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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新聞2019-03-09 22:29 作者:饅頭老妖 1976年1月31日,埃內斯托.阿圖羅.米蘭達(Ernesto Arturo Miranda,1941-1976)被人謀殺。 當然,這是一個很不幸的意外……不過,米蘭達這個名字,卻和另一個非常出名的術語聯(lián)系起來,那就是警匪片中常見的一幕,警察給嫌疑人戴上手銬,拿出一張小卡片開始照本宣科:“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話都可能作為對你不利的證據(jù)……” 沒錯,這個就是大名鼎鼎的“米蘭達警告”的來歷。 米蘭達出生于美國亞利桑那州的梅薩(Mesa, AZ)一個平民家庭,和繼母相處得很不好,曾經(jīng)被送進少年管教院,并在“畢業(yè)”后一個月再次犯事,又被送了回去。 長大后的米蘭達,同樣是過著居無定所的漂泊生活,而且時不時還會惹點小麻煩。然而,他真正撞到大麻煩,是在1963年。 1963年3月13日,米蘭達在亞利桑那州的鳳凰城被捕,被指控綁架、性侵了一名未成年少女。被捕兩個鐘頭后,在警方的詢問下,米蘭達就什么都說了……而受害人也證明,他的聲音與那個施暴者一致。米蘭達后來還書寫了一份供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經(jīng)過。 ▲米蘭達的入案照看起來,這個案子沒什么好說的了,被告人供認不諱,受害人出庭指證,審判似乎也沒啥難度了。 由于米蘭達無錢聘請律師,法庭為他指定了時年73歲的阿爾文.莫爾(Alvin Moore)律師作為辯護人。莫爾律師則提出了一個關鍵的問題: 在被訊問時,沒有人告訴米蘭達他有權聘請律師,也沒有人給他仔細解釋過供詞的法律意義,因此,這份口供屬于威逼之下的產(chǎn)物,應該作為非法證據(jù)而排除。 陪審團沒有理會莫爾的辯護,照樣裁定米蘭達有罪,判處20-30年徒刑。 米蘭達隨即提出了上訴,但被亞利桑那州高等法院駁回;于是,這個官司被打到了米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也就成了法制史上著名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聯(lián)邦最高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亞利桑那州司法部門的做法是錯誤的,具體而言,違反了憲法的規(guī)定: 《憲法第五修正案》,規(guī)定了任何人不必自證其罪(也就是說,沒有義務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憲法第六修正案》,規(guī)定了任何人在面臨指控時都有權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被告人米蘭達,在并不清楚自己憲法權利的前提下,作出的有罪供述,實際上并非完全出于其自愿,所以必須被排除。 因此,原判決被撤銷。 順便說下,該判決實際上是以5:4的微弱優(yōu)勢通過的,換句話說,只要當時有一位法官改變主意,則“米蘭達”法則恐怕還要晚誕生好些年呢。 既然原判決撤銷,從法律意義上說米蘭達當然就是無罪的了。不過,鳳凰城警方實在咽不下這口氣,又開始重新搜集證據(jù),找到了其妻子(證明米蘭達曾告訴過她有關此案的情況)等其他證據(jù),再次將米蘭達送上法庭。 這次,米蘭達的好運用盡,他再次被定罪判刑。 盡管如此,這個判決的意義早已經(jīng)超越了案子本身,米國所有的警察局、聯(lián)邦執(zhí)法機構都開始重視這個問題起來。既然不告知嫌疑人權利,口供就會被最高法院推翻,那執(zhí)法人員每次抓人時當然就都得例行公事的念一遍。 于是,這個警告程序也就被稱為“米蘭達警告”。 可萬一警察臨時忘詞了怎么辦?或者念錯了呢? 聰明人很快想出了辦法,把這個警告印成小卡片,每個警察隨身攜帶一張,抓人時照著念就是啦! 這種做法后來被其他許多國家借鑒,形成了各自的警告語,但大體意思還是差不多,“你有權保持沉默”則是核心語句,因此又被簡稱為嫌疑人的“沉默權”。
▲一張米蘭達卡片米國版的《米蘭達警告》范本,全文如下: “在被訊問時,你有權保持沉默。” “你所說的每一句話,或者做的每一件事,都可能在法庭上,作為對你不利的證據(jù)。” “在開口回答任何問題之前,你有權請律師;現(xiàn)在或以后,當你接受警方訊問時,都有權要求律師在場。” “如果你沒錢請律師,你愿意的話,可以在開口說話之前,讓官方為你指派一個?!?/p> “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你如果決定了要開口回答問題,你也有權隨時停止回答,直到律師到場?!?/p> (念完之后,稍作停頓) “在我給你解釋了上述權利之后,你是否已經(jīng)理解其含義?你還依然決定,要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回答警方的訊問?” 對于最后一句話,嫌疑人如果回答兩次“YES!”,其供詞方為有效。 1972年,米蘭達獲得假釋,提前出獄,十年鐵窗生涯讓他更加生活窘迫。后來,他想到在這種“米蘭達警告”的小卡片上簽名販售,可惜沒幾個人想要去買。 ▲簽名版的米蘭達卡片1976年1月31日,在一次酒吧沖突中,米蘭達被人用刀刺傷,隨即死于醫(yī)院。警方在其口袋中還找到了好幾張這種簽過名的小卡片。 警方抓住了嫌疑人,并按照規(guī)定對其宣讀了米蘭達警告,嫌疑人于是選擇了行使沉默權--警方最終沒有找到證據(jù),沒有對他提起謀殺罪的指控。 ▲米蘭達的墓碑 其后,米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于該法則也加了若干補丁,規(guī)定了一些例外情況(比如性命有關的緊急情況下可以跳過此步驟),也否決了一些企圖挑戰(zhàn)該原則的小把戲(如比格維斯訴湯姆金斯案,嫌疑人死不開口,警方于是問他:你信仰上帝咩?你日日向上帝祈禱咩?呃,你祈禱上帝寬恕你射殺被害人咩?湯姆金斯順口回答了3個YES,后該證據(jù)被最高法院否定)。 總體而言,米蘭達法則體現(xiàn)了對被告人/嫌疑人權利的尊重,而其終極目的則是為了實現(xiàn)實質性的司法公正,聯(lián)邦法院那5位大法官在不經(jīng)意間又創(chuàng)造了一個偉大的判決。 作者:饅頭老妖,出處:果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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