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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微鏡下的大明:御史權力有多大?全國205人,除皇帝誰都可以查

 雪原老虎 2023-02-16 發(fā)布于江蘇

元至正十六年(1356年),明太祖在設置江南行省及行樞密院的同時,也設置了提刑按察使司,以儒士王習古、王德芳為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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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提刑按察使司”本來是包括了司法和監(jiān)察兩個方面的職能,但由于職位卑下,不足與行省、行樞相抗衡。

至正十八年三月,命提刑按察司僉事分巡郡縣錄囚,開了明初按察司分道巡察之端。

為了適應統(tǒng)治區(qū)域不斷擴大、按察分司不斷增多、新的大統(tǒng)帝國即將建立的形勢,明太祖于吳元年(1367年)十月,即正式建立明帝國的前兩個月,置御史臺,從而完全繼承了元朝中央三大府并立的體制,也開始了明朝中央監(jiān)察機關的建置過程。

1、從御史臺到都察院

御史臺為從一品衙門,設左、右御史大夫各一人(從一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二品),又有侍御史(從二品)、治書待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察院監(jiān)察御史(正七品),屬官有經(jīng)歷(從五品)、都事(正七品)、照磨、管勾(正八品)等。

御史臺的首任御史大夫是早年隨明太祖起兵的著名將領鄧愈、湯和,首任御史中丞則是浙東名士劉基、章溢。

洪武九年(1376年),明太祖以御史合設官紊亂為由,汰侍御史及治書、殿中侍御史,其實是在削弱中書省和大都督府的同時,削弱御史臺的職權。洪武十三年(1380年)元月,廢中書省、升六部,分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御史大夫成了文官中品級最高的官員。

當年五月,御史大夫安然致仕,明太祖便順勢廢去御史大夫一職,御史臺的最高長官為御史中丞,成了正二品衙門。不久,罷去御史臺,負責監(jiān)察工作的只剩下群龍無首的察院監(jiān)察御史。

在明太祖的潛意識中大概也打算讓御史們和六部五府一樣,相互頡頏,直接對皇帝負責。

雖然洪武五年(1382年)設置了都察院,以管理察院的監(jiān)察御史們,但從“都察院”這名稱,可以看出這個衙門的地位,它是由原御史臺下屬的“察院”演變而來既是“都”察院,地位便應高于察院,但明太祖當時只給了都察院監(jiān)察都御吏以正七品銜,而且,監(jiān)察都御史一共設了八人,這就更暴露了明太祖“相互頡頏”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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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為監(jiān)察都御史的是秀才李原名、詹徽等。而原有的監(jiān)察御史則降為正九品。

洪武十六年,升都察院為正三品衙門,設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僉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屬官有經(jīng)歷(正七品)、知事(正八品)等。

第二年即洪武十七年,升都察院為正二品衙門,與六部平級,并稱“七卿”;都察院首長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的品秩也分別晉升為正二品、正三品、正四品。監(jiān)察部門最終又取得了和行政部門相抗衡的地位。實際上,也仍然體現(xiàn)了明太祖各衙門“相互頡頏,事皆朝廷總之”的政治設想。

2、都察院的職責

都察院是明代繼御史臺之后設置的最高監(jiān)察機關,《明史》是這樣記敘其職責的: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因會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nèi)陸,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

這段話將都察院都御史的職責歸為四個方面。一是主持都察院事務,提督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糾劾百司,辨明冤枉,這是都察院的主要職責,其“喉舌之司”的性質(zhì)也由此表現(xiàn)出來,三個“劾”字,更規(guī)范了其糾劾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都察院不僅繼承了原御史臺及歷代監(jiān)察機關察官治吏的職責,并對所謂“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也有糾劾的責任,這既表明明代加強對思想文化方面的控制,也擴大了都察院的職責范圍。

都御史第二個職責是在吏治方面,與吏部共同負責對官員進行的考察。其三是在司法方面,與刑部、大理寺會審重囚。這三個方面的職責都在本院進行。

第四個方面的職責卻是“外差”,即為各處巡撫都御史和巡按監(jiān)察御史,安撫地方、糾舉奸邪。除此之外,作為“七卿”之一都御史及其屬官監(jiān)察御史,凡朝廷議大政、會推文武大臣,均得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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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都察院只是“七卿”之一,在名分上不及當年御史臺那樣與中書省、大都督府三府并立,但在實際運作上,都察院則是一個龐大的從上到下的管理體系,足以和分掌中央行政事務的六部抗衡。

除了在京主持院務的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都察院還有一個幾乎無所不包的地方派出系統(tǒng),這就是巡撫系統(tǒng)。

舉凡地方政務、軍務、財務,以及與此有關的一些特殊事務如鹽政、茶政、馬政等等,均由這個系統(tǒng)掌管。

雖然在事實上巡撫已經(jīng)成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但在編制上仍屬都察院都御史們的“外差”。

