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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遇春 這里所謂的判詞,專指古代的正式裁判文書。 判詞一般由裁判官員依據實際案情書寫,是關于對嫌犯科以刑名處罰、或是對民事爭端進行解決的裁判文書。 隋、唐時代,開科取士,判詞成為銓選的科目之一。 據唐代政治家、史學家杜佑所撰《通典》卷十五《選舉三》載: “初,吏部選才,將親其人,覈其吏事,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此所以為判也。后日月寢久,選人猥多,案犢淺近,不足為難,乃采經籍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既而來者益眾,而通經正籍又不足以為問,乃征僻書曲學、隱伏之義問之,惟懼人之能知也?!?/span> 也就是說: 最初,吏部選取人才的時候,要親自審視其人,考核其對為官之事的處理能力。其中一項考核,就是在州縣的公文案卷之中,選取真實存在疑義的案例,讓參與銓選者進行裁斷處理,以此來觀察其人的才能,這就是所謂的“判”。 當然,這里的“判”,大約范圍較為寬廣。 須知,這其中,應該也包含對疑難案件的處理。 對疑難案件的處理的“判”,具體呈現出來,就是判詞。 宋、明、清各代,考選官吏,均試以書判,使判詞得到進一步發(fā)展。 文人學士,多有判詞傳世,唐代王維《王右丞集》、白居易《白氏長慶集》、明代海瑞《海瑞集》等都有判詞的收錄。 另外,如唐代張鷟《龍筋鳳髓判》、宋代朱晦庵等人《名公書判清明集》、明代李清《折獄新語》、清代于成龍《清朝明吏判牘》、樊增祥《樊山判讀》等,都是判詞的匯集專著。 清遜帝(愛新覺羅·溥儀)宣統(tǒng)年間,奕劻和沈家本編撰的《考試法官必要》中,對刑事和民事判決的寫作,進行了統(tǒng)一規(guī)定: 刑事判決必須寫明如下要素: (1)罪犯之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yè); (2)犯罪事實; (3)證明犯罪之理由; (4)援引法律某條; (5)援引法律之理由。 民事判決應包括: (1)訴訟人之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yè); (2)呈請事項; (3)證明理由之緣由; (4)裁判之理由。 說完判詞,再來說幾則為人稱道的判詞案例。 一、馬光祖房租糾紛判。 馬光祖擔任臨安府尹期間,從不畏懼權勢好強。福王府訴訟民眾不繳房租。馬光祖審理此案,訊問民眾不繳房租之由。民眾回答,道是房屋漏雨云云。馬光祖判曰: “晴則雞卵鴨卵,雨則盆滿缽滿。福王若要房錢,直待光祖任滿?!?/span> 事見丁傅靖《宋人軼事匯編》卷十八: “馬光祖尹臨安,不畏強御。福王府訟民不輸賃房租,民曰屋漏。光祖判云:'晴則雞卵鴨卵,雨則盆滿缽滿。福王若要房錢,直待光祖任滿?!ā秷责罚?” 二、祝某狗咬鶴事判 話說,有南昌太守祝某,在任時,有民眾之犬咬死了寧王府之鶴。寧王府隸卒前來訴訟,說是: “鶴本御賜,金牌可驗?!?/span> 對此,祝某判曰: “鶴帶金牌,犬不識字,禽獸相傷,何與人事?” 便放走了犬之主人。 事見明末清初吳肅公《明語林》: “祝某守南昌,有民犬咋寧府鶴,卒來訟云:'鶴本御賜,金牌可驗?!E性疲?鶴帶金牌,犬不識字,禽獸相傷,何與人事?’竟縱犬主。” 三、祝某兩牛相斗判 又,南昌知府祝某在任時,有兩家民眾的牛相斗,結果,其中一家的牛被斗死,民眾訴訟,祝某判曰: “兩牛相爭,一死一生,死者同享,生者同耕?!?/span> 事見明末清初吳肅公《明語林》: “又兩家牛斗,一至死,判云:'兩牛相爭,一死一生,死者同享,生者同耕?!?/span> 四、李筱鶴高淳青蓮庵谷姓少婦判 話說,江蘇高淳縣,有一谷姓少婦,因被惡婆婆凌虐,不堪苦楚,遂剃發(fā)出家,作了尼姑,遁入鄰近的青蓮庵中。 