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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熙攘攘皆為利往,大部分人做事情既要面子 老編自負生來孤傲,偶爾也要為那幾分碎銀子低頭。 但是呢,總有這樣的人,不為名、不為利,今天本文作者就這這么一位。 中年之人,家境殷實、公司紅火,學而不輟,又能拿出自己的筆記供大家進步學習,實在是行業(yè)之福,讓人欽佩 這位先生對PSCReady很認可,授權我們發(fā)布,又不愿意透露姓名,我們就稱他為前輩高人吧! 不在意名利,格局大,氣質高,比老編強太多。 由于內容比較多,老編擇其中要點,做個系列,希望能夠正向引導年輕的朋友,航運人的優(yōu)點實在太多了,一坨一坨的,希望年輕人能夠把前輩高人的這些優(yōu)良傳統(tǒng)傳揚下去。 至于說材料有什用? 一是可以供海事A證、B證考試,船檢內部測試用,如果開卷用處很大,檢索起來很方面 二是供參加注冊驗船師考試的朋友參考 三是現場檢驗的時候,拿不準,對照一下。 當然,總結嘛!難免會有錯誤,如果哪個數據不準確,大家可以留言,我們矯正后再告知大家。 上一期發(fā)布之后:高人筆記一:驗船備忘兩百條! 有朋友港:老編太能裝了,說的高人就是自己吧? 老編喜歡赤裸裸、蒼白、豐滿、直接的類型 不喜歡自吹自擂,吹也是明吹,比如:像某些組織搞個華山論劍或者網絡投票,自封個天下第一之類的東東,何必搞的那么曲折隱晦?! 這位高人確實是一位客居南方的朋友,從他整理的東西,就知道是一位有心人,生意上當然也是誠信為本、實在靠譜,如果大家有生意上機會,愿意跟他對接碰撞,可以添加老編微信,老編轉告他。 高人筆記二:消防設備時間節(jié)點 這部分內容比較多,13000字,14個項目,都是干貨! 包括了大家關心的CO2、防火門、防火分隔、消防員裝備、水霧槍、備用滅火器等內容,把目前模糊的概念基本理清了,大家可以安心收藏了慢慢看,除非神秘力量把我們關了…… 一、固定式CO2滅火系統(tǒng) 1. 設置有雙套獨立的釋放控制裝置 1.1 國際航行船舶 國際海事組織(IMO)通過MSC.27(61)決議對SOLAS公約進行了修改,要求1994年10月1日及以后安裝的固定式二氧化碳滅火系統(tǒng)的釋放控制系統(tǒng),應采取兩套獨立系統(tǒng)來控制二氧化碳氣體的釋放和通向保護處所總閥的開啟。后IMO再通過MSC206(81)決議修改FFS規(guī)則,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其釋放控制系統(tǒng)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以確保其按照先打開總閥再釋放二氧化碳的順序操作。后來考慮到仍有不少老舊船在繼續(xù)營運,IMO通過MSC.256(84)決議再次對SOLAS公約進行修改,要求2002年7月1日及之前建造的船舶應于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塢檢滿足FFS第5章2.2.2條規(guī)定的要求。 國際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FSS Code)(2002年7月1日強制實施)要求如下: .1 應設置兩套獨立的控制裝置,以將二氧化碳釋放至被保護處所,并確保警報裝置的動作。其中,一套控制裝置應用于開啟安裝在將氣體輸送至被保護處所的管路上的閥門,另一套控制裝置應用于將氣體從所儲存的容器中排出。 .2 兩套控制裝置應布置在一個釋放箱內。在該箱的特定部位應設醒目標記。如果裝有控制裝置的釋放箱平時被鎖鎖住的話,用于開啟釋放箱的鑰匙應置于設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該盒子應置放在釋放箱附近的明顯位置處。 1.2 國內航行海船 .1該雙套控制裝置應布置在一個釋放箱內,并在該箱的特定部位應設醒目標記,如果裝有控 制裝置的釋放箱上加鎖,用于開啟箱子的鑰匙應置于設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 該盒子應置放在釋放箱附近的明顯位置處。 .2 為確保操作順序而采取的積極措施的方式: 1)《國際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FSS Code)要求,雙套獨立的控制裝置應采取積極的措施以確保其可按照如下順序操作。即一套控制裝置應用于開啟安裝在將氣體輸送至被保護處所的管路上的閥門,另一套控制裝置應用于將氣體從所儲存的容器中排出。 2)按下列適用性要求,核查船上CO2滅火系統(tǒng)雙套獨立的控制裝置所采取的積極措施的方式: --- 2011年9月1日(《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1法規(guī)生效)以前建造的船舶,并不強制要求符合“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以確保其可按照此順序操作”的要求。 --- 2011年9月1日(2011法規(guī)生效)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且在2012年7月1日前簽訂建造合同的船舶,相關“積極的措施”可以是機械裝置或/和電氣裝置聯鎖(盡實際可能)或告示等管理措施。 --- 2012年7月1日及以后簽訂建造合同的船舶,相關“積極的措施”是指通過機械裝置或/和電氣裝置實現,而不能通過任何操作性程序來確保達到正確的操作順序。 .3 對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除機器處所和貨泵艙外,明確要求滾裝處所、 冷藏集裝箱處所、經門或艙口蓋進出的處所以及經常有人員在內部工作或出入的其它處所也適用雙套獨立的控制裝置的要求。 .4 對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需驗證集裝箱和普通貨物處所(主要擬載運多種獨立系固或包裝的貨物)的固定式CO2滅火系統(tǒng)具有分批釋放功能。 2. 