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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解答】公司股權涉稅問題139問---第22問解答

 張志紅3201 2020-01-29

每日解答

 

滿足哪些條件,債務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進行所得稅處理,交易各方應如何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解答:

債務重組發(fā)生在境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適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

(1)具有合理的商業(yè)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只要目的;

(2)重組中取得股權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xù)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債務重組按以下方法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原債務人我也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索爾額占該企業(y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兩部分:相關資產所得和債務重組所得。

(2)企業(yè)發(fā)生債權轉股權業(yè)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yè)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yè)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 end ·

· see you tomorrow ·

本文整理 |  張志紅律師

本文編輯  |  范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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