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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資嗎? | 勞動法第一團隊

 北緯37度007 2019-09-05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xù)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就北京地區(qū)來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xù)三次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與第82條的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呢?

在筆者選取的案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雙方再次續(xù)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院最終認定該合同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認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經典案例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朝民初字第26891號

原告宋某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某某(上海)安保系統(tǒng)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qū)冰克路500號2號倉庫第一層A部位。

法定代表人付云平,銷售總監(jiān)。

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首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宋某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某某(上海)安保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欣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原系被告員工,被告沒有支付我2013年度的年終獎和未休年休假工資,且單方解除我的勞動合同,應被視為違法解除我的勞動合同。后我向北京市朝陽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仲裁委)申請仲裁,朝陽仲裁委作出裁決,我對仲裁裁決不服,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我:1、2013年度的年終獎27 744元;2、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15147.58元;3、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24 464.48元;4、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80 427.24元。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雙方沒有約定獎金,我公司不同意支付;關于年休假,我公司已為被告安排了休假,所以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另外雙方簽訂的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是到期終止,不存在違法解除賠償金的問題,仲裁裁決作出后,我公司沒有起訴,同意仲裁的結果。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3月24日入職被告,擔任通信工程師。雙方簽訂了3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2008年3月24日至2009年3月23日、2009年3月24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及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其中第3份勞動合同第三條第3項約定乙方(原告)的獎金、津貼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被告)有關制度確定并執(zhí)行。原告的月工資為11 560元,被告每月25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當月工資。

庭審中,原告主張雙方每年簽訂一份獎金制度,該制度規(guī)定只要其每年1月至12月提供了勞動,被告就應支付獎金,而其2013年度正常提供了勞動,但被告未支付年終獎,原告另主張其所主張的獎金27 744元是用1.2倍月工資乘以獎金系數2所得出。原告就其主張?zhí)峤浑娮余]件打印件、年終獎計算表(英文)及其翻譯件,其中郵件系名為楊華的人員發(fā)送至7個郵箱,內容為2013bonus scheme已經開展,請各位將2012年簽署的表格盡快發(fā)一份給本人,以便參照及制定今年的KPI。初步確定完畢后,我會與各位逐一討論此事,另年終獎計算表無被告蓋章及有關負責人簽名,未顯示原告2013年的年終獎應按照1.2倍的月工資乘以2來計算。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并稱雙方未約定獎金,只規(guī)定了銷售獎勵,原告不符合發(fā)放的條件。

2013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送達了《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顯示······公司不再與您續(xù)簽勞動合同,您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將于2013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公司將支付以下款項:1、截止最后工作日的工資;2、相當于6個月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79 497.25元······,被告已經履行該通知書中的款項支付義務,原告認可其收到了上述79 497.25元。2013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發(fā)送電子郵件,要求被告將第3次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告主張在雙方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內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故要求被告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被告對原告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并主張雙方的勞動合同系到期終止。

2014年2月10日,原告就雙方爭議向朝陽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后朝陽仲裁委出具京朝勞仲字[2014]第03616號裁決書,裁決: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15 147.58元;2、駁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不服,提起本次訴訟,被告未起訴。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仲裁裁決書、勞動合同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雖要求被告支付其2013年的獎金,但其所提交的電子郵件及年終獎計算表不足以證明其關于2013年度年終獎的主張,且原告未能就此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其關于年終獎的請求不予支持。

雖然雙方在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原告已與被告簽訂了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且原告在簽訂時并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其同意與被告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該合同現已實際履行,并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終止,被告也已向原告支付了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另仲裁裁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資15 147.58元,被告未就此起訴,視為其同意支付該款項,本院對此亦不持異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上海)安保系統(tǒng)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宋某某二О一三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一萬五千一百四十七元五角八分。

二、駁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白星暉

人民陪審員 王桂香

人民陪審員 劉利欣

二О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思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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