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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索賠人先釣魚購買,后高額索賠, 沖擊社會道德底線,不支持十倍賠償!(判決全文)

 苛求知識的人 2021-11-20

來源/ 食捕頭,裁判文書網(wǎng)

法院審理觀點:

1、何某及李某某系利用人性之弱點,以高利相誘惑,導致本無意銷售不安全食品的冉年公司因貪圖眼前利益而掉入李某某預先埋設的陷阱,以期達到其高額索賠的目的。李某某的行為嚴重沖擊了社會的道德底線,偏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與誠實信用原則不相符。
2、我國相關司法解釋雖支持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但其初衷是為了讓“職業(yè)打假人”充當啄木鳥,進而凈化市場,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而非讓“職業(yè)打假人”故意設下陷阱,誘惑經(jīng)營者落入其圈套,使本無犯意之人為違法行為。
3、李某某的行為是對正常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極大破壞,如支持李某某的訴訟請求,將導致社會不正之風蔓延,好逸惡勞、走歪門邪道之人大量出現(xiàn)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滬01民終1267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冉年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浦東南路877號、879號、889號、897號、899號RG層02單元。
法定代表人:趙靜,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健,上海日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冉年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冉年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15民初175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某某,被上訴人冉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李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冉年公司賠償461,880元。事實和理由:李某某通過正常途徑購買涉案酒品,系普通消費者。冉年公司出售的酒品無中文標簽,且產(chǎn)地為核輻射疫區(qū)東京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濫用誠信原則斷案,有失公正,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冉年公司辯稱,涉案酒品并非用于售賣,系李某某以收藏為由要求高價購買,冉年公司的工作人員才轉讓,李某某不具有消費者地位。涉案酒品只有日文標簽而沒有中文標簽,屬于標識瑕疵,但質(zhì)量符合食品安全的標準,不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shù)囊?guī)定。故不同意李某某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冉年公司退還李某某日本威士忌酒價款46,188元并向李某某賠償461,880元,合計508,06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11月23日,另案原告何某至冉年公司開設的西餐廳,發(fā)現(xiàn)吧臺上展示有酒品,即詢問冉年公司工作人員是否售賣該酒(該酒品不在餐廳售賣酒單上),冉年公司工作人員回答稱不清楚,需要詢問老板。于是雙方互加微信(何某所使用的微信系用其祖父名義注冊)。當日,冉年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回復何某:“我們老板的意思是建議你到京東之類上去買,我們餐廳要比上面貴,你不劃算的”,何某回答:“貴多少?畢竟網(wǎng)上的沒有保障,這是我送一個很重要客戶的,不容有失。”冉年公司工作人員稱:“山崎18年,要16800”,何某又問:“響30年呢?”冉年公司工作人員回答:“68888,所以不劃算”,“所以我們老板原話就是如果你不急的話,可以去網(wǎng)上淘淘看”。經(jīng)過一番討價還價后,雙方確定“響30年”的價款為56,300元。同日,何某至冉年公司西餐廳購買涉案“響30年”一瓶,付款56,300元,冉年公司向何某開具發(fā)票。2020年12月2日,何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冉年公司工作人員:“對了,山崎18最低多少錢?”冉年公司工作人員回答:“15800”。何某回復:“我朋友愛某,我跟他說說”。冉年公司工作人員稱:“我們這邊白州也到貨了”,何某回復:“行,他到時看看?!蓖?8:58,冉年公司工作人員與何某進行了27秒的語音通話。同日,李某某至冉年公司處購買一瓶“山崎18年”、一瓶“山崎梅酒”、兩瓶“余市10年”、兩瓶“宮城峽”,共計支付46,188元。冉年公司為李某某開具兩張發(fā)票,發(fā)票上應稅勞務、服務名稱均為“餐飲服務”,備注為酒品的品名及數(shù)量、條碼等。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某持有冉年公司開具的發(fā)票并實際持有商品,故可認定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冉年公司現(xiàn)愿意為李某某辦理退貨,系對其自身權利義務的處分,于法不悖,依法予以準許。本案中,經(jīng)何某聯(lián)系,李某某至冉年公司處購買涉案酒品,購買酒品后,兩人先后以類似的理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十倍賠償,且聘請相同律師,可見兩人本就熟識,系出于同一目的至冉年公司處購買酒品。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法律的作用表現(xiàn)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而非成為某些人牟利的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開篇第一條即寫明該法的立法宗旨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亦是為了震懾經(jīng)營者,引導其注重食品安全。本案中,涉案酒品本不用于銷售,在何某向冉年公司工作人員進行索買時,該工作人員亦多次建議何某至他處購買??梢娙侥旯颈緹o意銷售該酒品,該酒品本不會流入市場,正常消費者亦不可能因飲用該酒品而身體受損,進而造成社會危害。在何某成功購買酒品后,李某某即通過其介紹,再次至冉年公司高價購買了涉案六瓶日本威士忌。何某及李某某系利用人性之弱點,以高利相誘惑,導致本無意銷售不安全食品的冉年公司因貪圖眼前利益而掉入李某某預先埋設的陷阱,以期達到其高額索賠的目的。李某某的行為嚴重沖擊了社會的道德底線,偏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與誠實信用原則不相符。我國相關司法解釋雖支持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但其初衷是為了讓“職業(yè)打假人”充當啄木鳥,進而凈化市場,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而非讓“職業(yè)打假人”故意設下陷阱,誘惑經(jīng)營者落入其圈套,使本無犯意之人為違法行為。李某某的行為是對正常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極大破壞,如支持李某某的訴訟請求,將導致社會不正之風蔓延,好逸惡勞、走歪門邪道之人大量出現(xiàn)。綜上,李某某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與設立懲罰性賠償?shù)牧⒎ㄗ谥疾幌喾?,其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訴訟費由其自行負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上海冉年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李某某貨款46,188元,李某某同時退還上海冉年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涉案酒品“山崎18年”一瓶、“山崎梅酒”一瓶、“余市十年”兩瓶、“宮城峽”兩瓶;二、駁回李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8,880元,由李某某負擔。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冉年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涉案酒品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涉案酒品僅有日文標簽而無中文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存在標簽瑕疵。李某某在審理中自稱以收藏日本酒為目的購買涉案特定酒品,理應對日本酒以及涉案酒品有一定的了解。李某某又稱,其與另案原告何某系朋友關系,經(jīng)何某介紹至冉年公司購買涉案酒品。結合何某亦通過類似理由向一審法院提起主張十倍賠償?shù)脑V訟,李某某系在何某提起訴訟之后再至冉年公司購買涉案酒品,且李某某之前亦有多起涉及酒類食品索賠的訴訟,本案難以認定涉案酒品會對李某某造成消費誤導。李某某雖稱涉案酒品來自日本核輻射區(qū),系禁止進口產(chǎn)品,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酒品存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營養(yǎng)要求等食品安全問題。本院認為,涉案酒品未對李某某造成消費誤導,且李某某亦未舉證證明涉案酒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本案之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但書規(guī)定,冉年公司無需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雙方對一審判決第一項均無異議,本院一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80元,由上訴人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唐春雷
審 判 員 顧慧萍
審 判 員 盛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馬哲一
書 記 員 馬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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