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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財產處置方法之研究

 春雨s67eb5axvi 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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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財產處置方法之研究

一、管理人處置財產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

二、破產財產的處置方式

三、破產財產的具體分類及處置

(一)有形動產類

(二)不動產類

(三)金融投資類

(四)無形動產類

四、破產財產處置常見問題處理及建議

一)拍賣中稅費約定的問題

二)對無法分割的破產財產處理

(三)交付過程中發(fā)生安全責任問題

近年來,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推進、社會公眾對破產制度認識的不斷提升以及人民法院破產審判理念的轉變,企業(yè)破產案件數量增長迅猛,河南省高院統(tǒng)計,2018——2020年,全省法院破產案件申請數、受理數分別為2002件、1584件,較2015-2017年分別增長438.2%和385.9%。各類市場主體對破產概念不再“談破色變”,而是選擇恰當的時機盡早進入破產程序,從而減輕或停止債務擴大降低損失。破產程序中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也是債權人最關心的便是財產處置,其最終變現價值直接影響到受償比例,這對破產管理人執(zhí)業(y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根據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破產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除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例外。

破產財產處置的特點較于正常生產企業(yè)資產處置和司法拍賣處置有其自身的特征和屬性,其主要的區(qū)別在于,破產財產處置遵循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兼顧處置效率,而正常生產企業(yè)資產處置在于經營目的或其它生產需求等,司法拍賣處置方式則更多注重效率原則,其目的在于解決矛盾爭議糾紛快速化解債權債務問題。為有效提高破產管理人處置財產能夠規(guī)范有序,提高變現率,本文圍繞管理人在處置破產財產的一般規(guī)定和注意事項展開闡述,供同仁交流討論,如有不到之處還請批評指正

管理人處置財產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25條第六款之規(guī)定,破產管理人有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的法定職責。破產案件的財產處置單位系破產管理人,指定機構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具體實施行為需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或經人民法院裁定,其處置行為具有民事法律行為。但部分實務人士認為破產處置行為其具有司法性質,其理由是破產程序屬于概況性的執(zhí)行程序,其管理人的指定和具體行為均受到法院的指導和監(jiān)督,其部分行為需要授權,其對外代表法院行使權力,破產管理人具有“臨時派出機構”的地位,故其處置行為具有司法強制性。

筆者認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是通過公平清償解決債務人有關債權債務問題,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的權力義務。在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jiān)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故破產管理人是《企業(yè)破產法》確定的破產財產處置主體,享有《企業(yè)破產法》賦予的破產財產處置權利。

破產財產的處置方式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112條規(guī)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guī)定,拍賣所得預計不足以支付評估拍賣費用,或者拍賣不成的,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采取作價變賣或實物分配方式。變賣或實物分配的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處理。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紀要文件來看,破產管理人處置破產財產主要方式包括,公開拍賣、協議轉讓、以物抵債等方式,目前較為主流的即采取網絡拍賣方式和拍賣公司進行,其優(yōu)點在于節(jié)省公告費和降低拍賣成本,實現破產財產變現價值最大化。主要處置平臺有阿里拍賣、京東拍賣、拍賣行等中介機構。具體實施辦法各排名機構都有專門團隊負責指導,此處不再過多贅述。

破產財產的具體分類及處置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112條規(guī)定,破產企業(yè)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yè)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按照國家規(guī)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方式處理。

從常見的破產財產來看可歸納為四類,主要包括有形動產類,如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產品、原材料存貨等動產;不動產及配套類,如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金融投資類,如投資權益、基金份額;無形動產類,如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等四大類資產。根據分類具體處置的方式如下:

(一)有形動產類

針對有形動產的屬性和種類,應盡量采取整體拍賣處理,但遇到大型機器設備類的企業(yè),可采取分段和劃片的方式處置,如筆者處理的某大型生產型企業(yè),廠區(qū)內不僅有主生產設備、還有單獨的電力供應、水處理、天然氣輸送等大型配套系統(tǒng),通過功能區(qū)單獨劃分處置,大大提高了意向購買人群體,對設備的利用價值找到了較好的二次輸出市場,大大提高了成交的溢價率。如直接整體處置,競買人存在資金壓力,且無法最大化轉入合適的二次流通市場,部分財產很可能會按照廢品價格處理,嚴重影響破產財產變現價值。故有形動產類的處置可采取同類同行業(yè)整體處置,特殊類財產可采取分塊靈活處置的方式來提高變現率。

