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 | 實施主體 | 影響期 | | | | 黨委(黨組)、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 | | 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yōu)和各類先進的資格 | 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問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黨的工作機關也可啟動誡勉談話。 | | | | | |
| | | 1年內(nèi)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 | 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
| | 1年內(nèi)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nèi)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 | 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當年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 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長,安排適當工作任務。 | | | 2年內(nèi)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 |
| | | | 一年不得在黨內(nèi)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 |
| | 一年半內(nèi)不得在黨內(nèi)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 |
| | 二年內(nèi)不得在黨內(nèi)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 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guī)定條件確定等次 | 公務員受撤銷黨內(nèi)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時,組織上已撤降其職務,為避免重復處罰,受處分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再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 | 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nèi),不得在黨內(nèi)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 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 | 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 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
參考資料: 1.中國共產(chǎn)黨黨章 2.中國共產(chǎn)黨問責條例 3.中國共產(chǎn)黨組織處理規(guī)定(試行) 4.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5.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暫行辦法》 6.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 7.中共中央紀委機關、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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