甲板面積為4平方米或更大的油漆間和易燃液體儲藏室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tǒng)布置 2.1 國際航行船舶 未具體查到何時開始要求設有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tǒng)或其他系統(tǒng);應該是與國際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FSS Code)(2002年7月1日強制實施)同時實施。 2.2 國內航行海船 根據《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guī)則》(2004)的規(guī)定:對于2009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甲板面積為4m2或更大的油漆間和易燃液體儲藏室,應設有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tǒng)或其他系統(tǒng); 3. 稱重 3.1國際航行船舶 1984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應滿足《國際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FSS Code)第5章 2.1.1.3要求:應備有設施,以便船員能安全地檢查容器內的滅火劑數量該條款的要求。 2014年1月1日修改生效《國際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在內容中進一步增加了“應不必為此目的而將容器從其固定位置完全移開。對于二氧化碳系統(tǒng),應在每排瓶子上設有懸掛稱重裝置的橫杠或其他裝置?!保ù艘蟛蛔鲎匪荩?/span> 2014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因為磅稱方式可能會違反規(guī)則中提到的“應不必為此目的而將容器從其固定位置完全移開”,且操作難度大,所以基本不可行。相對而言,提拎或者橫杠方式正是規(guī)則所提倡的,船員應充分利用預先布置在CO2室內的懸掛稱重裝置的橫杠等實現簡便易行的方式,目前而言,此種方式也是主流。 此外目前檢測CO2鋼瓶中的容量的方法還有超聲波檢測內部液位高度方法、熱敏貼紙(或稱感溫條)方式等等。 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龍骨的船舶,應備有設施, 以便船員能安全地檢查容器內的滅火劑數量;應不必為此目的而將容器從其固定位置完全移開;對于二氧化碳系統(tǒng),應在每排瓶子上設有懸掛稱重裝置的橫杠或其他裝置。 3.2國內航行海船 在《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1)(2011年9月1日實施)及2012、2014、2016修改通報中均無對CO2鋼瓶提出稱重的要求。直到2020年8月1日實施的《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20)第2-2章第1節(jié)2-2.1.4款中提出了如下要求: (12)應備有設施,以便船員能安全地檢查容器內的滅火劑數量。應不必為此目的而將 容器從其固定位置完全移開。對于二氧化碳滅火系統(tǒng),應在每排氣瓶上設有懸掛稱重裝置的橫杠或其他裝置。對于其他滅火劑類型,可使用適當的液面指示器。 4.封閉管段應裝設壓力釋放閥及管路 4.1國際航行船舶 IMO通過MSC206(81)決議修改FFS要求,2010年7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如閥門的布置導致在管路區(qū)段內形成封閉管段時,在這些封閉管段上應配置壓力釋放閥,該閥的出口應通向露天甲板。 固定CO2滅火系統(tǒng)的封閉管段應裝設壓力釋放閥及管路,釋放閥和管路應通向露天甲板,以避免CO2氣體在封閉管段中聚集壓力過大時泄漏至處所內,引發(fā)不必要的危險。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壓力釋放閥和管路要與CO2氣瓶安全泄放管路區(qū)分開來,前者是防止封閉管段內CO2氣體聚集壓力過大,后者是防止氣瓶內壓力過大導致安全膜片破裂后將CO2釋放至開敞甲板。該封閉管段的壓力釋放閥的要求適用于2010年7月1日以后安放龍骨的國際航行船舶。 4.2國內航行海船 在2016.11.15寧波海事發(fā)布的《船舶CO2滅火系統(tǒng)知多少》一文中描述:《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1)(2011年9月1日實施)中要求:若閥門的布置導致管路區(qū)段內形成封閉管路時,在這些封閉管路上應配置壓力釋放閥,通向露天甲板。對于固定式CO2滅火系統(tǒng)來說,封閉管路是不可避免的,在CO2氣瓶與各分配閥之間的集合管、總管,就是封閉管路。該壓力釋放閥裝設在總管上,連接一個泄放管路通向露天甲板,在管路內氣體壓力過高時閥門開啟,將CO2氣體從泄漏出去,保證管路安全。(本人未從11規(guī)則中查到) 5. 預釋放報警裝置 5.1國際航行船舶 2002年7月1日生效的FFS規(guī)則明確了在滅火劑釋放前聲響警報不得少于20 秒以便人員能夠及時撤離,而在以前SOLAS公約僅要求“適當的時間”。后IMO再通過MSC206(81)決議修改FFS,規(guī)則要求:2010年7月1日起建造的船舶應增加視覺警報,同時聽覺警報應在整個被保護處所內都能聽見的位置,且與其他聽覺警報區(qū)分開來。警報通常在打開控制箱和/或打開總閥時自動啟動,并通過延時裝置控制二氧化碳的釋放時間。 5.2國內航行海船 2011年9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要求具有聲響和視覺報警,聽覺報警應位于在所有 機器工作的狀態(tài)下在整個被保護處所內都能聽見的位置,且與其他聽覺報警區(qū)分開來。 對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僅要求為聲響報警。 滅火劑施放預告報警器由應急電源供電。 