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代理的眾多刑事案件中,遇到過會見難的老難題,也遇到過臨時寄押會見難的新問題。寄押與羈押無本質區(qū)別,嫌疑人都會被送進看守所,事實上形成一種自由受限的羈押狀態(tài)。臨時寄押依據通緝令和在逃人員信息材料,一般羈押依據拘留證或逮捕證。但實踐中,律師經常會遇見看守所以臨時寄押禁止律師會見。 2013年筆者代理一件夫妻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案件管轄偵查機關是上海某區(qū)公安局,犯罪嫌疑人是石家莊人,上海警方鎖定犯罪嫌疑人后就到石家莊抓人,后被臨時寄押在石家莊第二看守所,家屬找到筆者代理此案,筆者及時安排會見,但以臨時寄押為由拒絕律師會見。 2015年筆者代理一件刑事案件也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臨時寄押在石家莊看守所,案發(fā)地和管轄地都是新疆烏魯木齊,烏魯木齊警方在石家莊警方協(xié)助下將幾位犯罪嫌疑人抓獲,被送進當地看守所臨時寄押起來。辯護人安排會見,看守所以代管被羈押人為由不安排律師會見。 寄押是公安機關為了執(zhí)行通緝或者押解任務而對犯罪嫌疑人、罪犯等對象適用的臨時性羈押措施。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查獲通緝在案、越獄逃跑的以及執(zhí)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應當持《通緝令》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文書并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這為辦案機關提供了臨時寄押的法律依據,但是目前沒有法律對律師是否可以會見臨時寄押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規(guī)定,但是筆者認為律師有權會見被臨時寄押的犯罪嫌疑人。 在筆者遇到的兩次臨時寄押中,辦案單位都利用便利條件提訊了犯罪嫌疑人,并形成了筆錄,未來也作為證據組卷移送檢察院提請批捕和移送審查起訴。因臨時寄押算作拘留期限,筆者在辦的一起案件臨時寄押時間較長,等押解到案件管轄地看守所基本上臨近拘留最后期限,這種臨時寄押相當于秘密羈押,律師無法會見、無法提供法律幫助,辦案單位倚強凌弱。臨時寄押本質上就是拘留,也屬于一種強制措施,如果臨時寄押允許偵查機關提訊,就應當允許律師會見,法律基礎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或首次訊問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親屬代為委托律師之后,律師便賦予了辯護權,律師隨時可以行使辯護權,因此會見犯罪嫌疑人應不受任何限制,包括臨時寄押期間的會見。 |
|
|
來自: 經緯ijv07nl0kg > 《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