無論其頭銜是總督、總理,還是巡撫、撫治,或者是經(jīng)略、巡視、提督、贊理等,乃至兼官兵部尚書或侍郎,最終仍是都察院的右都或右副都、右僉都御史。

這個“右”,既是為了使官名整齊劃一,也是為了強調(diào)督撫和都察院在編制上的隸屬關系,無論加官有多大,仍比都察院的掌院“左”都御史差一個等級。

此外,都察院還有一個與戶部、刑部一樣分道設置的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系統(tǒng),這個系統(tǒng)可以獨立發(fā)揮作用,其影響也遠非戶、刑二部的十三道清吏司可比。

至于各地的“巡按監(jiān)察御史”,雖然僅為正七品京官,卻有“代天子巡狩”的職責,不僅地方的都、布、按三司及府縣、衛(wèi)所,乃至巡撫和鎮(zhèn)守總兵、鎮(zhèn)守中官及全體民眾,都在其糾舉的范圍之內(nèi)。

3、六科給事中是個什么官?

明代以都察院為最高監(jiān)察機關,都御史與六部尚書并稱“七卿”,地位崇高。

但也正是因為地位崇高,按明太祖和明宣宗的敕諭要求,還得為百官的表率。

用明太祖的話,是應該建立一種“以小制大,以下制上,大小相制,上下相維”的監(jiān)察體制?;谇按慕?jīng)驗,鑒于現(xiàn)實的需要,明代建立了一套被稱為“科道”的監(jiān)察系統(tǒng)。

所謂“科道”、指的是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

六科給事中在明代被稱為科官,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則被稱為道官,雖然二者系統(tǒng)不同,但地位和職責卻相近,敵合稱為“科道官”,也稱為“臺垣”,御史為臺,六科為垣,構成明代糾舉彈劾、防止官員敷衍公事、違法亂紀的兩道交叉防線,又由于職在“建言”乃至“風聞言事”,故又統(tǒng)稱為“言官”。

給事中之名秦漢時已經(jīng)出現(xiàn),因給事禁中而得名,其后各代均有設置,但職責屢有變化。

明初承元制,于吳元年(1367年)設給事中,正五品,其職責為規(guī)諫、補缺、拾遺,是皇帝的諫官。洪武六年(1373年)三月,依宋代給事中分理六房之制,定給事中為十二人,分更、戶、禮、兵、刑、工六科,每科二人,品秩降為正七品(六月改為從六品)。

職責為“看詳諸司奏本及目錄旨意等事”,凡中書省、大都督府及諸司奏事,給事中各隨所掌于殿庭左右,執(zhí)筆記錄,將皇帝的可否旨意記在奏本之后,并簽上自己的姓名,以防有關部門壅遏欺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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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調(diào)整,看似較以往更為規(guī)范,但不僅品秩下降,更為重要的是六科的主要職責由以前的“諫君”,轉化成了“察臣”。

為補六科職責轉變后諫官的缺員,洪武十三年(1380年)曾設過諫院,有左、右司諫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二人,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設了諫議大夫,但不久均被罷去。

從此,明代只有糾舉臣子的機構而無規(guī)諫皇帝的部門。關于這一點,明代的士大夫們看得非常清楚,并多次有人提議重新予以設置,但均被駁回。

洪武二十三年,明太祖以“六科為政事本源”而改給事中之名為“源士”,這當然也是明太祖眾多突發(fā)奇想的事例之一,但不久就恢復原名。洪武二十四年,更定六科員額,并再次降低六科品秩,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給事中二人(從八品),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共四十人(正九品)。

建文元年(1399年)改革官制,升給事中為正七品,給事中為從七品,廢左、右給事中,增設拾遺、補闕。

成祖位后,以拾遺、補闕非祖宗舊制而廢去,恢復左、右給事中,秩從七品,都給中和給事中則依建文之舊,仍為正七品和從七品,以后即為定制。

另外,南京也設有六科給事中,每科一人,戶科增設一人專理后湖黃冊。這樣,南北兩京設給事中65人。

六科的職責,《明史》歸納為:“掌待從、規(guī)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司之事?!?/p>

《明會典》則只用了四個字:“封駁糾劾。”

其實,六科的職責也確只是兩個方面,一是封駁,一是糾劾。

根據(jù)《明史》的說法,六科封駁的皇帝的制敕詔令和六部百司的本章奏疏。

即上自最高統(tǒng)治者皇帝,下至六部九卿及在京諸司各衙門大小官員,六均得到糾謬劾誤。但實際上,無論是封駁還是糾劾,六科所能針對的目標,仍是部及諸司衙門事務,這從六科的名目也可以看出。給事中的分科設官是根據(jù)六而定,故各科的主要職責是對對口各部事務的監(jiān)督,既然并無專糾皇帝的科則對所謂的“主德闕違”進行規(guī)諫雖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據(jù),也可將給事中在宋各代有關這方面的傳統(tǒng)作為歷史根據(jù),但畢竟因缺乏專職部門而顯得渙散無力。

六科職責如果能夠得到正常的發(fā)揮,無論是內(nèi)府宦官門,還是外廷府部督撫,其行事都處于六科給事中的監(jiān)督之下,更何況還有一個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

4、巡按御史是個什么官?