其他報警: 對于2004年3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如CO2鋼瓶儲存室具有良好的通風能力并能保證儲存室溫度不超過45℃(如設有溫度報警裝置),則可免設排氣管。 二、消防員裝備 1. 消防員裝備雙向便攜式無線電對講機 1.1國際航行船舶 MSC 338(91)通函對 SOLAS 公約 II-2 章第 10 條消防員裝備新增要求: 1) 對于 2014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龍骨的國際航行船舶,應于建造完工時即應為船上每 一消防隊至少配備兩個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用于消防員的通信。這些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應為防爆型或本質安全型。 2) 對 2014 年7 月 1 日以前安放龍骨的現有國際航行船舶, 應不遲于2018 年 7月 1 日之 后首次檢驗時為船上每一消防隊至少配備兩個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用于消防員的通信,這些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應為防爆型或本質安全型。 3) 用于消防員通信的兩個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的標識(最新要求) (1)MSC.1-Circ.1616 -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OF SOLAS CHAPTER II-2 中的要求和SOLAS 10.4 一致; (2)10.3.1 消防員裝備和個人配備應存放在有永久性清晰標記且易于到達的位置,以備隨時取用。說到消防員裝備的兩個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的標識,沒有說要專門貼通信裝置。 (3)利比里亞旗通函《FIR-001-Rev 07-20》中提到,如果沒有和消防員裝備儲存在一起,則要標識出來。 (4)標志
1.2國內航行海船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6年修改通報(2016年11月12日實施)第2-2章新增條款:1.17.3船上應配備至少兩個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供每個消防隊攜帶以用于消防員間的通,這些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應為防爆型或本質安全型。 對于2016年11月12日及以后安放龍骨的國內航行海船,有強制配備要求。但對2016年11月12日之前安放龍骨船舶無追溯要求。 消防員使用的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應為防爆型或本質安全型,用作GMDSS中配備的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也不能相互替代或兼用,每個消防隊至少兩個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 2. 消防員裝備備用呼吸器氣瓶數量 2.1國際航行船舶 1) 經修正SOLAS公約第II-2/15.2.2.6條“應為演習期間所使用的呼吸器氣瓶配備船上 充氣裝置或船上應配備適當數量的備用氣瓶以替換已使用的氣瓶”。 2) 自2017 年1月1日起對所有國際航行船舶統(tǒng)一實施。 3) 對于每個強制要求配備的呼吸器,“適當數量的備用氣瓶”解釋為應備有至少一套氣瓶以用于演習使用替換。 4) 針對現有普通貨船,已配備至少二套消防員裝備(每套自身帶有1個氣瓶),每套外加2個備用氣瓶,現要求每套另外再配備1個氣瓶用于演習;(也就是說,船上二套消防員裝備總共需8個氣瓶相配套)。訓練用的氣瓶,并標識為“訓練專用”。 2.2國內航行海船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6年修改通報(2016年11月12日生效實施)要求:1具自給式壓縮空氣呼吸器,其筒內空氣儲存量至少應有1200L或1具自給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時間至少為30Min。船上還應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備2個備用充氣瓶。若在適當的位置配有無污染充裝全部氣瓶的設備時,只需為每具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備1個備用氣瓶(所有呼吸器的空瓶應能互換)。對載客100人及以上的客船,仍應為每具呼吸器至少配備2個備用充氣瓶。 3. 消防員裝備的自給式壓縮空氣呼吸器聽覺報警和視覺報警 3.1國際航行船舶 1) 消防員裝備的自給式壓縮空氣呼吸器應不晚于2019年7月1日滿足 FSS 規(guī)則第3 章 2.1.2.2 款的要求(壓縮空氣呼吸器應設有聽覺報警和視覺或其他裝置,以在瓶內儲氣量降至不少于200L前向使用者發(fā)出警報)。 2)滿足 FSS 規(guī)則第 2.1.2.2 條的要求有以下兩種形式: A.IMO 在 MSC.1/Circ.1499 對 MSC.339 (91)決議進行了解釋,根據該解釋,聲音報警(如口哨)加傳統(tǒng)的機械式壓力表(表盤一般分成紅黃綠三個區(qū)域,紅色表示警告, 注意表盤在200L時有對應的刻度顯示)的方式可以認為是滿足 MSC.339(91)決議要求的。 B.壓縮空氣瓶頭有電子式壓力表,可以在瓶內儲氣量降至不少于200L前向使用者發(fā)出電子式聲、光報警。(當使用電子式聲光報警裝置時,如該消防員裝備儲存和使用在危險區(qū)域時,該聲光報警裝置應有防爆等級要求。) 3.2國內航行海船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6年修改通報(2016年11月12日生效實施)要求: 1.17.1(2)②后新增③如下: “③壓縮空氣呼吸器應設有聽覺報警以及視覺或其他裝置,以在瓶內儲氣量降至不少于 200L前向使用者發(fā)出警報。