(二)不動產類

針對此類破產財產,因價值較高,且局域性影響較大,受“房地一致”原則限制,該類財產土地使用權須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并轉移。實際處置中,往往存在政府劃撥地、審批證件不齊全的不動產和存在“房地不一”的歷史遺留問題,需要管理人對處置的財產進行詳細調查,通過債權人會議確定多種變價方式,如采取協議轉讓或利用“假馬競標”等方式進行處置,常遇到的情形處置方式如下:

1、對于地上建筑物有證,土地使用權屬于政府劃撥的情形。根據破產法規(guī)定,由于企業(yè)劃撥土地使用權屬于無償取得,按照地隨房走的物權規(guī)則下,該劃撥土地使用權仍然是受限制的權利,即企業(yè)并未獲得完整的使用權,處置時應當提前與當地政府溝通,并拍賣公告中予以明確提示,由購買人自知資產瑕疵情況,防止存在過戶等問題的限制。

2、對于地上建筑物無證,土地使用權有證的情形。此類情況較為容易,應當就其變價方案中無證的建筑物作價評估,并就評估值價值向債權人會議通報,并拍賣中重點明示對無證建筑無予以明示,防止出現起訴管理人的情況發(fā)生。

3、對于意向購買人較多的咨詢者,拍賣時可選定一家企業(yè)確定預期底價,利用“假馬競標”的方式,最終實現不動產價值的最大化。

(三)金融投資類

針對此類財產,因具有較強的社會流通性,一般可以采取網絡公開拍賣處置,能夠大大提高受眾面,提升競買力和變現價值。但是針對一些限制性金融資產,比如對外投資股權的處置,其評估價值往往需要對投資單位的經營狀態(tài)進行盡調或評估,防止對外投資單位惡意侵害其他股東權力,或處置成功后其他股東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或引起其他糾紛,并做好優(yōu)先購買權的提示和風險告知。

(四)無形動產類

對于商標、知識權類型的破產財產,因市場價值無法準確判斷,特別是一些具有當地影響力的商標,對購買者往往隱含較大商機和價值,針對此類破產財產可以通過自媒體廣泛宣傳,網絡轉化重點推廣,延長拍賣公告期,并通過VR、短視頻等現代媒體進行全方位展示看樣方式,此類處置往往是破產財產溢價的重點范圍,從2021年3月阿里拍賣平臺處置的一項技術專利看,從最初的幾千起拍價格,最終以300多萬成交,溢價率300多倍,大大超出了破產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的預期。

破產財產處置常見問題處理及建議

(一)拍賣中稅費約定的問題

財產處置中,管理人往往會對交易稅費的問題在公告中約定由買受人承擔。2020年9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471號建議的答復》稱,對于網絡司法拍賣,“禁止在拍賣公告中要求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之后,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關于破產拍賣稅費問題案件,說理部分:“我國稅收管理法律法規(guī)對于各種稅收明確規(guī)定了納稅義務人,但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稅款繳納?!逼湔J為,破產財產網絡拍賣不是網絡司法拍賣,可約定由買受人承擔全部稅費。

我國稅收管理法律法規(guī)對于各項稅收明確規(guī)定了納稅義務人,但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稅款繳納。稅法對于稅種、稅率、稅額的規(guī)定是強制的,而對于實際由誰繳納稅款沒有做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從最高院的判決來看,管理人通過網絡拍賣破產財產并不受制于司法拍賣的限制,可自由約定稅費承擔。筆者認為,對約定稅費是否由買受人承擔意義并不大,如約定由買手人承擔,買受人也會考慮到購買價格的成本,其最終的成交的價格已涵蓋了稅費的負擔,雖然費用由買受人支付,但納稅的主體仍然是破產企業(yè),這個規(guī)定最高院和國家稅務的認識是一致的,并未減少程序,增加處置價值。故管理人處置資產時,按照法律規(guī)定標注稅賦各自負擔即可。財產的價值通過公開拍賣后,最終反映的價值已經是市場公允價值。

(二)對無法分割的破產財產處理

對于處置遇到資產無法分割的情況,管理人應與共有人協商并通過債權人會議討論處置,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由處置,實現價值最大化,如共有人不同意購買,應該整體拍賣,按照最終的成交價格,按照份額比例,進行析產處理,最終實現公平清償。

(三)交付過程中發(fā)生安全責任問題

對交付中資產拆除安全問題需格外注意,因資產處置階段往往債務人主體資格尚未注銷,一旦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據重大事故責任認定和治安管理屬地原則,往往債務人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所以當拍賣成功后,管理人應及時與買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主體,防止出現各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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