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現(xiàn)狀以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甚至不簽勞動合同在醫(yī)療美容、網(wǎng)絡主播、銷售等行業(yè)一種常見的用工現(xiàn)象。作為勞動者,你是否留意過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部分用人單位基于種種原因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其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有何區(qū)別?如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別再傻傻分不清楚,一文幫你搞定! 經(jīng)典案例史某持有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于2017年11月23日進入M整形美容公司執(zhí)業(yè),從事醫(yī)師職位。2017年至2018年4月工資為25000元,2018年5月之后工資為30000元。 2019年7月,M公司認為史某存在工作中詆毀公司,刺探客戶隱私等行為,違反了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引起客戶投訴。史某不認可相關情況,遂主動離職。但M公司認為史某不辦理工作交接,未發(fā)放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0日工資,共計50000元。 史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金水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未予受理。此后,史某于2020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M公司辯稱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史某未交接工作無法計算提成工資。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史某與M公司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史某從事M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需遵守M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且史某提供的勞動亦是M公司業(yè)務的主要組成部分,能夠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M公司尚欠史某工資50000元,依法應予支付。 M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并提交證據(jù)史某自2016年2月起社保記錄繳納單位為“L協(xié)和醫(yī)院”,史某與L醫(yī)院存在勞動關系;史某與M公司僅為協(xié)作關系。 史某答辯稱,M公司拒絕給員工繳納社保所以才找機構代繳社保。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應對建議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務關系取代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以避免承擔多種用工責任如社保、工傷等用人成本;勞動者在面臨不簽勞動合同、以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有很大的相似性,兩者十分容易混淆。表面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但實質上有較大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主體不同。勞動合同一方是法人、組織,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雙方不能同時為自然人。勞務合同可以單方或者雙方同時是法人、組織、自然人。 待遇不同。勞務關系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了工資報酬外,還有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 雇主義務不同。勞務合同雇主義務由雙方協(xié)商約定。勞動合同雇主則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必須承擔社會保險等待遇,且需要遵守最低工資標準等強制性要求。 糾紛解決路徑不同。勞務合同發(fā)生糾紛可以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訴訟解決。勞動合同糾紛需要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方能在法定期限內到人民法院起訴。 2、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無效但卻實際存在勞動關系的一種客觀狀態(tài)。一般而言,事實勞動關系有以下幾個特征: 勞動關系已經(jīng)發(fā)生。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付出一定的體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內容。 勞動者從屬于用人單位。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并遵循用人單位的工作紀律、規(guī)章制度。 欠缺形式要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案例中,史某與M公司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史某從事M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需遵守M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且史某提供的勞動亦是M公司業(yè)務的主要組成部分,能夠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3、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如前所述,認定勞動合同關系是否存在并不是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為準。事實勞動關系雖缺少形式要件,但是仍然受到法律保護。事實勞動關系一般有以下幾種: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但是雙方?jīng)]有辦理終止手續(xù)也沒有續(xù)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擅自離職,但沒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在舉證以期望認定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時,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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