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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要交稅了,9月1日實施!

 勝利在望2014 2019-10-18
小陸豐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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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獲悉,7月25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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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施行之日起,廣東省將適用新的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共有5種適用稅額,分別為15、25、30、40、50元/平方米。具體適用稅額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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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

陸豐適用稅額4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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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適用稅額的確定根據我國《耕地占用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guī)定,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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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對此,《決定》明確,本省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qū),按照所在地區(qū)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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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qū)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決定》明確,對上述情況,我省按照所在地區(qū)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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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知多D

什么是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

1987年4月,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并于2007年12月進行了修訂;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哪些人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我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是怎么確定的?

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是以地區(qū)(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為單位,下同)人均耕地面積為依據。其中:

  • 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10至50元;

  • 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8至40元;

  • 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6至30元;

  • 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5至25元。

  • 廣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低于30元/平方米。

  •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全省各地區(qū)人均耕地面積,決定各地區(qū)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

用基本農田從事非農業(yè)建設,怎么計算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六條明確,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五條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舉個例子

某地區(qū)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為50元/平方米,若納稅人(不考慮稅收優(yōu)惠政策)9月1日后經批準占用一塊耕地(非基本農田),面積為500平方米,該納稅人應繳納耕地占用稅25000元(500平方米*50元/平方米);

若占用一塊相同面積的耕地(基本農田),該納稅人應繳納耕地占用稅37500元(500平方米*50元/平方米*150%);

若占用一塊相同面積的園地,該納稅人應繳納耕地占用稅25000元(500平方米*50元/平方米)。

耕地占用稅有哪些稅收優(yōu)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有關規(guī)定,稅收優(yōu)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y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二)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四)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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