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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民事案例判解”欄目,選擇山東法院審結生效的典型民事案例,經山東高院民一庭法官會議討論,進行分析解讀,點明裁判要旨,以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 案例一:A公司為某公司欠B公司的錢款簽署《連帶責任保證承諾書》并蓋章。一審期間,A公司對承諾書中公章的真實性有異議,經過司法鑒定,一審法院確認上述印章是A公司所使用。在一審法庭調查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稱公司公章由其本人保管,其他人無法取得。此外,B公司在接受保證合同時并未收到A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其應當知道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出具保證。二審法院最終判決保證合同無效,A公司在債務人無法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上訴人甲公司為某公司欠他人錢款簽署《保證借款合同》,簽署的是甲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并加蓋公章。二審中,甲公司對公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提出證據(jù)證明,甲公司在一年前變更了法定代表人,刻制了新公章并在工商登記機關備案。此外,無證據(jù)證明本案所涉擔保事項已經甲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出借人乙某也未要求甲公司出具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未履行形式意義上的審查義務。二審法院最終判決保證借款合同對甲公司不發(fā)生效力,甲公司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清償責任。 裁判要旨及解析 本次會議討論的兩個案件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是裁判結果大不相同,主要還是在于案件事實部分存在差異。以上兩個案件的爭議焦點分為兩點,一是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二是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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