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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  精神損害 “損害乃被害人于其權益所受之不利益。”據(jù)此,精神損害賠償可籠統(tǒng)地表述為損 害事實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利益。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精神損害內(nèi)涵作出細致的闡述,推動了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發(fā)展和成熟。這些觀點概括起來主要圍繞下面問題展開:法律事實還是法律結(jié)果 精神損害是法律事實還是法律結(jié)果。 法律事實指使權利或法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或事件,而法律后果則是法律事實產(chǎn)生的結(jié)果。 有學者認為“精神損害是以行為人侵犯非財產(chǎn)權為前提(直接侵犯或間接侵犯),以精神損害為結(jié)果的侵權行為”;有學者認為“指對公民人格權的侵害,給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的違法行為”;有學者認為“精神損害是致使他人身心遭受痛苦,人格尊嚴受到傷害的侵權損害”。將精神損害界定為“侵權行為”、“違法行為”、“侵權損害”等。而更多的學者將精神損害歸結(jié)為非財產(chǎn)上的損害。如“精神損害是行為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嚴或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他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chuàng)傷和痛苦,無法正常進行活動的非財產(chǎn)上的損害:”精神損害是指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不法損害,致使公民的人格受到非財產(chǎn)上的損害,給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既然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對權利或利益主體遭受的精神損害進行救濟和撫慰,那么就應該著重對損害法律后果進行研究。盡管損害事實是研究損害后果的主要因素,但它只是手段。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將精神損害視為法律事實還是將之理解為法律后果的學者,都傾向于把精神損害發(fā)生的原因限定于侵權行為。不能不說這種傾向為后來精心設計侵權違約責任競合制度以防范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埋下伏筆。事實上責任競和制度并不能百無一漏地保護受害人。在一些特定合同中,違約造成受害人嚴重的精神損害但卻并不夠成法定侵權。另外,責任競合本身就存在有失公平的硬傷,同一損害事實造成的同一損害后果走不同的途徑卻得不到相同的救濟。 對象范圍 精神損害對象范圍。  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的對象不同于精神損害的客體。對象是損害事實指向的具體權利或法益,而客體是對象所能體現(xiàn)的精神利益。這等同于刑法中的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的關系。有學者基于《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guī)定,認為精神損害對象僅指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也即“四權說”。其他有“人格尊嚴說”、“全部人身權說”、“侵害精神實體說”及“精神利益損害說”等。這些觀點有著共同的范圍即人格權。其原因在于當時“我國民事立法所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著重點并不在于彌補受害人的精神、心理、感情損失,而是著眼于對公民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保護”。世易時移,變法亦矣。隨著法律對人格權 的保護日趨完備,精神損害對象范圍也由精神性人格權延伸到物質(zhì)性人格權,從一般性人格利益擴展到身份權,甚至擴展到特定的財產(chǎn)權。這里要理清一個問題,精神損害賠償?shù)幕A是因為侵害人格權或其他權利,還是因為侵害了人格權或其他權利致使精神利益受到損失?顯然,精神損害賠償是因精神利益受損而賠償。而人格權和其他權利只是損害的對象。 主體范圍 精神損害主體范圍。 精神損害的主體指精神利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自然人是精神損害主體毫無異議。爭議點在于法人和死者能否成為精神損害主體。  一根頭發(fā)引起的精神損失 有學者認為“法人沒生命,也沒有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法人的名譽權、名稱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不會發(fā)生精神上、心理上的痛苦,因此法人作為社會組織不宜成為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而有些學者則持肯定觀點,認為“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喪失。法人的精神損害不包括精神痛苦,而僅指精神利益喪失。精神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否認法人有精神損害就等于否認法人的人格”。事實上,法人本質(zhì)上不過是人格化的資本,其“人格不過是被用作區(qū)分或辨認團體有無民法上獨立財產(chǎn)地位的純法律技術工具。為了經(jīng)濟上的需要把一個組織擬制為人,就如同父母由于某種喜好把女兒當作男孩撫養(yǎng)。但若為其娶妻生子則難免有點荒唐。法人是否有精神利益呢?精神利益就是客體對于主體在精神上的滿足。它是意識范疇的概念,有且僅有擁有人腦的自然人特有。法人的名稱、名譽是其商譽的組成部分。而商譽可由評估機構評算其商業(yè)價值,顯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無直接財產(chǎn)內(nèi)容的人身權,而是財產(chǎn)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span>也否認了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人格權遭受侵害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始于出生,止與死亡。死者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也就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而侵害死者的尸體、名譽或隱私等,實質(zhì)上是侵害死者近親屬的經(jīng)濟或精神上的利益。因此,死者不能成為精神損害主體。綜上所述,精神損害是指損害事實致使自然人精神利益損失或者應該獲得而未獲得。損害事實可以是侵權行為,也可以是違約行為。精神損害的客體是精神利益,而精神痛苦、不快、不適是其表現(xiàn)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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