若采用能夠便于使用者讀取空氣瓶內剩余容量的壓力指示器,可視為視覺裝置”。 4. 存放點的應急照明 4.1國際航行船舶 消防員裝備和個人配備應存放在有永久性清晰標記易于到達的位置,以備隨時取用。如所配備的消防員裝備或個人配備不止1套,其存放位置應彼此遠離。 對于客船,應在任何一位置可獲得至少2套消防員裝備外加1套個人配備。在每一個主豎區(qū)內應至少存放2套消防員裝備。 消防員裝備應存放于“防火控制圖”所標識的指定位置。 消防員裝備存放處應配有應急照明。 4.2國內航行海船 客船的消防員裝備儲存處,一直需設置主、應急照明。其它種類的船舶在2008年修改通報之前的檢驗技術規(guī)則中,并未提及應急照明的設置要求,因此對于2009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其他船舶不作為強制性要求。 而在“08修改通報”、“11法規(guī)”第4篇第2-章3.5.1/(2)/(4)要求對于其他種類船舶在消防員裝備儲存處應設置應急照明燈,因此對于2009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應作為強制性要求。(來源寧波海事 20200722《國際國內船舶消防員裝備的配置》一文) 消防員裝備多于一套時,其儲存位置應盡量遠離,并且儲存位置必須與《防火控制圖》所標識的位置相一致。 消防員裝備應存放于“防火控制圖”所標識的指定位置。 消防員裝備存放處應配有應急照明。 三、緊急逃生呼吸器 1. 國際航行船舶 SOLAS2000年修正案Ⅱ-2章(簡稱新Ⅱ-2章)規(guī)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應按13.3.4和13.4.3條在起居處所和機器處所配置緊急逃生呼吸器(EEBD),且應符合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FSS Code)相關要求(第3章2.2條)。新Ⅱ-2章1.2.2.2條規(guī)則規(guī)定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所有船舶,應在2002年7月1日以后進行的第一次檢驗時,按規(guī)定數量配齊EEBD。 2. 國內航行海船 依據2006年3月1日實施的《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06年修改通報)》第4篇第2-2章3.3.3的要求:1000 總噸及以上的貨船應在起居處所和機器處所內應配備相應的緊急逃生呼吸裝置(EEBD)。對現有貨船的配備無追溯要求(對現有Ⅱ級和Ⅲ級客船則有追溯要求),僅對在2006年3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0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有要求。 四、機艙局部水基噴淋滅火系統(tǒng) 1. 國際航行船舶 SOLAS公約1998年5月修正案海安會決議MSC.69 (69);2002年7月1日生效;適用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500總噸及以上的國際航行客船、2000總噸及以上的國際航行貨船,其A類機器處所容積超過 500立方米時,應增設固定式局部水基滅火系統(tǒng)。但該規(guī)定對現有客船予以追溯,即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2000總噸及以上客船,其A類機器處所容積超過500立方米時,應在2005年10月1日滿足本要求。 上述局部水基噴淋滅火系統(tǒng)被用于保護下列區(qū)域,而無需關閉發(fā)動機、撤離人員或封閉這些處所: 1、船舶主推進和發(fā)電所用的內燃機上有失火危險的部分; 2、鍋爐正面; 3、焚燒爐有失火危險的部分; 4、加熱燃油的凈化器。 一般情況下,噴頭至被用于保護下列區(qū)域之間的高度應在750-4000mm之間(具體需看廠家說明書)。 2..國內航行海船 比較遺憾的是,雖然SOLAS2000修正案生效至今已超過15年,但《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1)》及其后續(xù)的修改通報,均未對“固定式局部水基滅火系統(tǒng)”提出強制性配置要求。 五、燃油鍋爐135L泡沫型滅火器配備要求 1. 國際航行船舶 1)1974 SOLAS 第II-2章第32.7.3條規(guī)定,在每一鍋爐艙內應設置容量至少為136L的經認可的泡沫型或與之等效的滅火器一具。此項滅火器應備有繞在卷筒上的足以到達鍋爐艙的任何部位的軟管。該要求適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1974 SOLAS 1981年修正案 第II-2章第7.1.3條規(guī)定,在每一鍋爐艙內至少應設置容量至少為135升的經認可的泡沫型或與之等效的滅火器1具。這些滅火器應備有繞在卷筒上的足以到達鍋爐艙任何部位的軟管。貨船上小于175KW的生活用鍋爐,主管機關可考慮放寬此項要求。該要求適用于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1981年修正案將滅火器的容積更改為135L,小于175KW的生活用鍋爐無需配備。 3)1974 SOLAS 2000年修正案 關于推車式135L泡沫滅火器的配備要求見第II-2章第10.5.1.2.2條,內容同1981修正案。該要求適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4)1974 SOLAS 2016年修正案(MSC.409(97)) 配備要求:推車式135L泡沫滅火器的配備要求同2000年修正案,修正內容:對小于175KW的生活鍋爐,或設有局部水基滅火系統(tǒng)保護的鍋爐,可不配備容量至少135L的經認可的泡沫型滅火器(免除)。 適用范圍:2016年修正案第II-2章新增第1.2.9條,上述配備要求適用于2020 年1月1日之前建造、包括201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 2.