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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萬科之爭轟動全國,同一年還有南玻A、汽車的創(chuàng)始人相繼離開自己創(chuàng)辦的公司。 2019年有否決權殺死ofo的傳聞,還有摩拜CEO無力阻止公司被賣。 2020年又有比特大陸兩位創(chuàng)始人爭奪公司控制權,當當網(wǎng)李國慶夫妻爭奪公司控制權。 公司控制權出問題,可能影響公司的生死存亡。 那么怎么才能掌握公司控制權?下面介紹常見的八種方法。 第一種,股權控制 因為《公司法》第43條規(guī)定,修改公司章程、增資、減資、公司解散等須經(jīng)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所以,在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設計的情況下,大股東持股67%就能控制公司,就是很多人說的持股67%有絕對控制權。 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有特殊設計,持股67%的大股東也可能沒有控制權,因為持股67%的股東有什么樣的權利是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 比如在《公司控制權》第2版的書里有法院判決的案例,有一個大股東持股90%被法院判決沒有控制權,另一家公司的大股東持股99%都被判決沒有控制權,因為他們的公司章程做了特殊設計。 ![]()
第二種,一致行動協(xié)議 當一個股東持股比例不高、控制權不夠的時候,可以和其他股東簽一致行動協(xié)議,將多位股東的投票權進行綁定,以增加對公司的控制權。 上市公司比較常用一致行動協(xié)議,但是一致行動協(xié)議并不限制股東減持,這是靠一致行動協(xié)議是不保險的。 比如在《公司控制權》第2版的書里也介紹了藍色光標的案例,五位創(chuàng)始人在上市之前簽署一致行動協(xié)議,加起來共持股47%,但后來各位股東減持后只剩下19%了。 一般的一致行動都是由固定的幾個股東一起簽的,但《公司控制權》第2版書里介紹了另一種很特殊的一致行動模式,是由不特定的股東之間達成一致行動。 第三種,委托投票 一致行動是多個股東共享投票權,由簽一致行動的多位股東共同控制公司。 如果不希望多位股東共同控制,可以采用委托投票的方式,委托投票是比如A股東把投票權委托給B股東投票,是一個股東獨享控制權。 在上市公司中,經(jīng)常將委托投票用于賣股票之前的過渡期安排。 比如在萬科之爭時,恒大先把自己股票的投票權委托給深圳地鐵行使,后來把全部股票都賣給了深圳地鐵。 但是,因為民法典933條規(guī)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委托投票是不保險的,在“股權道”賬號也介紹了有人撤銷委托投票的案例。。 第四種,阿里合伙人模式 阿里巴巴的第一大股東是軟銀,持股達到25%,但軟銀并不能掌握公司控制權。 馬云獨創(chuàng)了阿里合伙人制度,只需要持股5%就能夠控制阿里巴巴了。 阿里巴巴的控制權并不掌握在大股東軟銀的手里,而是掌握在小股東的手里,馬云和合伙人通過控制董事會而控制公司。 阿里巴巴是通過公司章程的設計實現(xiàn)的,但也并不是采用阿里合伙人制度就一定能控制公司,比如拼多多也學習了阿里合伙人制度,但卻沒學到核心,只靠拼多多合伙人制度并不能控制公司,在上市之前臨時增加了AB股。 ![]()
第五種,合伙企業(yè)模式 比如螞蟻金服,馬云采用合伙企業(yè)作為員工持股平臺,通過控制員工持股平臺而控制公司。 比如綠地集團,通過搭建多層嵌套的合伙企業(yè)作為員工持股平臺,通過控制員工持股平臺而控制公司。 但是,阿里合伙人模式和螞蟻金服的合伙企業(yè)模式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模式,這些案例在《公司控制權》第2版的書里都有介紹。 第六種,AB股模式 比如京東、美團、小米等公司都采用了AB股模式,劉強東只需要持股14%就能控制公司。 現(xiàn)在上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業(yè)板、北交所的公司都能采用AB股模式了,采用AB股之后,就算創(chuàng)始人變成小股東也能掌握公司控制權。 AB股是通過公司章程的設計實現(xiàn)的,關注“股權道”可以看到AB股公司章程模板。 第七種,超級AB股 多數(shù)人只知道普通的AB股,但很少人知道超級AB股。 通過AB股設計,劉強東持股14%也能控制公司。 如果采用超級AB股,持股0.02%的小股東也能控制公司。 AB股或者超級AB股,都是通過公司章程的設計實現(xiàn)的,在《公司控制權》第2版的書里都有介紹。 第八種,華為的工會持股模式 很多人以為任正非持股1%就能控制公司,就只是因為采用了工會持股。 其實并不是這樣的,華為的工會持股高達99%,任正非只是持股1%,如果沒有其他特殊設計,一般公司就是采用這樣的工會持股也是不能控制公司的。 任正非說了,華為是立法權和行動權分離的,任正非自己只有否決權,并不是有控制權,他們是通過內部的規(guī)則設計實現(xià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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