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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公司章程制定套路 上篇文章中,我們介紹了小劉和小蘇成立的公司,因兩個股東各占50%的股份,小劉先是解除了小蘇的副總經理職務,又拒絕了小蘇提出召開股東會的申請。 小蘇因想救濟自己的權利,但因為自己只擁有50%的股份而陷入僵局。 我們先來分析一下,股東所占股權比例對控制權的影響: 但是在實踐中,股東之間各占50%比例的情況也有: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來,股權50%:50%的分配方式,一般是必死的分配方式。 上述案例中,小劉和小蘇的股權比例就是這樣分配的。所以出現(xiàn)了無法解決的問題。 如何破解呢? (一) 公司成立初期,重視股權分配:設立公司時,盡量不要采用平均分配股份的方式。平均分配股權,貌似平等,但是只要一個股東通過在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中獲得對公司的控制權,另外一個股東就會成為弱勢股東。 破解方案: 股東股權比例設置: 兩個股東, A>B 三個股東:A>B+C 四個股東:A>B+C+D 簡言之,就是在一個企業(yè)中,一定要有核心大股東。 (二)重視公司章程中的細節(jié)規(guī)定: 1. 公司職位分配。上述案例中,小蘇和小劉的職務分配: 這樣來看,貌似合理,實際上公司的控制權完全掌握在小劉手里,為后面的爭端埋下了禍根。 破解方案①: 執(zhí)行董事和總經理兩個人分別擔任。當一個人擁有執(zhí)行董事身份時,另一個人需要享有總經理的身份,這樣才能互相制約,避免一人大權獨攬。 破解方案②: 公司表決權和出資比例分離。 即,可以通過股東會設置,股東所享有的表決權比例,不與出資比例(每個人50%)相一致。這樣,避免股權平分的僵局出現(xiàn)。 2. 約定股東的退出方式,做到進退自如 上述案例中,小蘇在無奈的情況下,想轉讓股份或退出公司都不能滿足,而陷入困境。 破解方案: 在章程中約定:任何一個股東由于非自愿的原因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了,另外一個股東有義務購買他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時對股權轉讓時,如何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及費用支付方式,股權價格的評估原則等作出約定。 以上僅僅是通過個案,分析了在公司成立過程中,作為股東,要重視股權比例和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 股東成立公司的目的,是為了通過投資,讓資金帶來效益和收益。 針對本案,作者給出如下建議: Ⅰ 要重視董事會的相關權利,否則會導致喪失對公司實際經營的控制權。因為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在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聘用上,有絕對的控制權。萬萬不能只重視形式上的股東占股比例超過了67%,而忽視對董事會的控制。 Ⅱ 要重視章程中的細節(jié)規(guī)定。因為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修改公司章程需經過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就是說,無論是什么內容,那怕是一個標點符號,只要是寫進了章程,日后要想修改,那就要三分之二以上多數(shù)通過方可更改。比如:成立公司時,在章程中約定,總經理的人選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那么在后續(xù)的經營中,就會直接導致總經理無法輕易換人。 因此,在成立公司時,一定要聘請專業(yè)律師,對公司章程和股東協(xié)議進行把關,進行利害關系分析和評估。 本文作者:張志紅股權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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