國內航行海船 由于《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1)及其后續(xù)的修改通報均未對機艙“固定式局部水基滅火系統(tǒng)”提出要求,所以燃油鍋爐艙是強制要求配備135L經認可的泡沫型滅火器的。 六、貨船防火分隔 1. 國際航行船舶 1) 貨船防火分隔是SOLAS公約1981年修正案以后第II-2章才有的要求,只適用于1984年9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也就是說,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對防火分隔沒有明確要求。1984年9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對防火分隔有下列明確的要求。 2) 另外在SOLAS公約2000年修正案II-2第9.3.4中,又增加了A-60防火材料向端面延伸450mm的要求,公約原文:對于鋼或鋁結構的甲板或艙壁,其隔熱應至少延伸至超過貫穿處、接頭處或終止點450mm。如果由A級標準的甲板或艙壁分隔的處所有不同的隔熱等級,等級高的隔熱應在隔熱等級低的甲板或艙壁上至少延伸450mm。本條要求適用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 2.國內航行海船 以下為2008年9月1日起實施的2000 總噸及以上貨船的分隔相鄰處所艙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應符合表3.2.3a和3.2.3b 的規(guī)定。(A-60防火分隔完整的要求) 對于防火艙壁的要求詳見:3.“貨船走廊與A類機器處所相鄰艙壁的防火要求”所列表格。 3. 延伸:貨船走廊與A類機器處所相鄰艙壁的防火要求 A.《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04)(2004年3月1日實施) (1) 4000 總噸及以上貨船的分隔相鄰處所艙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應符合表 3.2.3 的規(guī)定。(A-60防火分隔要求)
(2) 1000總噸及以上但小于4000總噸貨船的分隔相鄰處所艙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應符合表3.2.4 的規(guī)定。功率大于375KW應為A-15,功率小于375KW應為A-0。
(注:p — 當用于主推進的內燃機輸出功率大于 375kW 時的分隔等級) (3)1000 總噸以下的貨船: (1) 走廊艙壁及其上的門應為鋼質或不燃材料; (2) A 類機器處所和廚房的限界面應為鋼質結構,其上的門應用鋼質或不燃材料制成。 B.《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04)2008年修改通報(2008年9月1日實施) 2008年9月1日實施的《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08修改通報) 提出了對: (1)2000 總噸及以上貨船的分隔相鄰處所艙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應符合表3.2.3a 的規(guī)定。(A-60防火分隔完整的要求)
(2)500總噸及以上但小于2000總噸貨船的分隔相鄰處所艙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應符合表 3.2.4a 的規(guī)定。功率大于375KW應為A-30,功率小于375KW應為A-15。 (注:j — 當用于主推進的內燃機輸出功率大于 375kW 時的分隔等級) (3)500總噸以下船舶: (1) 走廊艙壁及其上的門應為鋼質或不燃材料; (2) A 類機器處所、廚房的限界面應為鋼質結構,其上的門應用鋼質或不燃材料制成。 C.《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1)(2011年9月1日實施) 2000總噸及以上貨船:A-60
500總噸及以上但小于2000總噸貨船,功率大于375KW應為A-30,功率小于 375KW應為A-15。 (注:j — 當用于主推進的內燃機輸出功率大于 375kW 時的分隔等級) 500總噸以下船舶: (1) 走廊艙壁及其上的門應為鋼質或不燃材料; (2) A 類機器處所、廚房的限界面應為鋼質結構,其上的門應用鋼質或不燃材料制成。 這塊內容比較雜,我來幫大家梳理一下! 貨船走廊與A類機器處所防火分隔要求比較如下:
通過對以上法規(guī)的梳理,不難發(fā)現國內航行船舶的結構防火等級是由船舶噸位、安放龍骨日期、主機功率等因素決定的。在選擇法規(guī)時,應堅持“新船新辦法,老船老辦法”的原則,根據船舶實際選擇適用的法規(guī),避免僅根據個人經驗開具缺陷。 相較于《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04),《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04)2008年修改通報對結構防火等級做了更高的要求。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1)以及2020年8月1日起實施的《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20)就貨船走廊與A類機器處所相鄰艙壁的防火要求則延續(xù)了2008年修改通報的防火等級要求。 七、防火門安裝 1. 國際航行船舶 SOLAS公約2008修正案II-2第9.4.2 貨船耐火分隔上的防火門 (1)門的耐火性能應與其所裝配處所的分隔的耐火性能相當,“A”級分隔上的門及門框應為鋼質結構。在“B”級分隔上的門應為不燃材料; (2)A類機器所限界面艙壁上的門,應適當氣密和能夠自閉。 (3)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裝的無門檻A級門,應安裝成門底下的空隙不超過12 mm,并應在門底下安裝不燃材質門檻,使地板覆蓋物不延伸至關閉的門下方。