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節(jié)目回顧: 本期節(jié)目由貴州和辰律師事務所李遠嬌律師和大家聊聊勞動爭議實問實答,下面我們一起來回顧。
![]() 內 容 介 紹 ![]() 六、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1、勞動者不想解除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2、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七、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律師提示:經濟補償的標準最高是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的年限最多是十二年。 八、勞動合同可以對勞動者約定違約責任嗎? 可以,勞動合同就兩種情形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責任,一個是服務期,另一個是保密義務與競業(yè)限制,其他關于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約定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文字為剪輯版 完整版 請點音頻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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