因為人類的生活、制度和司法都無法承受無限的、無絲毫缺憾的正義,而斯諾登“提轄”的難題也是現(xiàn)代人自己的問題。 (責任編輯:楊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