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裝的無門檻B(tài)級門,應安裝成門底下的空隙不超過25 mm。 (4)自閉的門不應裝設門背鉤,但可以使用裝有故障安全型遙控釋放設備的門背鉤裝置。 (5)考慮到通風的問題,住室和公共處所的門上及門以下可以設通風開口,一般位于下部。 (6)水密門不需隔熱。 4. 國內航行海船 應執(zhí)行上條六、貨船防火分隔 所述的相對應的防火門要求。 注意:對于廚房與餐廳之間的通道; 按照防火分隔要求,廚房與餐廳之間應采用A級分隔,該通道應采用A級防火門,但是,不強制要求設置自閉器; 由于廚師不懂公約要求,某些船上,該通道的A級防火門被拆掉,這是不允許的; 有的船舶在廚房和餐廳之間還會設置窗,以便船員取飯菜,如果設置了窗,則該窗應為 A級窗; 八、集裝箱船的水霧槍 1. 國際航行船舶 IMO已經對《SOLAS公約》的II-2/10條款進行了修訂,對新建的集裝箱船的甲板貨物區(qū)域提出了新的防火要求。 該要求適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并且包括以下項目: 1) 所有設計在露天甲板及以上裝載集裝箱的新建船舶,除了按照現有條款要求配備的所有其他消防器材外,還應配備至少1個水霧槍。 2) 所有設計在露天甲板或以上甲板裝載5層或5層以上集裝箱的新建船舶,除了上述水霧槍和按現有條款要求配備的所有其他消防器材外,還應配備移動式消防水炮。船寬在30m及以下船舶,要求配備至少2個移動式消防水炮;船寬超過30m的船舶,要求配備至少4個移動式消防水炮。 九、備用滅火器數量 1. 國際航行船舶 MSC.1/Circ.1275/Corr.1 “SOLAS公約II-2章中船上手提式滅火器數量和布置的統(tǒng)一解釋”。該統(tǒng)一解釋適用于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對于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鼓勵船東執(zhí)行上述統(tǒng)一解釋(實際上具有追溯性)。 1) 能夠在船上進行再充裝的手提滅火器,其備用滅火劑的數量應按前10具滅火器的 100%和剩余的其它滅火器的50%配備。備用滅火劑的總數不必超過60份。船上應備 有充裝說明。 2) 另外對于不能在船上進行充裝的手提滅火器,應額外配備前述的相同滅火劑量、型 式、能力和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以代替?zhèn)溆脺缁饎?/span> 1. 國內航行海船 2004年3月1日實施的《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04)對備用滅火劑要求:數量:在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內應配備型式合適和數量足夠的手提式滅火器。對 1000總噸及以上船舶,應至少備有 5 具手提式滅火器。 2011年9月1日實施的《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1)則提出備用滅火劑如下要求: (1)能夠在船上進行再充裝的滅火器,其備用滅火劑的數量應按前 10 具滅火器 的100%和剩下其它滅火器的 50%進行配備。備用滅火劑的總數不必超過 60 份。船上應備有充裝說明; (2)對于不能在船上進行充裝的滅火器,應額外配備本章 1.5.4(1)所確定的相同滅火 劑量、型式、能力和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以代替?zhèn)溆脺缁饎?/span> 十、防火控制圖標識 1. 國際航行船舶 IMO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99(73)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事人命安 全公約>》2000年修正案正式將Circ.451通函引入公約要求,從而使其具有強制性,該修 正案2002年7月1日生效。因此國際航行海船應自SOLAS 2000修正案生效之日起適用。 2.. 國內航行海船 2020年8月1日生效的《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20)也正式引入了該通函,因此國內航行海船自2020年8月1日起也應滿足MSC/Circ.451通函要求。 通函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1)防火控制圖(或小冊子)應永久存放在船舶甲板室外有明顯標識的風雨密盒子內; 2)風雨密盒子存放位置應易于岸上消防人員使用,(一般為靠近舷梯的位置),對于油船、 化學品和氣體運輸船舶,該位置不應位于面對貨油艙的上層建筑的外部邊界上,也不應 位于距離貨油艙3米以內的側面上。 3)防火控制圖位置標識應使用白色背景上的紅色船舶剪影來表示(如下圖),尺寸應不小于297×400mm
十一、風油應急切斷的要求 1. 國際航行船舶 1) 《SOLAS 1981年修正案》提及500GT 以上 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應裝有控制設施來停止強力通風和抽風機,停止燃油駁運泵、燃油裝置所用的泵及其他類似的燃油泵,控制設施應位于有關處所的外面,并于它們所服務的處所內失火時不致被切斷。 2) 《SOLAS 2000年修正案》 提及500GT以上 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在之前的修正案前提下增加潤滑油供應泵、熱油循環(huán)泵和燃滑油分離機(凈油器)的控制裝置, 除油水分離器外的其他的控制裝置應位于各有關處所的外部,從而不會在其所服務的處所失火時被切斷。 2.國內航行海船 2004年3月1日實施的《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04)第 2-2 章 第 1.10.3條對1000 總噸及以上的貨船,以及 500 總噸及以上的液貨船要求: (1) 應設有能從機器處所及裝貨處所的外部操縱的設施,以便在失火時停止用于上述處所的通風機和關閉通往上述處所的一切門道、通風筒、煙囪周圍的環(huán)狀空間或其他開口; (2) 天窗應為鋼質,且不應有玻璃板,亦可采用其他的等效設施來替代。