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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己的家人最親近的人突發(fā)疾病瀕臨死亡,我們都會要求醫(yī)院盡全力搶救,然而有些努力主動徒勞,當一切重歸平靜后,卻發(fā)現死亡未能換來應得的待遇那是多么的悲慘啊,人就是這樣難以兩全。 這個案例是最近判決的,基本案情是這樣的: 張懷系劍河縣第四中學教師,2019年3月2日上午10時許在新學期開學報名過程中,突發(fā)腦出血,被學校教師送至劍河縣人民醫(yī)院救治,后經搶救無效于2019年3月16日12時05分宣布死亡。這期間作為妻子龍倩極力要求醫(yī)院搶救,直至超過48小時。2019年3月22日劍河縣第四中學向黔東南州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黔東南州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州工傷認字(2019)17-16號《關于不予認定張懷工傷(亡)決定書》,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之規(guī)定,張懷突發(fā)疾病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認定為視同工行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張懷突發(fā)疾病死亡為視同工傷(亡)。死者家屬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被告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法定職責;被告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具有作出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二被告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豆kU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上述規(guī)定明確了職工適用該項規(guī)定被確認為視同工傷應同時符合三個要件:1、在工作時間內;2、在工作崗位上;3、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張懷系于2019年3月2日上午10時許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送醫(yī)搶救,于2019年3月16日12時05分經搶救無效宣布死亡,即張懷并非在突發(fā)疾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上述三個要件。被告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州工傷認字[2019]17-16號《關于不予認定張懷工傷(亡)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被告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黔人社廳行復決字[2019]4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同樣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龍倩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法律是嚴格的,甚至是有時的殘酷的,很多時候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就算是法官同情死者也不能違法判決,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必須保持穩(wěn)定適用,否則就不具有權威性,這種死亡的事情,也很難要求家屬理智,作為家屬,哪怕有一線希望都會盡百倍努力,那時誰會去管能不能算工傷呢?只是在人去茶涼后,生活還要繼續(xù),愿天下所有人都能平平安安,無病無痛,白頭到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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