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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不同于“民告官”

 于哲律師 2022-09-19 發(fā)布于菲律賓

行政訴訟不同于“民告官”

我們常用“民告官”來代指行政訴訟,其實細想一下,我們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兩者并不相同。

民告官,指的是歷史上老百姓狀告官員枉法裁判、濫用職權、欺男霸女等惡行。這更類似于當前的檢舉、揭發(fā)、控告制度,針對的是個別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

而行政訴訟,老百姓起訴的是行政機關,不是某一個或某幾個官員。所以,用“民告官”來代指行政訴訟,并不準確。甚至可以說,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制度。

“民告官”,自古就有,當前也依舊存在。而,我們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其實遠比我們想象的要年輕,新中國的行政法研究開始于從20世紀80年代來,至今也就三四十年的歷史。

所以,老百姓對于行政訴訟持有誤解,也在所難免。而且,我們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也仍在發(fā)展的過程中,不足和遺憾之處,也是客觀存在的。

但,既然法治已經(jīng)成為我們國家的選擇,而行政訴訟的水平直接對應著法治水平。我們國家未來的行政訴訟實踐,是值得我們期待的。

于哲律師

202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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