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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經營主體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國家檔案局令第9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定,自2025年3月20日起,企業(yè)登記檔案查詢有關事項調整如下: 一、擴大檔案查詢主體范圍 檔案查詢主體由“國家機關、律師(含助理、實習律師)、企業(yè)及其授權人員、案件當事人”調整為“國家機關、經營主體指定的查詢人員、經營主體有效登記在冊的相關人員、律師、公證、仲裁、司法鑒定機構、破產管理人”;取消“案件當事人”的查詢權限。 二、申請查詢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查詢登記檔案時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配合核驗身份信息,提交查詢檔案申請表及以下材料: (一)國家機關的查詢人員應當出具所在機關公函或者相關文書,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證件。 (二)經營主體指定的查詢人員應當出具經營主體的授權委托書或者有效介紹信,以及加蓋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者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未刻制公章的個體工商戶提交由經營者簽名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者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 (三)經營主體有效登記在冊的相關人員查詢、查閱個人任職或者出資的經營主體的登記檔案,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還應當出示股票憑證或者股東名冊等能表明其資格的文件; (四)律師應當出具本人的執(zhí)業(yè)證書、載明其承辦法律事務具體信息的律師事務所證明以及查詢承諾書; (五)公證、仲裁等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出具所在機構證明以及本人執(zhí)業(yè)證件;司法鑒定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出具有關單位委托其鑒定的委托書、加蓋鑒定機構公章的介紹信或者公函; (六)破產管理人指定的查詢人員應當出具破產管理人的授權委托書、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以及指定管理人決定書。 三、電子檔案無需加蓋印章 根據(jù)《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已經加載登記機關相關標識或者檔案查詢電子印章的登記檔案數(shù)字化副本,下載后可自行打印使用,無需另行加蓋相關印章。 掃碼查看通知原文 來源:東莞市場監(jiān)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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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昵稱20102515 > 《法學、社會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