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說宋朝十八帝 之 宋神宗:心比天高卻抱憾而終的改革者 三、熙寧變法 (四)王安石罷相 6.分歧 (2)因對新法副作用的看法不同而產(chǎn)生分歧 ⑥因“保甲法”的實施而產(chǎn)生(四) 戊戌,上批:“陳留縣見行保甲,每十人一小保甲,三人或五人須要弓箭,縣吏督責,無者有刑。 百姓買弓一張至千五百,箭十只至六七百。當此青黃不接之際,窮下客丁,如何出辦? 又每一小保用民力筑射垛,又令自辦錢糧,起鋪舍三兩區(qū),每保置鼓,遇賊聲擊。鄉(xiāng)村之人,居處遠近不一,假如甲家遭賊,鼓在乙家,則無緣聲擊。如此須人置一鼓,又費錢不少。 以上事皆被差保頭所說,非虛妄,及元非朝廷本意。 今如此騷擾,可速指揮,令止如元議。 團保覺察賊盜,余無得妄施行。 鄉(xiāng)民既憂無錢買弓箭,加之傳惑,恐徒戍邊,是以有父子聚首號泣者,非虛也?!?/span> 王安石進呈,不行。 ——熙寧四年(1071)三月十四,宋神宗批示中書門下?。宏惲艨h現(xiàn)推行保甲法,每十人為一小保,保丁三人或五人須備辦弓箭,縣衙官吏督促追責,沒有的予以刑罰。 但百姓買弓一張,價格高至一千五百文銅錢,箭十只至六七百文。當此青黃不接之際,貧窮的下戶、客戶保丁,如何置辦? 又每一小保動用民力修筑堆土箭靶,又令其自辦錢糧,修建保丁駐守、用于維護治安的“鋪舍”三兩間區(qū),每保設鼓,遇賊敲擊。鄉(xiāng)村之人居住的地方遠近不一,假如甲家遭賊,鼓在乙家,則不能敲打。如此,則必須一家設一鼓,又費錢不少。 以上諸事都是接受差任的“保頭”所說,并非虛妄,也不是朝廷推行保甲法的本意。 今日所施舉措既如此騷擾民人,可速發(fā)文書,令州縣只按最初議定的辦法實施,組織保甲察查賊盜,其余不得妄自胡亂施行。 鄉(xiāng)民既憂慮無錢買弓箭,加之受到傳言迷惑,害怕保丁被征發(fā)戍守邊疆,所以有父子抱頭痛哭的,不是虛言啊! 但王安石“進呈”,將宋神宗的批示交回,不予執(zhí)行。 丁未,上與王安石論保甲事,以為誠有斬指者。 安石曰:“陜西、河東未常致變,則人情可知。 豈有怕為義勇即造反之理?” 上曰:“民合而言之則圣,亦不可不畏。 自上制法以使之,雖拂其情,然亦當便于民乃可。” ——二十三,宋神宗與王安石議論保甲之事,以為確實有為了不被定為保丁而自斷手指的民人。 王安石說:陜西(治延州,今陜西延安)、河東路(治太原,今山西太原)早有“義勇”等民兵之設,并未曾引致民變,則人情可知。豈有民人怕被定為“義勇”就造反之理? 宋神宗說:民人聚合起來就是圣人,也不可不怕。治理國家自然是自上向下制定法規(guī)以使用民力,這樣,所制定的法規(guī)也就難免有違背民人心意之處。但即便如此,也要對民人有利才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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