應采取適當措施以便發(fā)生火災時產生的煙氣能從被保護處所釋放; (3) 強力送風機或抽風機、燃油駁運泵和燃油裝置所用的泵以及其他類似的燃油泵的驅動機械,應在有關處所的外部設遙控裝置,以便于當風機或泵所在處所失火時可將其停止; 2020年8月1日實施的《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20)對風油應急切 斷的要求: 機艙風機、燃油駁運泵和燃油裝置所用的泵、潤滑油供應泵、熱油循環(huán)泵和燃油/滑油分油機(凈油器)的驅動馬達等,應在機艙的外部裝設遙控關閉裝置,以便于當機艙失火時可將他們停止運行; 對上述應在機艙的外部裝設遙控關閉裝置,可以布置在消防控制站、也可以布置在機艙外起居處所的走廊內; 十二、應急消防泵吸入管路貫穿至機器處所的要求 對于應急消防泵吸入管路的公約要求,有兩條,在此中間穿插了一個通函解釋。分別是: SOLAS81修第CII-2章第R4.6.3條 SOLAS2000修第CII-2章第R10.2.1.4.1條 通函MSC.1/Circ.847 具體公約要求: 1. SOLAS81修第CII-2章第R4.6.3條:the Administration may permit short lengths of the emergency fire pump suction and discharge piping to penetrate the machinery space if it is impracticable to route it externally provided that the integrity of the fire main is maintained by the enclosure of the piping in a substantial steel casing. 該條款1984年9月1日生效,要求:如果應急消防泵吸入管路貫穿至機器處所,需要有鋼質外殼包裹,但是對鋼質外殼的外觀,形式,厚度無要求。 針對建造于1984年9月1日及以后,但早于2002年7月1日的船,按照公約要求,應該將穿越機器處所的應急消防泵海水管由鋼質罩殼覆蓋,但實際工作中,船檢機構和主管機關接受后續(xù)2000年修正案將有關管路隔熱至“A-60”級標準的做法。 2. SOLAS2000修第CII-2章第R10.2.1.4.1條:If this arrangement cannot be made, the sea-chest may be fitted in the machinery space if the valve is remotely controlled from a position in the same compartment as the emergency pump and the suction pipe is as short as practicable. Short lengths of suction or discharge piping may penetrate the machinery space, provided they are enclosed in a substantial steel casing, or are insulated to A-60 class standards. The pipes shall have substantial wall thickness, but in no case less than 11 mm, and shall be welded except for the flanged connection to the sea inlet valve. 該條款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對位于機艙的應急消防本管線進行了明確要求。這一段公約有不少PSCO的檢查點。一旦應急消防泵吸入口位于機艙,要滿足以下三條。 a .吸入閥箱的開關閥門應該可以遙控開關,遙控位置在應急消防泵間 (the valve is remotely controlled from a position in the same compartment as the emergency pump) , A、這一項現有不少船不滿足。 b .位于機艙內的管線應是11mm厚,管線索的法蘭只能存在于管線和海底閥箱之間。(經常會存在法蘭過多的情形)即:除與海水進口閥門的連接采用法蘭外,所有接頭均應采用焊接連接。 C .管線外用鋼制外殼包裹或者A-60隔熱都是可以的。 請注意,上面三項是并列關系,都需要滿足。 十三、通往舵機間的兩道門 這兩道門也是一個檢查的要點 SOLAS公約上的要求分兩個階段,略微有差別: 1.SOLAS1981/CII-2/R4.2.6要求: 一是應急消防泵所在區(qū)域在防火上視做“控制站”,這意味著和機艙之間的隔熱應該是A60,靠近機艙的這扇門公約中沒有明確; 二是如果機艙有通往該處所的通道。可以有兩個選擇: (1)是采用一個氣鎖的裝置,這個氣鎖的二個門均應為自閉式; (2)通過一個可以遙控操作的水密門。 2.SOLAS2000/CII-2/R10.2.2.3.2的要求: 一是應急消防泵所在區(qū)域在防火上視做“控制站”,這意味著和機艙之間的隔熱應該是A60; 二是如果機艙有通往該處所的通道??梢杂袃蓚€選擇: (1)是采用一個氣鎖的裝置,這個氣鎖的二個門應保持氣密,自閉,不設置被鉤,靠近機器處所的門防火等級要達到 “A-60”標準,另一門至少為鋼質; (2)通過一個可以遙控操作的水密門。 綜上: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這個氣鎖裝置才要求氣密,才要求一扇達到A60,而02年7月1日以前則沒要求氣密和A60!(這一句好像是高人引用的老編原文) 十四、駕駛室(控制站)都不需要布設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的“探測器” 1. 國際航行貨船 SOLAS2014綜合文本第Ⅱ-2章第7.5.5條規(guī)定: “5.5貨船 貨船的起居和服務處所及控制站應依據第9.2.3.1條所采用的保護方法,由以下固定 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和/或自動噴水器、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保護。 