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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倉儲合同常見知識點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職場孺子牛 2022-02-11

保管、倉儲合同需要注意的問題

1、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的定義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只是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倉儲合同,是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稱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于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2、沒有約定保管費用,可以請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費嗎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庇纱丝梢?,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但是當雙方并沒有約定保管費用,事后又不能達成一致的,那么保管就是無償的,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用。

3、寄存的物品有特殊性質的,需要告知保管人嗎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條明確規(guī)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若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庇纱丝梢姡拇嫒思拇娴奈锲酚刑厥庑再|的,應當告訴保管人,否則造成物品損壞的,寄存人自行承擔損失,如果同時造成保管人損失的,寄存人同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保管人知道后未采取補救措施,寄存人不需要承擔賠償保管人損失的責任)。

4、保管人將物品交給其他人代管造成物品毀壞,應由誰賠償損失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庇纱丝梢?,保管人應當嚴格按照約定保管他人的財物,并且應當親自保管,除非約定可以交給別人保管,否則,不得交給第三方保管。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由第三人代管,而保管人卻委托別人代為保管,結果對保管物造成損害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由于無償保管人的小疏忽造成了保管物的損害,也需要賠償嗎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又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有償保管的情況下,只要是保管人保管不善的(哪怕是輕微的失誤),保管人都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無償保管的情況下,只要保管人不是重大過失或者過錯的,就可以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對于輕微的失誤,無償保管人不需要賠償他人的損失。

6、倉單應該列明哪些事項

倉單,是指倉庫保管人員應存貨人的請求而填發(fā)的有價證券,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員應當給付倉單,保管人還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和標記。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4)儲存場所。

(5)儲存期間。

(6)倉儲費。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寫明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8)填發(fā)人、填發(fā)地和填發(fā)日期。

簽訂保管、倉儲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明確保管貨物的品名、品類

合同雙方須在合同中對要保管的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guī)定。

2、明確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

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存儲能力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并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標明,貨物如果有保質期的,也應一并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yè)包裝標準的,執(zhí)行規(guī)定標準;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3、確定保管人的保管或倉儲條件

簽訂倉儲、保管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好自己的貨物或者是其他物品,因此寄存人或存儲人就一定要選擇講誠信、收費合理、場地條件好、服務水平高的保管者。另外,還要注意根據自己的貨物的特性來選擇保管條件或場地。

4、明確保管人的責任

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保管責任以外,還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具有保管方代辦運輸的條款,應明確規(guī)定保管方的責任,如按期做好進站準備、向車站港口申報車船的托運情況等。

5、注意貨物的傳遞環(huán)節(jié)

簽約時應特別注意貨物入庫驗收和出庫驗收兩個環(huán)節(jié),而且要認真了解貨物的驗收方法、標準以及貨物的交接手續(xù)等。

6、注意對保管的要求

在實踐中,許多貨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條件和保管方法,如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時,需要有專門的倉儲設備及技術條件,應在合同中作相應的約定。存貨人應向保管人說明該物的性質并提供有關資料,以免發(fā)生貨、倉毀損或者人身傷亡。

7、明確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貨物損耗標準是指貨物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貨物本身的性質或度量衡誤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發(fā)生的一定數量的破損或計量誤差。因此,合同雙方有必要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貨物在儲存保管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標準和磅差標準。有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采用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無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雙方協(xié)商約定標準。

8、明確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

在簽訂保管和倉儲合同時,一定要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辦法以及具體的違約金數額。另外,還要明確爭議是否需要仲裁。這樣當糾紛出現時,才能夠盡快地解決糾紛,減少相應費用的支出。

9、簽訂保管合同時的其他注意事項

(1)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擅自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的,對保管物受到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到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給保管人造成損失的,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保管人可以將保管物申請?zhí)岽?,如寄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的,寄存人下落不明的,寄存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而未確定其監(jiān)護人或繼承人的。如果保管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過高,保管人可以申請拍賣標的物,將所得的價款提存。提存后,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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