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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

 北緯37度007 2019-08-29

    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雖然都是侵犯了公司、企業(yè)或者單位的一些利益,但是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那么你知道它們之間有什么區(qū)別嗎?


1

法律規(guī)定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2

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典型案例】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對自訴人朱絢麗提起自訴的被告人張建忠涉嫌侵占罪一案,經審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張建忠利用其任佛山市禪城區(qū)紅太陽不銹鋼加工廠(以下簡稱紅太陽加工廠,系個體工商戶,投資人朱絢麗)駕駛員的職務之便,在該廠安排其獨自一人開車將一批價值人民幣8萬余元的不銹鋼卷帶外出送貨之際,將該批貨物擅自變賣他人,并棄車攜變賣所得款4萬元逃匿,后被抓獲。法院以張建忠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結論】

    由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不屬于單位,對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所聘的雇員、幫工、學徒,故無論被雇傭或者聘請的人員稱謂如何,均不屬于具有“職務”,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3

客觀表現不同

    職務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

    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

4

主觀目的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并不企圖永久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

    【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某公司業(yè)務員屈某在催要貨款過程中,將收到對方支付的17萬元貨款中的7萬元用于給家人治病。2016年6月,屈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檢察院認為,屈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未還,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隨即,檢察院以屈某涉嫌犯挪用資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屈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屈某當庭自愿認罪,案發(fā)后積極退還全部贓款系坦白,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結論】

    在日常生活中職務侵占往往采取偽造單據、銷毀賬目等財務手段,即我們熟悉的做假賬來掩蓋侵占的事實。本案中,屈某只是單方面將7萬元錢挪出大部分用于給家人治病,并沒有采用其他方式使該項業(yè)務費“消失”。從資金去向上看,屈某將挪用貨款的大部分用于給家人治病,剩余部分用于家庭開支,屬于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情形,且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未還,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屈某家人的還款行為,不影響對其犯罪行為的認定。


挪用資金罪可以轉化為職務侵占罪嗎?

    答案是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guī)定精神,挪用資金的行為可以轉化為職務侵占的行為,但必須具有挪用資金后攜帶挪用的資金潛逃,或者采取虛假平賬、銷毀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資金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的行為的;截留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資金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的,且沒有歸還的行為的,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資金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資金去向的等特征。否則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以下行為均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guī),綜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開審理的相關判例,總結出職務侵占罪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董事、監(jiān)事、經理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因此,若其利用職權侵占公司財產,將構成職務侵占罪。實踐中常見的是擅自使用公司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購買房屋、汽車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財產用于購買土地、廠房等個人用途。

(二)公司股東擅自占有出資企業(yè)的財產

股東出資設立公司,其投入的財產及收益已經不再屬于個人,而屬于公司所有,不能與個人財產混為一談。如果股東利用其在公司擔任職務的便利,將公司財產混同于自己的財產,或者認為公司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從而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為公司所有的財產,或者將該公司財產擅自轉讓給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構成職務侵占。

(三)非法占有其他股東的股權

公司股東如果為多人,經常發(fā)生股權糾紛,如,為奪取公司控制權利用不正當手段侵占他人股權、被委托持股人侵占委托人股權等。此等情形是構成職務侵占還僅是一般民事糾紛,有一定爭議。但根據《公安部經偵局關于對非法占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問題的工作意見》(2005年6月24日),對于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四)將公司的股權轉讓款據為己有

公司股權轉讓是公司經營中經常出現的現象。公司持有的股權轉讓的,其轉讓款是公司財產。現實中卻經常發(fā)生公司負責人侵占股權轉讓款的問題。

 (五)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之后占為己有或攜款逃匿

公司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之后占為己有或攜款逃匿。在符合表見代理的情況下,單位應對其借款行為承擔償還責任。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產,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特征。

(六)采取不正當交易手段攫取應歸屬本公司的利益為個人控股的其他企業(yè)所有

 (七)將合法持有的本單位財物進行非法處分或使用,即變持有為所有

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使用本公司財物的便利,將公司財產占為已有。如將自己所占有的單位房屋、設備、汽車等財產等謊稱為自己所有標價出售,或者將僅有居住權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故意隱匿保管物,謊稱被盜竊、遺失、損壞等。

(八)將政府退還公司的土地出讓金等款項非法占為己有

 (九)利用職務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產品

(十)虛構不存在的項目或業(yè)務占有公司資金

(十一)擅自將應歸公司所有的代理費、服務費分配給部分高管

(十二)對公司通過簽訂合同取得的貨款、收入等不入賬、據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個人用途

公司通過簽訂貨物銷售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取得貨款或者收入等,屬于公司財產,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將款項據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個人用途,則符合構成職務侵占的特征。

(十三)擅自支取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且不予歸還

實踐中,不少公司的大股東或者高管利用擔任公司重要職務的便利,擅自支取公司資金用于個人,且不歸還,甚至采取虛假入賬等方式平賬。

(十四)擅自在公司報銷個人費用

這在大股東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的情況下發(fā)生問題的較多。他們或認為公司就是自己個人的,隨便使用公司資金;或者明知故犯,惡意在公司報銷個人費用,侵占公司財產。

(十五)制作假工資表或者勞務費用套取公司資金

(十六)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虛報高價并將差價據為己有

(十七)擅自指使本公司員工為個人事務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擔費用

實踐中,部分企業(yè)家注冊或參股多個公司,經常發(fā)生人員混同管理的問題,均存在風險。

(十八)將銀行應收取的貼現利息以“優(yōu)惠利率”的形式轉給貼現企業(yè),再以“銀行業(yè)務費用”等名義從貼現企業(yè)處迂回取回占為己有

職務侵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職務侵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十一條,刑法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guī)定的二倍、五倍執(zhí)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因此,構成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六萬元以上。

 職務侵占罪的量刑和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fā)[2013]14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等規(guī)定,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與情節(jié)如下:

1.職務侵占數額較大的,即達到六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職務侵占數額巨大的,即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3、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職業(yè)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yè)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yè),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yè)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關于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其從事相關職業(yè)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來源:法客帝國、中法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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