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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到底講不講邏輯,這個問題,爭論一直很大。 特別是在討論一些敏感話題時,爭到最后,有一方就會指責另一方,說他們不講邏輯,言下之意,你不講邏輯,我們就沒什么好談的,當然,這里面還暗含一層意思,那就是對方的文化層次比較低,根本沒辦法進行交流,套用莊子的話就是“井蛙不可語海,夏蟲不可語冰”。 但這個觀點完全是錯誤的。我們所有人,只要不是傻子,其實都是講邏輯的,如果說中國人跟西方人在這方面有區(qū)別,那么區(qū)別僅在于,我們遵循的邏輯類型是不一樣的。 前些天在小紅書上看到有類似的話題,于是回復了一段話: 芮小丹倒了一杯啤酒遞給丁元英,說:“我不能喝酒,你喝”。 丁元英喝了一口啤酒,每樣菜都嘗了嘗。 芮小丹問:你怎么看女人?說心底的那點東西。 丁元英心里明白這是揭幕的前奏,于是坦率地說:女人是形式邏輯的典范,是辯證邏輯的障礙,我無意摧殘女人,也不想被女人摧殘。 到這里,丁元英已經(jīng)明確地拒絕了芮小丹。 哲學家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康德、黑格爾、馬克思等均使用“辯證法”這個詞語,但在不同哲學家那里,這個詞的意思是不同的,相關含義大家可以查閱相關資料,都是有完整論述的。 所謂的“大道至簡”,在這里,我給出一個極簡的定義: 辯證法是在我們無法確認對象時,用一對矛盾體來幫助我們確認對象的一種思想方式,或者稱為邏輯方式,但本質(zhì)上無效。 舉個例子,比如“人”這個概念,當人類有了“自我認知”,即所謂的“自我”時,他的內(nèi)心一定有一個疑問:(我這個)人到底是什么? 我知道我是個動物,但我又發(fā)現(xiàn)自己跟動物不太一樣,那么,當“人”這個文字符號被創(chuàng)造出來后,我們該如何定義它呢? 我們現(xiàn)在知道,實際上,給“人”下定義是很難的,換句話說,人類在發(fā)明文字符號時,竟然大都是在“不知道其確切含義”,也就是在“并沒有明確定義”時進行的,這就產(chǎn)生了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是,任何一個“非具象”的字符出現(xiàn)之后,所有的人都很難知道其確切的含義。 比如,水,火,雨,風等等這些都是具象文字,人們很容易通過直接的觀察就能完全理解這些字的含義,但好、愛、高、禮等等這些抽象文字,人們就很難從直觀中了解起含義了,怎么辦? 于是,辯證法粉墨登場。 什么是好?壞的反面是好。什么是愛?恨的反面是愛。什么是高?低的反面是高。什么是禮?無禮的反面叫禮。。。一切都是相對的,而沒有絕對的。 大家發(fā)現(xiàn)其中的奧秘了嗎? 實際上,所謂的辯證法,就是“故意”制造一個對立面,以此來“變相”地定義原先無法被定義的概念,本質(zhì)上,其反映的是原先概念的無法被定義性,換句話說,原先的概念的出現(xiàn)本身是一個錯誤,或者說是一個人為制造出來的“謬誤”。 由此,辯證法的真相浮出水面:辯證法純粹是為了讓“謬誤”成立(站住腳)而建構出來的一個思想方式,在哲學中,我們稱之為邏輯思維方式。 因此,但凡當一個人用辯證法來說明一個概念或理念時,你可以馬上確認,這個概念或理念一定是一個謬誤,也就是無法被定義的東西。 這就是我基本上從來不用辯證法這個工具的原因,反而是,我用這個工具去辨別真?zhèn)危寒斠粋€人很喜歡用辯證法說事的話,那我基本可以確定,這個人最喜歡做的事,十有八九是混淆概念,即“把水攪渾”。 