明初設御史臺時,其屬便有察院監(jiān)察御史。

御史臺一廢,監(jiān)察御史失去了歸屬衙門。洪武十五年(1382年)設都察院,監(jiān)察御史歸都察院管轄。當時根據(jù)布政司的設置,分監(jiān)察御史為漸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等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五人或三、四人,秩正九品。兩年后,都察院由正七品衙門升為正三品、最終為正二品衙門,御史的品秩也恢復為正七品。

永樂元年(1403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八年,罷北京道,增設貴州云南、交趾三道;宣德十年(1435年),罷交趾道,最終定為十三道,故稱為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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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道御史各對相應布政司及帶管的在京衙門(包括文官衙門、武官衙門和宦官衙門)的官員及事務進行監(jiān)察,吏部和都察院共同進行的內(nèi)外諸司官員考察時,則專由河南道御史負責監(jiān)察。

十三道開始各有印信二臺,上刻篆文“繩愆糾繆”,一臺由該道資深御史掌管,用于處理本道事務,一臺藏于內(nèi)府,御史出巡則領用,回京后納還。

后為了區(qū)別道名及內(nèi)外差,各道所用印信刻文為“某道監(jiān)察御史印”,巡按御史印則為“巡按某處監(jiān)察御史印”。如浙江道監(jiān)察御史,其文為“浙江道監(jiān)察御史印”;巡按江西監(jiān)察御史,其文則為“巡按江西監(jiān)察御史印”。

另外,因浙江、江西二省及南直隸事務繁劇,每道置印十顆,其余每道五顆。

監(jiān)察御史的分道及各道的員額始定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經(jīng)過數(shù)番調(diào)整,定為浙江、江西、河南、山東10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7人,陜西、湖廣、山西各8人,云南11人,共110人。這是北京的御史。

南京都察院也設有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四川、云南、貴州九道,每道二人,福建、湖廣、廣東、廣西四道,每道三人,共計30人。

南北兩京監(jiān)察御史總共140人。

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的主要職責是“察糾內(nèi)外百司之官邪”,具體地說,有內(nèi)差、外差之分。

內(nèi)差包括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jiān)臨鄉(xiāng)試、會試及武舉考試,巡視光祿寺費用開支,巡視倉場,巡視內(nèi)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輪值登聞鼓后由六科負責)等;外差包括巡按,清軍,提督學校,巡視鹽政、茶政、馬政,巡視漕運,巡視邊關、鈔關,督運糧餉,監(jiān)臨印馬、屯田等,遇有征討用兵之事,則監(jiān)軍紀功。

所有這些差事又根據(jù)事情的繁簡重輕分為大差、中差、小差三等:

大差包括南北兩直隸提學御史,兩直隸及各省巡按御史,巡視京營御史;

中差包括遼東、宣大、甘肅三處巡按御史,以及清軍、印馬、屯田、巡鹽、巡倉、巡關、督運、巡茶御史等,若印馬、屯田并作一差,則三年任滿可算一大差;

小差包括巡視光祿(后改為中差),巡視皇城四門及馬房,巡視十庫,巡視五城及盧溝橋御史等。

140名監(jiān)察御史,加上65名六科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給事中,科道官定員共有205人,都是七品官,與知縣平級,也略當于漢武帝時六百石的刺史。

5、什么樣的人能當御史?

永樂以后,對御史和給事中的人選要求越來越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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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年齡要在30~50歲之間,過于年輕者缺乏辦事經(jīng)驗,年齡過大則沒有朝氣。特別是給事中,還要求體貌雄偉、聲音洪亮,以壯觀朝班,當然,更為重要的是要求器識遠大、學問廣博、文章優(yōu)贍。

連英宗也公開向吏部官表示:

“給事中以封駁糾劾為職,不徒侍從而己。故居是職,非得行檢莊飭、才識優(yōu)長、儀貌豐偉、語言端正者,其曷克稱?”

在任職資格上,永樂時定,凡吏員出身者,不得為科道官;宣德時定,新科進士不得直接授科道官;成化時定進士必須歷任三年以上、弘治時定舉人出身的教官必須歷任六年以上且才行出眾才能出任科道官。

這樣一來,科道官幾乎均由政績卓著的知縣、推官、主事等官以及散館后未留翰林院的庶吉士充任,這是一支年紀適中、素質(zhì)較高、有朝氣、有進取心的言官隊伍。

可以說,無論是在京還是在外,無論是行政、軍政還是財政、學政,無論是文官、武官還是宦官、貴戚,包括都察院長官都御史在內(nèi),都在科道的監(jiān)督之下。但科與道在行使監(jiān)察權時,也有職責上的分工。

一般來說,六科給事中的職責側重于對六部百司衙門的行政監(jiān)督,以提高各官僚機構的辦事效率;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的職責側重于對各級官吏的法紀監(jiān)察,以整肅綱紀、澄清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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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者行使監(jiān)督的目的卻是一致的,即預防和懲治官僚集團內(nèi)部的腐敗、維護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行。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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