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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看得見的,但法律又是抽象的。無論是成文法,還是判例法,法律都具有可視化的品質(zhì)。一部部法典,一個個判例,都在告訴我們法律是如何存在的。關于法律的學問,從羅馬法開始,就變成一門技藝,以法律為業(yè)的群體也隨之誕生,法律成為“用”的學問,但卻以人為“體”。因而法律在根本上無法實現(xiàn)超脫。 人的良知是不可見得,但良知又是具體的。每一個人都對良知有具體的認知,所謂的“捫心自問”,問的就是“良心”。發(fā)之于心,止之于行。一個人對人對事,都可能會啟用自己“良知”的評價體系,最終做出判斷。當然,也正如莎翁所言,即便是一個惡棍,也會認為自己是一個好人。良知不僅不可見,也不可靠。 看得見的法律,看不見的良知,最終成為我們理想的卻是——“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知”,法律為人所制定,并為人所執(zhí)行,人在為法律注入“良知”的價值體系。否則,我們拿什么來抵制“惡法亦法”對人類社會的沖擊。人類所擁有的法律也罷,宗教也罷,政治也罷,其實都是人性對外的反映與表達。 我在閱讀《羅馬法原論》的時候,我最直觀的感受是——羅馬法已經(jīng)作為一種知識呈現(xiàn)給我們。我在接受法學教育,甚至在通過司法考試,我們都是將法律當做一種知識,我們很少強調(diào)良知之于法律的意義。原因很簡單,良知是具體的,又是不可傳授的。而且,這其中本身蘊含著“知識即美德”,“知識即善”倫理。 但是,我們事實上將“知識”工具化,專業(yè)化的同時,法律也被工具化與專業(yè)化,法官、檢察官,律師,警察,以及一般的公務員,甚至一般的公民,都在試圖通過“知識”化實現(xiàn)社會的法治化。但是,我們發(fā)現(xiàn)“知識”并不能帶來“美德”與“善”。“知識”在被“工具化”的同時,“知識”就會顯現(xiàn)出“雙刃劍”的弊端。 因而,“良知”事實上越來越難以實現(xiàn)。尤其是法律越來越呈現(xiàn)利益交錯的格局,良知在自我實現(xiàn)過程中,很難有制度性的機制保證良知的有效實現(xiàn)。法官、檢察官、律師、一般公務員,良知往往就體現(xiàn)在法律的使用過程之中,法律如何被使用,是法律與使用者良知混合的產(chǎn)物。從來都不存在純粹的法律,它總是人的品質(zhì)相關聯(lián)的。 在我作為法律事務專業(yè)的教師,和我作為律師,這兩種體驗是完全不一樣的。作為教師,將法律當做一種知識,傳道授業(yè)解惑。但是作為律師,法律呈現(xiàn)出更復雜的面貌,其背后就是不同的人的“心”,例如訴訟過程中原告、被告,法官、律師,面對的本是同一件事情,但是無論是最終認定的案件事實,還是法律適用的結果,都會呈現(xiàn)出不同的“面相”。 人類社會,無論何時何地,都是以看得見的法律與看不見的良知所調(diào)節(jié)的,任何一個的缺失,我們的周遭的社會都會出現(xiàn)問題。法律調(diào)整外在的行為,良知調(diào)整內(nèi)在意志。我們訴諸于法律,但是承擔會是良知的負擔。所謂的“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實際上真正的是“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法網(wǎng)”終究逃不過“天網(wǎng)”。但是,當法律無能為力,良知就會不堪重負,最終導致的是良知的崩潰。 正如培根在《論法律》一文中寫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其實,從根本上講,人們相信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官的良知。當法官的良知不能輸送給法律,不能體現(xiàn)于審判,敗壞的不僅是法律,還有看不見的良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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