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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密碼設置得太簡單,銀行憑什么賠?”浙江溫州,一男子將身份證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07-17 發(fā)布于江蘇
“自己密碼設置得太簡單,銀行憑什么賠?”浙江溫州,一男子將身份證、銀行卡丟失,被人撿到,并從柜臺取走5.8萬元,男子向銀行索要賠償,銀行拒賠。

(案件來源:浙江溫州中院)

案件事實比較清楚,楊先生丟了一張銀行卡,和銀行卡一起丟的還有他本人的身份證,當發(fā)現(xiàn)時,楊先生卡里的5.8萬元錢已被他人冒名領取。

楊先生認為,儲戶取款5萬元以上金額時,銀行有義務要求取款人提供其本人身份證件后,方可代理取款。由于銀行的疏忽,導致卡里的錢被他人領取,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于是,楊先生找到銀行,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5.8萬元及利息。但這一訴求遭到銀行的反對,隨后,楊先生將銀行告上法院。

銀行辯稱,根據(jù)監(jiān)控錄像的記錄,取款人在取款時已出示了楊先生的身份證,章程約定,銀行在審查取款人身份時,只需審查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件姓名,是否與銀行卡的姓名一致即可。當時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件與卡號吻合,因此銀行工作人員的操作符合規(guī)定。

反觀楊先生,在丟失銀行卡后,未及時向銀行申請掛失,導致存款被人冒領,該責任應由其本人承擔。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楊先生作為儲戶,其義務是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及身份證件,并且在銀行卡和身份證同時遺失后應及時掛失。

本案中,楊先生銀行卡內(nèi)5.8萬元存款被他人冒領,是由于楊先生丟失身份證與銀行卡后未及時掛失,且取款人在取款時,輸入了正確的銀行卡密碼所致。銀行已經(jīng)依照央行相關(guān)規(guī)定,對取款人出示的身份證與銀行卡是否一致進行審核,已盡到注意義務,銀行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

因此,楊先生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據(jù)最高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駁回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過后,楊先生不服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繼續(xù)上訴到市中院。

二審期間,楊先生訴稱:

事實上,他在發(fā)現(xiàn)身份證與銀行卡丟失后,就立即辦理了掛失手續(xù),為此不存在未及時掛失的問題。

而且,人民銀行明確規(guī)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gòu),一日一次性取款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gòu)柜臺人員必須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并經(jīng)儲蓄機構(gòu)負責人審核后予以支付。

對于代他人取款的,應同時識別代取款人和銀行卡戶主的身份,對5萬元以上取款、掛失申請,代理人提供雙方身份證件即可辦理。

從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他人代儲戶取款時,銀行應審查代理人及儲戶的身份證件。銀行在明知或應知取款人不是儲戶的情況下,未對取款人的身份證件進行審查,已違反規(guī)定,明顯存在過錯。

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楊先生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

對此上訴,銀行反駁稱:

1.楊先生并沒有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xù),對于該事實,一審庭審筆錄有明確記載,楊先生若要推翻自認,應當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

2.本案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取款的關(guān)系,從實際取款人領取款項的監(jiān)控錄像看,肉眼根本無法分清實際取款人,是否就是楊先生本人,而銀行對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的審核義務僅系形式審查。

3.銀行在支付款項時,是否要求實際取款人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證件,與楊先生的存款被冒領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guān)系。因為實際取款人在掌握借記卡及密碼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柜臺分次提取5萬元以下款項的方法,或通過自動柜員機提款的方法等提取卡內(nèi)的存款。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首先,雖然楊先生與銀行基于銀行卡而存在合同關(guān)系,但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屬于侵權(quán)之債的構(gòu)成要件之一,因此本案系屬于一般的侵權(quán)損害賠償糾紛,并非是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其次,楊先生將借記卡、身份證件放置在一起,又同時遺失,憑身份證件上所記載的號碼,極易破解其所設置的銀行卡密碼,而且,其在銀行卡遺失后,又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申請掛失,楊先生的上述行為,未盡到合理維護自己資產(chǎn)安全的責任,主觀上存在明顯的過錯。

另外,雖然銀行在為本案實際取款人支取存款時的具體操作,但由于該實際取款人并非持卡人本人,而銀行又沒有對取款人與身份證所有人進行核對,導致銀行沒有發(fā)現(xiàn)代理取款關(guān)系或冒名取款關(guān)系的存在,其主觀上存在一定過失,且該過失與刑事案件不能迅速偵破,又具有一定的法律上的因果關(guān)系。

最后,因銀行卡、身份證件、密碼是取款的三項必備要件,其中密碼最為關(guān)鍵,實際取款人在網(wǎng)點提取5萬元以下的存款時只需要提供銀行卡及密碼,即可實現(xiàn)??梢娒艽a比持卡人的身份證件在對實際取款人的身份進行識別時,具有更重要的意義。

本案中,楊先生丟失銀行卡、身份證件,且因設置的密碼過于簡單,而被他人破解,以及在銀行卡丟失后,未及時發(fā)現(xiàn)和申請掛失,系導致銀行卡內(nèi)存款被他人領取的主要原因,楊先生的過錯程度明顯大于銀行。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酌情判定銀行承擔30%的責任,即銀行需賠付楊先生17400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歡迎留言討論。#普法行動-律師來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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