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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正式發(fā)布?!毒琶窦o要》共計12部分130個問題,內容涉及公司、合同、擔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證券糾紛等眾多民商事審判領域?!毒琶窦o要》第三部分“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確立了關于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的審判原則。本文主要分析在《九民紀要》中關于合同無效訴訟中法官的釋明問題。 一、 關于法官釋明 在訴訟中法官行使釋明權主要發(fā)生在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或者合同效力與法官經過審理后發(fā)現的法律關系或者合同效力不一致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01年,已被修訂)第35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19修訂)》第五十三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二、《九民紀要》關于合同無效的釋明問題的規(guī)定 【紀要規(guī)定】 《九民紀要》針對合同效力問題及釋明方式有更明確的規(guī)定。 (一)在審理因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案件時應當秉持盡量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原則。在判定合同無效的同時,盡量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在一個案件中一并解決,防止機械使用“不告不理”原則,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 1、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未提出返還原物或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釋明增加相應訴訟請求。 2、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提出返還原物或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釋明被告提出同時返還請求。 3、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應當在判項中明確表述“同時返還”,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4、原告主張合同有效,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釋明增加返還及賠償損失請求的訴訟請求。 (二)一審法院未予釋明,二審法院可以就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直接釋明或改判。但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紀要解析】 1、在涉及合同效力糾紛的案件,如果僅就合同效力作出認定,而對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未做處理,可能造成當事人仍需就返還原物、折價補償、賠償損失另行提起訴訟,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在訴訟期間還可能增加很多不確定性(如標的物價值貶損、滅失等)?!毒琶窦o要》的釋明權規(guī)定有利于一次性解決所有糾紛。 2、在此類案件中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給付義務,或者雙方尚未進行給付的情況下不存在釋明問題。 3、合同無效后判項中明確“同時返還”,避免在執(zhí)行中就返還先后履行問題產生爭議,避免后續(xù)執(zhí)行中因此類糾紛又進一步產生執(zhí)行異議、復議等新的爭議。 4、對合同無效問題一審法院沒有釋明,二審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要根據案件復雜程度來確定。如果僅僅是簡單的互為給付,則二審可以改判同時返還。但如果情況比較復雜,比如存在財產增值或貶值、標的物滅失、轉售等情況,就存在財產返還、折價補償時合理分配或分擔收益或損失問題。二審法院無法簡單作出相互返還的判決,且在案件復雜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可能無法全面查明事實,或直接進行審判會使當事人失去審級利益,此時二審法院可以選擇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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