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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記錄”錄像及截圖而對方不予認可的,舉證責任倒置。 關(guān)注@宇安法律應用研究中心 ,多學法律少吃虧。 【裁判要旨】 當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錄像及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對方當事人的質(zhì)證意見為不認可其真實性,并主張該聊天記錄系經(jīng)剪輯制作。雖然該證據(jù)并非通過雙方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微信)體現(xiàn),對方亦表示不認可真實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證證明該證據(jù)所展示的聊天內(nèi)容非雙方實際發(fā)生。加之,考慮到聊天記錄系雙方之間意思表達的記載,任一方均可方便確認聊天內(nèi)容,在此情況下,舉證責任應轉(zhuǎn)移至對方當事人,由其提供反駁證據(jù)。未能提供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應對該“微信聊天記錄”視頻證據(jù)予以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21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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