5.5.1 IC法 – 應安裝和布置一個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以探測起居處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脫險通道內的煙霧。 5.5.2 IIC法 – 應安裝和布置一個符合《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相關要求的認可型自動噴水器、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以保護起居處所、廚房和其他服務處所,但空艙、衛(wèi)生處所等基本上無失火危險的處所除外。此外,還應安裝和布置一個固定式失火和探火報警系統(tǒng),以探測起居處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脫險通道內的煙霧。 5.5.3 IIIC法 – 應安裝和布置一個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以探測所有起居處所和服務處所內的火災,以及各起居處所內所有的走廊、梯道和脫險通道內的煙霧,但空艙、衛(wèi)生處所等基本上無失火危險的處所除外。此外,還應安裝和布置一個固定式失火和探火報警系統(tǒng),以探測起居處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脫險通道內的煙霧?!?/span> 該條要求始于SOLAS 2000修正案MSC.99(73),適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由此可見,對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貨船,不論其防火分隔要求如何,其駕駛室(控制站)都不需要布設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的“探測器”,只需按照SOLAS第Ⅱ-2章第7.7條布設手動報警按鈕即可,即“符合《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的手動報警按鈕應遍布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每一出口都應裝有手動報警按鈕點。在每一層甲板的走廊內,手動報警按鈕的位置應便于到達,且走廊的任何部位距手動報警按鈕的距離都不超過20m。” 歷史上也曾多次出現PSC檢查時,對于駕駛室(控制站)是否需要布置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探測器的疑問,故IMO以MSC.1/ Circ 1456的形式于2013年6月24日給出統(tǒng)一解釋: “2 Controlstations on cargo ships – application to cargo ships (regulation II-2/7.5.5) As no reference tocontrol stations is made for any of the protection methods provided inaccordance with SOLAS regulations II-2/7.5.5.1, 7.5.5.2 and 7.5.5.3, controlstations on cargo ships do not need to be covered by a fixed fire detection andfire alarm system.” “參考譯文: 2 貨船上的控制站-適用于貨船(SOLAS公約II-2/7.5.5)。 由于《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II-2/7.5.5.1、7.5.5.2和7.5.5.3條規(guī)定的任何保護方法均不涉及控制站,貨船上的控制站不需要安裝固定的火災探測和火災報警系統(tǒng)?!?/span> 自從IMO的統(tǒng)一解釋出臺以后,以前有歧義的理解已經消除,即國際航行貨船駕駛室(控制站)不需設置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的“探測器”。 那么對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國際航行貨船,該系統(tǒng)又應如何布置呢?SOLAS1981修正案MSC.1(XLV)適用于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其第Ⅱ-2章第13.2條和13.3條規(guī)定: “2.2 應在所有梯道、走廊和起居處所內的脫險通道安裝感煙探測器。應考慮在通風管道內安裝特殊用途的感煙探測器。 2.3 如果要求在本條2.2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處所安裝一個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則在每一此類處所內應至少安裝一個符合本條1.11規(guī)定的探測器?!?/span> 由此可見,舊版公約對于駕駛室(控制站)安裝固定式失火和探火報警系統(tǒng)的“探測器”是沒有要求的,即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國際航行貨船也無需在駕駛室(控制站)安裝固定式失火和探火報警系統(tǒng)的“探測器”。 綜上所述,SOLAS對于國際航行貨船在控制站布置固定式失火和探火報警系統(tǒng)的“探測器”一直以來沒有強制要求,而船舶經常在駕駛室(控制站)布置火警探頭則往往是船廠/船東留存的傳統(tǒng)觀念所致,并不是公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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