谷氏雖除卻青絲,但月貌華容,姿容絕麗。 谷氏出家之后,其婆家與娘家打起了官司,訴訟至縣令李筱鶴跟前。 接案之后,李縣令靜心審閱、仔細訊問、認真判斷。 谷氏蠻腰樊口,裊娜娉婷,雖八千煩惱絲不存一根,而豐姿綽約自不可掩;其裙下雙鉤約略纖不盈握,一種嬌羞之態(tài),真所謂我見猶憐。 青春少婦,宛若牡丹,涉世較淺,棄家出塵,皆因母姑導引之故。 時值星會良宵,李縣令即勸和兩家,令其言歸于好,并用鼓樂迎谷氏返家。 當時,坐于彩輿之中者,公然一禿發(fā)之僧尼,遐爾喧伶,謂之為“尼庵出嫁“。 李縣令心慈才高,用四六之體,寫有文采飛揚大判詞一首,其詞曰: “訊得小谷孫氏,系文生谷鶯鳴長子蕃青之妻,孫徐氏親女,孫宣炳胞妹,劉祚灼及妻孫氏之內侄女也。年未及笄,早締朱陳之好;發(fā)初覆額,先歸夫婿之家。既合巹以諧歡,當同心而黽勉。乃蓮開并蒂,尚未呈天上石麟;而棒喝當頭,頓驚散林間宿鳥。鼠姑花何其毒也?蘋婆果豈堪食乎?只緣摧折頻經,難守命宮之磨蝎;遂乃倉皇遽遁,冀開生路于網魚。泣訴母姑,認作桃源之路;背離骨肉,恐傷萱室之心。而孫徐氏未睹女容,誤聞女死。屢聽蜂傳蝶報,將信將疑;詎知海市蜃樓,是真是假。乃竟率其子弟,大開鬧婿之風;毀彼肌臀,應得傷人之咎。若劉孫氏葭莩誼切,瓜葛嫌無。密鎖春光,不許柳條暗泄;深藏夏屋,未容梅訊潛通。既然投我以求生,忍令還家而送死?竟使旃檀披剃,冀匿跡以銷聲;遂教秦晉參商,久興師而構怨。復敢兔謀是狡,屢求鄰國之書;豈知鶴去仍還,已返連城之璧。錯中又錯,問爾何詞?冤外生冤,伊誰之過?雖訊無圖財實據,究難辭賈禍根由。罪坐夫男,律原不赦;釁生婦女,法尚可寬。小谷孫氏,職本有虧,應科以背夫之罪;逃非得已,宜憐其惜命之情。業(yè)經訓責當堂,向翁夫而服禮;更令跪求中夜,復羞澀以陳詞。例無離異之文,禮有往歸之戒。趁此橋填鳥鵲,會隔水之仙郎;合當輿駕青鸞,送離魂之倩女。仍愿鼓琴鼓瑟,卜五世而克昌;更期宜室室家,侍重幃而稱慶。其姑大谷孫氏心當知悔,傷已早平;其翁文生谷鶯鳴既列膠庠,應思慈孝。小人有母,非不知潁叔之風;夫子多情,難免效季常之懼。與子蕃青等,冤沉既白,眼盼留青。看施報之循環(huán),人孰無女?肆欺凌于孱弱,我獨何心?幾番跋涉辛勤,差幸珠還合浦;費盡心機子細,頓教錢罄流沙。第蚨已飛空,鶯難出谷。揆諸情理,母家自合分償;憫其困窮,姑氏亦當共濟。斷令孫劉兩姓,合幫尋費百圓金作贖刑。盛世尚寬宏之典,革其余罪。小民免枷杖之施。本縣執(zhí)法守經,總求一是;行權達變,用示兩全。盡斯民父母之心,苦衷若揭;為成人婚姻之意,曲尺威周。其各懔遵,永歸和好,供結悉存檔案。人證概令釋還,此判?!?/span> 事見《梵林綺語錄三種·梵門綺語錄三·高淳青蓮庵谷姓少婦》 “江蘇高淳縣,地處湖濱,與安徽當涂縣相接壤。邑有谷姓少婦,困于惡姑之凌虐,遽爾披剃為尼,遁入左近青蓮庵,拈齋繡佛,居然尼也。而月貌花容,姿容絕麗。迨至母族與翁夫涉訟公庭,經縣主李筱鶴大令靜心研鞫,見其蠻腰樊口,裊娜娉婷,雖八千煩惱絲不存一根,而豐姿自不可掩。裙下雙鉤約略纖不盈握,一種嬌羞之態(tài),真所謂我見猶憐者。知鼠姑花固是太毒,抑亦由母姑之導引然。時值星會良宵,即勸令兩家言歸于好,用鼓樂迎之返。當時坐彩輿中者,公然一禿發(fā)之尼僧,遐爾喧伶,謂為尼庵出嫁也。時李大令有四六判詞,曰: '略(見上文)’ 其詞矞皇華贍,風發(fā)韻流,實為公牘中不可多得之文字。宜其傳誦一時。而李大令,曲體人情,婆心一片,完人夫婦,破鏡重圓,不致茶版粥魚,為彼時氣憤之所激,而他時反悔,遽生怨曠之悲。嗚呼!是豈可以尋常俗吏視哉?牛刀小試,高坐堂皇,安得盡如李大令者?凡遇此等案件,悉令還俗擇配,使一輩勉強出家,如韓文公所謂人其人者,女子生而愿為之有家,度盡眾生苦厄也?!?/span> (全文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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