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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2023年1月11日,上海靜安區(qū)警方通報了一起這樣的毆打他人的案件。王某某(男,34歲)、孫某某(男,28歲)、魏某某(男,38歲)、余某某(男,39歲)等人誤以為在路邊候車的陳某某對其拍照,遂要求陳某某不要拍攝,陳某某聲稱自己并未拍攝,雙方發(fā)生爭吵后,王某某等四人對陳某某進行了毆打,導致陳某某受傷,事后被鑒定為輕傷。
警方趕到現(xiàn)場對動手的四人帶走并進行了調查,并對他們進行了行政處罰。其中王某某、孫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而魏某某、余某某則作出行政拘留5日,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由于王某某等人申請了行政復議,目前王某某等人的行政處罰已經被暫緩執(zhí)行。
事情發(fā)生后有傳言稱,王某某就是“王思聰”,而且根據(jù)通告上顯示的年齡來看,王某某的年紀的確和王思聰一樣。 以下文章來自:@法職_龐九林律師 已獲授權發(fā)布 1.治安案件行政復議 指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區(qū)、縣人民政府提出復查該處罰決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復議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第九條 【申請復議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治安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復議決定的作出】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span> 第三十一條 【復議決定期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 【復議停止執(zhí)行的情形】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 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 的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 復議期間,根據(jù)公安機關要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一定限制,也可以不限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因為王思聰?shù)热苏`以為在路邊候車的陳某某對其拍照,因此發(fā)生糾紛,不屬于無事生非,不是尋釁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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