另外,如果用辯證法來進行辯論,是永遠無法得出結論的,類似情況在自媒體上到處都是,我就不多舉例了。 辯證法是形式邏輯中的排中律的一種特殊狀態(tài) 純哲學表述,辯證法就是亞里士多德形式邏輯中的排中律的一種特殊狀態(tài),下面我們作一個簡單的論證。 亞里士多德建立的邏輯學叫“形式邏輯”,所謂形式邏輯,就是抽調(diào)對象的具體要素,看邏輯形式怎么運行,被亞里士多德總結為三條,叫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在近代被追加上第四律叫充足理由律。 黑格爾把它準確地表述為是知性邏輯的典型形態(tài)。 這就是我們公眾號的主線一直圍繞認知展開的原因,認知的關鍵其實就是這個“知”,而探討“知”最主要的方法就是亞里士多德的形式邏輯,個人以為,其堪稱完美。 下面我們看一下形式邏輯的三律的狀態(tài)。 形式邏輯的第一律叫同一律,最簡單的表述叫A等于A,即在諸多對象中確立(最重要的)一個依存對象,而不能在諸多對象中發(fā)生混亂和動搖,這叫A=A,它是形式邏輯的核心定律。 我們舉個例子,比如我們?nèi)ス麍@,看到果樹上的果子,我們摘下來是可以直接吃的,這叫A=A,因為這個對象是單一的,我們不會發(fā)生混亂和動搖。但如果我們?nèi)サ氖且淮笃?,各種樹上都結了各種果子,其中只有一種是可以被人類食用的,你怎么辦? 事實上,你毫無辦法,因為你不可能一個一個去試,如果先試的是一個有毒的果子,你就玩完了。 我們換一個類似的場景,一只鳥在一片森林里,它想找的是一條蟲子,但它的感知卻是多樣化的,它即能看到樹干,又能看到樹枝,還能看到樹皮上的條紋,然后它在這些復多的對象中必須找到那條蟲子,而不能隨便撞在樹干上,或者隨便不斷地繞著樹葉亂飛,這樣會過度地消耗它的生物能量,屬于無效消耗。于是,它必須在ABCD等無限復多的對象中選擇到那條蟲子,這叫A=A,也就是在復多對象中,單位時間找到首要依存物的識別反應,叫A=A。 形式邏輯的第二律叫排中律,它的哲學表述是A等于B或不是B。它是什么含義?它的意思是當復多對象呈現(xiàn),ABCD都出現(xiàn),我要依存A,B卻在干擾我,我得不斷在A和B之間作出分辨,它在分辨的過程中得確定它所要依存的那個對象是A,這叫排中律。 可見排中律是什么?A等于A不能保持,A等于A被復多對象干擾,叫排中律。 那么辯證法是什么?我們在本文的開頭部分有過表述:A等于非B,可見,辯證法其實就是套用了排中律,由于無法確認A=A,辯證法就創(chuàng)造出了一個B,并直接規(guī)定A之外全都是B,即A為非B,于是對A的識辨就分裂成了二個對象:A與B,它不確認A=A,也不確認A=非B,而是說A呈現(xiàn)為A與B(非A)之間的互相轉化,但最關鍵的問題A究竟是什么,卻被巧妙地回避了。 也就是說,運用辯證法,永遠無法達成同一律,即A=A。 之前我們在論述黑格爾的精神哲學時就指出過,黑格爾在論證了我們的世界永遠只是一個精神世界,即所謂的“絕對精神”后,卻無法對康德的“物自體”給出明確的解釋,于是,他搬出了最古老的辯證法,說外部對象只不過是絕對精神的異化呈現(xiàn)。A與B互相轉化而又同一,你對這個絕對精神的外部轉化異化形態(tài)視為對象,當你對它有所認識的時候,它又回歸你的絕對精神,這叫辯證法的“正反合”論證。 顯然,這個說法完全無法解釋清楚“物自體”到底是什么,這直接證明了我在前文給辯證法下的定義:辯證法是在我們無法確認對象時,用一對矛盾體來幫助我們確認對象的一種思想(邏輯)方式,但本質(zhì)上無效。 形式邏輯的第三律叫矛盾律,它的哲學表述是A不是非A。什么意思?