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蔣峰 本文以一則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為基礎,從法律和事實相結(jié)合的角度對相關問題提出淺見。 一、本案當事人 1、原告陳某。女性 2、被告曾某。男性 二、本案原告訴訟請求 2004年6月28日,原告依據(jù)欠條,以被告未償還其原本準備用于購房的借款為由,向丹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100000元。 三、本案基本情況 1、原告陳某(女性)為生計來丹陽打工。2000年7、8月間,原告在舞廳與被告曾某相識,之后雙方即保持一段時間內(nèi)的不正當兩性關系。 2、2004年4月29日,被告出具欠條一份給原告,注明欠原告陳某購房款100000元,并約定于2004年5月20日前還清。 3、原告系舞廳陪侍小姐,雙方于2000年8月前后在舞廳相識后開始了交往,后逐漸產(chǎn)生婚外情,并一直保持這種不正當關系。雙方在2003年7月曾協(xié)議由被告補貼原告28000元以了結(jié)雙方的不正當關系。 4、但2004年初原告繼續(xù)糾纏被告,被告答應與原告再保持4年不正當關系并因此同意給付原告100000元買房,但因企業(yè)資金困難未能及時兌付。 四、本案爭議焦點:原告所持的欠條背后所主張的事實是否存在? 五、法院審理結(jié)果:該院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陳某要求被告曾某償付借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六、評析 1、借條:是債權憑證。它是由債權人實施將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引起的。符合借貸合同的特征。它是個時點概念。換句話說,在某個具體的時間點上發(fā)生的讓渡錢物使用權的行為。 2、欠條:是債權憑證。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chǎn)生。如因勞務產(chǎn)生的欠款、因買賣產(chǎn)生的欠款、因企業(yè)承包產(chǎn)生的欠款、因過去所借到的款到期不能償還而形成的欠款等等。它是個時期概念。換句話說,在過去某個時間段內(nèi)因合法的事實而產(chǎn)生的債務,到期不能償還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 3、結(jié)合本案來分析 第一個方面:原告與被告之間是一種非法的男女關系。是一種婚外情關系。是違背公德和法律的行為。這種特殊的人際關系對本案事實的認定是有重要影響的。 第二個方面:原告所持的欠條所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原告承認與被告之間沒有房屋買賣關系、也沒有委托被告購買房屋。在這些層面來說,這個欠條形成的原因是不存在的。原告說先后多次把現(xiàn)金借給被告,總計有10萬元。但對每次借款的時間、地點、金額等事實都是陳述不明。甚至連時隔不久之前的2004年4月29日被告出具欠條之日,其是否曾向被告出借款項都不能明確。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按常理來分析,既然原告把現(xiàn)金借出給被告。應當寫“借條”。注明主體、客體、內(nèi)容等信息。但是原告沒有要求被告寫“借條”。這種作法是違背交易習慣的。可以推理說,原告并沒有把10萬現(xiàn)金借出給被告。 第三個方面:被告曾某應訴后提供一份正面注明“欠陳某人民幣28000元……款全部付清后,從此以后兩人不存在任何關系”(落款時間為2003年7月18日)、背面載有陳某收款27000元(落款時間為2003年10月15日)。說明了原告與被告之間因感情債而有金錢方面的收付款行為。被告所說的情況是這樣的:男女之間不正當關系形成之后,男女之間要分手時。女方強迫男女寫下欠條。這種事實存在的可能性是極大的。 第四個方面: 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條為由主張被告向其借過款,由于原告對所借的為何款前后陳述不一,對借款過程不能說明,且其欠條主張的借款事實違背常理和交易習慣,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應當認定原告以欠條為由主張的事實并不存在。 我們要正確認識借條和欠條的含義。維護好合法權益。 (請加微信公眾號:yfzp13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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