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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法律”系列文章是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李穎珺律師的最新原創(chuàng)作品,分為五篇:《遺囑的七個優(yōu)勢和五個短板》、《遺囑的七種無效情形和十七個注意事項》、《打印遺囑的效力——兼論形式主義和實質(zhì)主義之爭》、《遺囑和公證》、《關于遺囑,你還要知道的六件事》,既有深入淺出的理論探討,又有極為實用的技巧總結和辦事指南,還結合了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次審議稿,2019年6月25日)的新內(nèi)容,力圖全方位解讀“遺囑”這個熱點話題。 以下這篇作者結合數(shù)個案例分析打印遺囑的性質(zhì)及效力如何認定,提示相關風險,并呈現(xiàn)遺囑效力的“實質(zhì)正義”和“形式主義”之爭,供讀者思考。 一、打印遺囑的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 我國《繼承法》中規(guī)定了遺囑的五種形式——口頭遺囑、錄音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卻沒有規(guī)定一種最常見的遺囑——打印遺囑。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以為,打印的文字內(nèi)容,更加清晰,易于辨認。但在司法實踐中,打印遺囑的效力和性質(zhì)經(jīng)常發(fā)生爭議。 打印遺囑屬于“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取決于打印遺囑的形成過程。 如果打印遺囑是遺囑人親自使用電腦等設備打字輸入,親自打?。òㄓH自拿到外面打?。?,并且親自簽名確認的,可以認定為自書遺囑。如果是由他人在電腦等設備記錄或由他人打印的,法院通常認定為代書遺囑。代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代書人、兩名或以上見證人共同簽名,才具有合法效力。 立遺囑人去世后,遺囑才生效,而此時遺囑的形成過程,往往難以證明。所以在很多判例中,法院將打印遺囑(內(nèi)容是電腦打印的,立遺囑人簽名)認定為“代書遺囑”,如果沒有兩名無利害關系人簽名,或者利害關系人沒有見證遺囑形成的整個過程,打印遺囑被認為不符合《繼承法》中對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不具備法律效力。 有判決指出:“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遺囑人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遺囑形式和有效條件設立遺囑,打印遺囑形成時,被繼承人有書寫能力,但該遺囑并非被繼承人親自書寫,遺囑打印時其亦未在場。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和打印遺囑的形成,無論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存在非同一性,故該遺囑并不符合構成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舉一個案例說明,甲在已經(jīng)打印好的遺囑上簽名,然后找來乙和丙,在甲的要求下,乙和丙在遺囑上作為見證人簽名,但該遺囑后被認定為無效。法院的判決理由是:乙和丙沒有見證遺囑的制作過程和甲的簽名過程;甲年逾七旬,該打印遺囑是其親自打字的可能性不高,應認定為代書遺囑,但遺囑上沒有代書人簽名(乙和丙只是見證人,而且被認定為“不合格”的見證人)。 還有一個案例,法院對遺囑的形式要求更加嚴苛,甲與律所簽訂了委托合同,律師對甲制作了談話記錄,并代為起草、打印遺囑一份。甲在該遺囑的立遺囑人處簽名并摁手指模,該律師在遺囑代書人處蓋律師印章。該律所出具見證書,該所另外兩位律師在見證書的見證人處加蓋印章。 法院的終審判決認為:該代書遺囑僅由代書律師在遺囑上蓋章,見證律師并未在該遺囑上簽名或蓋章,且談話記錄沒有記載甲向代書律師表達所立遺囑內(nèi)容時,兩名見證人是否在場。該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故不生效,甲的遺產(chǎn)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司法對打印遺囑效力認定之嚴苛,從上述幾個案例中可見一斑。 關于打印遺囑的定義和效力認定,法律還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但從規(guī)避傳承風險、盡量保證立遺囑人的意愿能得到落實的角度,訂立遺囑,最好每一個字都親筆書寫。這樣的遺囑,才是嚴格意義上的“自書”遺囑,不會因為沒有見證人或嚴格的見證程序而變成“一紙空文”。 附 2019年6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審的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第九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如何,民法典正式出臺后,就會揭曉。 二、遺囑,形式還是實質(zhì)更重要?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因繼承引起的糾紛大量存在。即使被繼承人訂立了詳盡的遺囑,遺囑的效力也經(jīng)常受到挑戰(zhàn),無法阻卻親人、族人之間的爭奪。有些繼承人會質(zhì)疑遺囑是偽造的、被篡改的,并非出自立遺囑人之手,或是立遺囑人受到逼迫、蒙騙,并非出自本意。逝者已矣,無法親自向法庭作證說明,所以遺囑在形式和內(nèi)容上的完備,對于遺囑的合法效力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對于一份遺囑而言,如果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能通過其他方式和證據(jù)來證明遺囑的內(nèi)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這份遺囑是否會因為形式瑕疵而無效呢?