它是講A已經(jīng)在排中律那里發(fā)生了動搖,已經(jīng)很難確定,我得在諸多對象中識辨確定,我識辨完以后還得再度確認,我沒有識辨錯誤,或者沒有識辨擾亂,這叫A不是非A。 它是A等于A,經(jīng)過排中律A是B或不是B的識辨之后,再對A本身加以確認的動搖克服狀態(tài),所以,它叫知性邏輯。 什么是“知性”?“知性”是復多對象發(fā)生動搖,發(fā)生確認對象的動搖,不得不產(chǎn)生判斷行為,叫“知性”。這里的判斷叫“判別求斷”,只有對象復多化才需要判別,如果只有一個對象,就不需要判別(上面去果園的例子),當對象復多化,你必須在對象中加以判別,判別完才能做出決斷,才能發(fā)生依存反應,叫“判斷”。而判別求斷謂之“知性”,如果對象單一化叫“感性”,所以最原始的感性是不要判斷的。 因此,形式邏輯被黑格爾表述為是“知性邏輯”,堪稱精準。 我們繼續(xù)推演。如果辯證法只是排中律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那么,辯證法一定是無法完成“知性”這個目標的,只有經(jīng)過了矛盾律的再度識辨后,“知性”才可以得到確認。 這就是形式邏輯(知性邏輯)的復雜性,如果加上第四律“充足理由律”,就會更復雜了。所以,當有人說形式邏輯很低端,辯證法才是高端邏輯時,你就可以直接確認,這個人根本不懂邏輯。 并且,一個人也不要輕言我“知道”了什么什么,如果理解了亞里士多德的形式邏輯就應該明白,要達成對任何事物的“知性”,難度其實是極高的。反過來,這也說明了形式邏輯的重要性,可惜的是:《作為謊言克星的邏輯學,在聯(lián)合國確定的七門基礎學科中排名第二,卻在我國基礎教育中意外缺失》。 所以,我一直建議對探究認知感興趣的朋友最好去讀一下亞里士多德的形式邏輯,其作為一種“思想”的方法論,基本上可以幫助我們解決絕大部分的問題,從而讓我們成為一個真正具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 易經(jīng)與辯證法 回到第二節(jié)的開頭部分,對“人”我們是如何定義的呢? 中國的古人用了一個很簡單方式來定義:人分為男人及女人,所謂的人,就是男人加女人。 這就是辯證法在中國很早就產(chǎn)生的原因,中國的易文化用了一個陽爻代表男人,一個陰爻代表女人,由此建構了一陽一陰的對立面,其不講“定”,而講“易”(變化的意思),所以叫“易經(jīng)”。 二爻二二組合,就是四象,三三組合,就有了八個象,后來有人把這八象命名為八卦,八象再二二組合,就有六十四象。 “易經(jīng)”的原理,最簡單的表述叫以象組數(shù)、以數(shù)推理,以理釋象。 由于“易經(jīng)”是中國最底層的一個非文字符號系統(tǒng)上架構的最原始的思想承載體,而越原始越低級的東西,越具有奠基性、決定性,因此,“易經(jīng)”文化就成為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最底層,因此,其對中國后續(xù)整個傳統(tǒng)文化系統(tǒng)造成重大影響。 對于易經(jīng)我們不多評價,本文著重想指出的是,中國易經(jīng)的發(fā)生,主要是辯證法的功勞,正是由于辯證法的發(fā)明(出現(xiàn)),才有了易經(jīng)文化的創(chuàng)立及發(fā)展。 而這,正是二千年來,國人大都是運用辯證法的高手的(內(nèi)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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