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在西亞烏爾第三王朝時期(約公元前2113——2008年),開國君主烏爾納姆制定了迄今所知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烏爾納姆法典》,原件大約含30余塊用楔形文字書寫的泥板,現(xiàn)已發(fā)現(xiàn)的最早抄本大約是巴比倫時代的,但僅存殘片。 烏爾納姆法典 這部誕生于奴隸制社會的法典包含了婚姻、財產等多方面的內容,也是人們對于法律的首次嘗試。1901年12月,法國和伊朗考古學家在伊朗西南部先后發(fā)掘了三塊神秘的黑色玄武巖石,拼合起來恰好是一個2米半的石柱。石柱頂部刻著兩個人的浮雕像,而下部刻著楔形文字。這就是日后舉世聞名的《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為中東地區(qū)的古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約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大約在公元前1776年所頒布,共3500行282條,現(xiàn)存巴黎盧浮宮,是古人對于法律的進一步探索。 漢謨拉比法典 那么在古代中國,情況又是怎樣的呢? 夏商周——予一人致天之罰夏商周三朝,都是王具有最高的立法權、執(zhí)法權和司法權。在王權之下,再在中央和地方設置司法機構和官員。其中既有行政官員監(jiān)理司法(太宰,三公等),也有專理司法的官員(大小司寇等)。 雖然現(xiàn)在還沒有找到那時的成文法令,但在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不少關于刑罰的記載。《左傳·昭公六年》云:“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意思是每朝每代為了治理社會混亂,統(tǒng)治者都會制定刑法);《尚書·甘誓》載:“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殺于社壇,當時的一種刑罰)。”;《尚書·康誥》說:“殷倫有罰?!币馑际巧檀男谭ê苡袟l理…… 司母戊鼎 除此之外,史載當時的監(jiān)獄管理已經相當“先進”,周代時每年秋天還要“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司法官員需要定時修訂法律,修繕監(jiān)獄,準備刑具,可以想象被判刑坐牢的已經不是個小數(shù)字了。 春秋戰(zhàn)國——法家崛起公元前536年3月,鄭國執(zhí)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銅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左傳.昭公六年》載:“三月,鄭人鑄刑書”) ,開創(chuàng)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 要知道當時的上層貴族一向認為刑律越秘密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才能保正威嚴(“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一石激起千層浪,晉國大夫叔向寫信痛斥子產:“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上。并有爭心,以徽于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大意是:本來民眾懷著恐懼之心,不敢隨便亂來。你把法律公布了,民眾就會鉆法律的空子,爭相琢磨怎么做壞事而不至于被制裁,這樣就不怕長官了,反而會導致犯法的事情越來越多,腐敗賄賂到處泛濫,鄭國也會因此而完蛋。 結果,子產一句“吾以救世也”懟了回去,幾年下來不但沒有滅亡,反而使鄭國的農商業(yè)得到了極大發(fā)展,曾經拼命反對的孔子也肯定他的功績說“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 大概沒有一個人類能逃脫“真香定律”,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同樣鑄刑于鼎,走上了普法道路,雖然遭到了新一輪的責難,矛盾的孔子這次再度跳出來反對,說這是亡國之舉:“?晉其亡乎!失其度矣…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yè)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此刻廢掉這個法度,而鑄造刑鼎,讓老百姓從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條文了,他們還能再尊敬那些貴人?貴人又怎能保守祖宗基業(yè)呢?貴賤等級沒有了,還怎么治理國家呢?何況刑書是在夷地檢閱軍隊時制定的,是晉國的亂法,怎么能把它作為法令呢)。 晉國青銅犧尊 然而結果是,晉國霸業(yè)得以長盛不衰。三家分晉后,韓、趙、魏更成為戰(zhàn)國時代法家的主要發(fā)源地:魏國李悝著第一部系統(tǒng)的成文法典《法經》,在中國建立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重大貢獻;衛(wèi)國吳起曾和李悝同在魏國變法,后在楚國改革“不別親疏,不疏貴賤,一斷于法”;衛(wèi)國商鞅在秦變法;韓國申不害在韓國推行法家思想;韓國韓非子可謂法家集大成者,被秦始皇贊賞“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他的著作《韓非子》不僅總結了法家的政治學說,在哲學史上也有重要地位。 在中國歷史上,隨著變革而來的總有巨大的質疑和反抗,法治的推行也不意外:子產被詰,吳起被害,商鞅車裂而死……但這一切對于社會的進步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遺憾的是,上述提到的先秦時期成文法完全來源于史書記載,尚未得到對應的考古實證。若說起漢謨拉比法典那樣的中國法律實物,必然繞不開睡虎地秦簡(前217年),這個我們下一篇接著介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