也就是說,遺囑的形式更重要,還是實質(zhì)更重要? 對上述問題,我國理論界和司法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嚴格的形式要件主義和真實意思表示主義,它們各自具體的理由和法條依據(jù)如下: (一)形式要件主義 我國《繼承法》對遺囑形式的嚴格規(guī)定,是因為遺囑乃一個人處分其合法財產(chǎn)及其他身后事宜的重要文件,對立遺囑人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遺囑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利益息息相關,會對親情的延續(xù)、家族家庭的團結和發(fā)展產(chǎn)生很大影響。在法律上嚴格要求遺囑形式,有利于促使人在遺囑訂立時更加嚴謹,也降低別有用心之人借遺囑弄虛作假得逞的機率。此外,遺囑生效時,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已經(jīng)去世,其內(nèi)心的真實想法無從得知,故遺囑的形式完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實現(xiàn)立遺囑人的遺愿。 法律依據(jù): 《繼承法》只規(guī)定了五種遺囑(第17條),并且對每一種遺囑都規(guī)定了嚴格的形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點規(guī)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nèi)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這點隱含的意思是,在《繼承法》正式實施之后,遺囑在形式上也必須完備,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北京高院作出一份《關于代書遺囑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確系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能否認定有效問題的答復》,指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書遺囑不宜認定為有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發(fā)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7點 “遺囑的形式要件認定規(guī)則。未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遺囑,人民法院應認定無效。 簽署日期不全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以遺書形式處分遺產(chǎn)的,如該遺書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自書遺囑形式要件的,應認定有效”。 (二)真實意思表示主義 持真實意思表示主義的人認為:遺囑的形式要件是為遺囑目的、為遺囑人真實意思服務的。即使遺囑在形式上有欠缺或瑕疵,但如果能結合其他證據(jù),證明遺囑內(nèi)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遺囑內(nèi)容合法,沒有其他無效情形的,不能因為形式要件的不完備認定遺囑無效。《繼承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違反第17條(各種遺囑的形式要件)的遺囑無效。 在很多案例中,法院會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認定遺囑的效力,如果主張遺囑無效的一方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遺囑存在無效情形,則法院認定遺囑有效。 在有些案例中,根據(jù)具體的情況,法院認定遺囑的形式瑕疵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比如,有些代書遺囑上立遺囑人只摁了指模,沒有簽名,法院認為鑒于立遺囑人當時病重,無法書寫,符合情理。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0.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chǎn)處分的內(nèi)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jù)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的意見》 十、對《意見》第35條的理解?!独^承法》生效后,遺囑人立代書遺囑時,簽名確有困難的,可蓋章或捺指印,但必須有二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見證簽名,證明確系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這類遺囑是否有效,應當慎重。 綜上所述,對于遺囑的效力,無論是形式要件主義,還是真實意思主義,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沒有絕對的是與非、對與錯,只是兩種不同的價值取向。司法的統(tǒng)一,有待法律的進一步細化、明確。無論法院采取哪種傾向,對于立遺囑人而言,都應該嚴格遵守遺囑的實質(zhì)要件和形式要件,盡量避免出現(xiàn)遺囑無效的情形。 文章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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