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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yè)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微信公眾號:知產(chǎn)刑案何國銘 一、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可以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既然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可以認定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最近,接到一個的咨詢,咨詢者是某個地方的公安,父母是開工廠的,因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刑事立案了,本來因為侵權商品的數(shù)額不高,檢察院認為可以作出不起訴處理,并且召開了不起訴聽證會,但是,會議上有人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為當事人盡管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但是當事人有委托他人去定制貼紙包裝等,現(xiàn)場所查獲的帶有商標的貼紙包裝,已經(jīng)超過了10萬個,所以,認為當事人是可以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并且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認為應當轉換罪名,以商標標識犯罪來起訴。 盡管咨詢者是公安,但是對知識產(chǎn)權這一塊也不熟,作為當事人家屬的他面對如此的變故,當然也是十分著急。這個案件我們來分析一下,為什么有的辦案人員會認為能夠以商標標識犯罪來認定呢?這實際上是以牽連犯的視角來分析的,最高法撰寫的刑事審判參考當中也有相關的指導案例,如果被告人是以假冒注冊商標為目的,同時實施了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同時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屬于刑法上的牽連犯,要擇一重罪處理。什么意思呢?用大白話來講,就是哪個罪名重,就以哪個罪名來處理。可以看到,這起案件當中,貼紙包裝等是當事人委托他人去定制的,與上家有共同制造商標標識的合意,所以這就是為什么有辦案人員認為要以商標犯罪認定的背后邏輯,并且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釋將商標標識犯罪的入罪標準降低,同時將法定刑升格的條件降低了,這也體現(xiàn)出對商標標識犯罪要嚴厲打擊的決心。 說到這里,不少人心里犯嘀咕,按照何律師你剛剛說的牽連犯,這個案件此不是就沒有機會了。非也!以牽連犯的思路,轉化為商標標識犯罪入罪,那是以往的做法,按照目前,應該說是今年的最高法、最高檢的指導精神,商標標識犯罪主要規(guī)制的是專業(yè)化、團伙化的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犯罪分子,與行為人自己實施假冒注冊商標過程當中制造、使用商標標識是有所區(qū)別。對于后者,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因達不到“情節(jié)嚴重”標準等原因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一般情況下也不能再轉化為商標標識犯罪來處理。所以,我給他的意見是這個案件不能轉化為商標標識犯罪,應是可以爭取到不起訴的。 二、翻新電子產(chǎn)品是否涉及到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問題 有一位檢察官是我的公眾號粉絲,前幾天,加了我的微信,和我交流了一個翻新電子產(chǎn)品涉及到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問題,有當事人通過其他渠道購買了一批二手蘋果手機,買回手機后,對其中的部件零件進行了維修與替換,但是當事人既沒有磨標,也沒有重新做包裝,而是以空白的包裝盒,直接以二手電子產(chǎn)品的名義對外出售。請問這位當事人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呢?因為蘋果手機的商標屬于馳名商標,所以這里面涉及到對于馳名商標能否擴大保護范圍,對于馳名商標,是否能夠使用商標淡化理論來解釋假冒注冊商標罪? 可以看到,當事人是沒有重新做包裝,直接以二手產(chǎn)品的名義對外出售的,產(chǎn)品本身是蘋果手機,僅僅是做了部分翻新,所以這個案件當中并不存在以翻新品冒充原裝正品,以舊手機冒充新手機的情況,沒有對消費者有欺騙的故意,也不存在造成混淆的后果。這名檢察官就說了,既然不構成商標混淆,那是否可以用商標淡化的理論來解釋,你看,核心的部件,例如CPU等已經(jīng)被替換了,這個手機重新流向市場肯定會給蘋果手機的質量造成負面評價,市場造成影響,淡化馳名商標的知名度,那是否可以從商標淡化理論來支持這類行為入罪呢? 我認為這里面有兩個問題,第一,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上,要求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同一個商標,這里的關鍵在于“使用”。當事人既未重新貼標、也未重新做假包裝,更未在出售時標稱是全新正品蘋果手機,那這里不能說是“使用”了蘋果的商標。第二,在類似商品上使用類似商標,可以用商標淡化來解釋,但假冒注冊商標罪要求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也決定了只能是商標混淆,不能是商標淡化。所以,對于這起案件,我建議這位檢察官做不起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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