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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 單位工程應按下列原則劃分: 1、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2、對于規(guī)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可將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劃分為一個子單位工程。 分部工程應按下列原則劃分: 1、可按專業(yè)性質、工程部位確定; 2、當分部工程較大或較復雜時,可按材料種類、施工特點、施工程序、專業(yè)系統(tǒng)及類別將分部工程劃分為若干子分部工程。 分項工程可按主要工種、材料、施工工藝、設備類別進行劃分。 檢驗批可根據(jù)施工、質量控制和專業(yè)驗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樓層、施工段、變形縫進行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條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fā)現(xiàn)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修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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