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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下夜讀,對歷代官員的回避制度產生了濃厚興趣。人類從部落制開始,逐漸形成了國家。為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回避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項,它是中國古代對官吏制約的制度?;乇苤贫扔兄饕娜梼热荩河H屬回避,籍貫回避和職務回避。 如今是二十一世紀了,在新的年代里反省逝去的歷史,我們應該怎么看待現時與未來。上個世紀,中國發(fā)生了三件大事:清王朝被送走,標志著封建政治的湮滅;代之清政府者是孫中山創(chuàng)建的中華民國,從蔣介石篡政時計算,蔣家王朝統治大陸二十三年;第三件事是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締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政權代表著中國廣大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國歷史上有四個政權存在的時間最短:秦朝、晉朝、隋朝和蔣家王朝,他們短命的原因在哪里?亡“國”的諸多因素里面有兩個原因最為重要:法治和道德。它倆都是對人的規(guī)范,如果法治無力或者混亂,官吏必然刮取民財——貪污腐敗,由此造成道德觀念變異,民生奸智。建立在這種基礎上的政權就很難生存下去。把時間推回到公元前154年,即西漢初年的政治動亂——吳楚七國之亂。當時的統治者認真地考慮了一個問題:官吏與官吏之間為什么會形成關系網?查官員的腐敗行為一查就是一大批,加強打擊力度,官吏們就聯合起來反抗中央政府。鑒于如此局面,統治者采納了有識之士的建議,于是,回避制度就誕生了。那時的回避內容是:有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地區(qū)或同一部門供職,官員不得在本籍供職;科舉考試時,考官親屬不能應試。西漢政府規(guī)定:皇帝的親屬不得在京城做官,皇后的兄弟不宜做九卿。如此了,皇帝還是不放心,害怕皇親國戚結成了死黨,因此下令宗室成員不能擔任河東、河北及河南的地方長官,違者治罪。 到了東漢初期,親屬回避有了新的內容:婚姻之家不得在同一地區(qū)同一部門任職。這是籍貫回避和親屬回避的結合體,漢靈帝時,把回避制度發(fā)展為“三互法”,即甲地人在乙地做官,同時,乙地人又在丙地任長官,那么,丙地人不能擔任甲地或乙地的長官;在此情況下,三個地方長官之家不得通婚姻。漢靈帝下詔,規(guī)定“三互法”適用于郡縣。這種回避法是否合理,官吏們是否接受,對社會次序有無好處?可以另外討論。 封建王朝政府極為重視回避制度,魏晉南北朝時,回避制度由漢代的婚姻回避擴大到一般的親屬回避,即有一丁點兒沾親掛故的都不能在同一部門任職,不能同朝為官。當時的中央政府規(guī)定:父母兄弟、叔伯及相關外親,不能在政府的任何一個部門有上下隸屬關系,不得在同一個地區(qū)做官。唐朝時,皇族雖不能在京師任職還可以到外地做官。而到了宋代,皇族人員在任何地方都不能擔任公職;對一般官員,無論近親遠親還是朋友,只要有統攝或相好關系的都得回避。宋仁宗時,把回避范圍擴大到旁系親屬的三代以上。英宗皇帝就來得更嚴了:武官任職前必須呈報親屬關系,武官與武官之間不得通婚。 為防備官吏們結黨,犯上作亂或收刮老百姓的血汗錢就進行特務統治,派人暗中監(jiān)視官員的所作所為。明朝政府明令:官員任職前必須申報個人財產,卸任時由有關部門審查;皇室成員不能做官,不得參加科舉考試,只封爵供養(yǎng);官員與皇室成員結親,官即改調外任;有女嫁給皇族的,不能在京城任職。對官吏的回避規(guī)定得更加嚴格:凡內外官員俱以親屬回避。洪武皇帝又把親屬回避推進了一步:父兄伯叔或弟男子侄在一地做官的只能留一人任職,其余的一律改調;在同一個衙門的官吏,有親屬關系的下級人員必須回避。清朝政府在此基礎上規(guī)定:祖孫、兄弟、叔伯、外祖公、翁婿等,若在同一部門任職,官小者回避;在同一部門任同等官,后進者回避;凡是管理錢糧的官員,不分遠近,只要同族,官小者回避;府一級的官員,在衙門有同族的必須離開本府,到其他地方做官。清政府把親屬回避擴大到師生故朋回避;科舉考試中形成的師生關系的,于任職中要回避,上級官員不能任命和自己有師生關系的人為本衙門屬員。 回避制度是幫助統治者保證政權鞏固的措施,任何事物的開端總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因此,從西漢的吳楚七國之亂開始,回避制度的內容越來越精細具體。籍貫回避的目的是防止官員與地方勢力結成盤根錯節(jié)的裙帶關系,以免形成針插不進,水滲不透的獨立王國。在漢代,地方政府的官員,上至郡國守相,下到縣令,都不能用本地人,刺史不用本州人。唐代的回避制度進了一步;官吏不僅不能在本籍任職,而且不能在本籍所在州的鄰縣做官。到了明清時代,把籍貫回避規(guī)定得更加具體,洪武皇帝制定出“南北用人”之法。即南方人在北方做官,北方人來南方任職,除學校的教官以外,本地人不能在本縣任最高長官。清政府規(guī)定:總督、巡撫至州縣的官吏都不能在本省及距家500里內任職,教官和中下級武官可以不回避本省,但須隔府任職。 職務回避和親屬回避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為了敘述方便,從兩個方面來說一個問題。這種回避是防止官吏與官吏之間結成朋黨,互相泄露機密并毀傷他人。如宰相的親屬不能當諫官,地方長官的親屬不得為自己的部屬。 歷代的統治者們,在制定回避制度的同時也有相應的配套政策,即為了保證回避制度的貫徹實施,頒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規(guī)。如本人隱瞞不報籍貫、親屬關系而不回避的官員,降一級使用;假報親屬關系或籍貫或誓師生關系借回避之名挑選官職的,予以革職;科舉考試時,考官的親屬應考不申報者,即要受到嚴厲的處分。 親屬回避、職務回避和籍貫回避,是以親屬回避為中心。它是封建政權對官員的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吏之間拉幫結派,收刮民財,一人做官全族人依附的局面,為維護封建政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以小農經濟為主體的經濟基礎,產生了它的上層建筑——皇權。這個“皇權”為了自身的利益,于是就出現了回避制度。它體現了權利的制約與反制約,但是不徹底,因為“皇權”的本質意義是“家天下”:下級服從上級,所有官員服從皇帝。老百姓無權選擇自己的管理者:官吏與皇帝。所以,回避制度難以真正得到貫徹實施,往往是前期緊后期松,說起來嚴做起來寬,或者是紙上寫了卻根本不執(zhí)行;難怪我國的歷史畫卷中就有“官場百丑圖”——皇權不斷地更迭,刀光劍影血流成河,演繹出了多少驚心動魄慘不忍睹的故事。 歷史上任何一個政權,消亡之前都有跡象:法令無序、權大于法、官吏結黨,百姓有苦,苦不堪言。就算這樣的政權還能存在一時,壓得民眾敢怒不敢言,卻也是百足之蟲死而未僵——大廈將傾的日子不久就要到來了。 讀史如同明鏡,可以使人正身。封建皇權的消亡是由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所決定的,回避制度挽救不了它必然滅亡的命運。只有人民大眾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才能克服社會自身諸多的毛病——我國古代回避制度的各種內容及其形式,使我們必須考慮許多問題。 作者:高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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