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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教義學”是近來的一個熱詞,但“民事訴訟法教義學”卻是說易行難,原因就在于現行《民事訴訟法》條文飽經風霜,其理解難度遠勝于《民法總則》《物權法》種種?!坝歇毩⒄埱髾嗟谌恕奔词且焕=袢赵囈杂歇毴秊槔?,試提出解釋學建構之首要工作為解釋語詞。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有獨三的基本含義是“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之第三人”。然而,訴訟標的的意思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而“法律關系”本身就是二人之間的、相對的,對“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享有獨立請求權,實難想象。因此,單單從措辭上講,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幾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對于有獨三,常常舉的例子是,A,B爭訟一財物,C提出此財物歸自己所有,此時C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顯而易見的是,這里C正是對系爭物(訴訟標的物)主張權利,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物是兩回事”是每個學過民訴的人都會說的話,所以有獨三究竟是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還是對訴訟標的物有獨立請求權?這正是令很多新手抓狂的問題,卻一直未得到通說的正面回應。 查德國民事訴訟法,有獨三的對應制度主參加(Hauptintervention)規(guī)定于《德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某人對于他人間已第屬的訴訟的標的(物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時,在該訴訟受到確定裁判前,有權在該訴訟所系屬的第一審法院,對訴訟雙方當事人提起訴訟而主張自己的請求?!保ㄖx懷栻先生譯)。其實此處的“訴訟的標的”≠“訴訟標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且為補譯;法條原文就是die Sache oder das Recht。也就是“物或權利”的意思。簡單地說,參照德國法之表述,我們完全可以說,有獨三的就是指對訴訟標的物(=物+財產性權利)主張請求權之人。在這里,法條用語的“訴訟標的”就是學理上所說的“訴訟標的物”。 已有學者指出,““有獨立請求權”在本質上是一種獨立的訴訟標的”[1];它是一種獨立的訴訟標的,就更不可能是依附于原訴訴訟標的的請求。更進一步的說,原訴是一個訴訟標的,有獨三之訴是一個訴訟標的,它們的連接點就在于建立在同一個“訴訟標的物”之上,它們是關于同一個“訴訟標的物”之上的兩個“訴訟標的”。 當然,以上分析也只是是解釋學建構的第一步。以解釋語詞為始,以指導實踐為終,是我心中解釋學的大道。 [1]劉東:《“有獨立請求權”的類型化分析——以民事訴訟法第56 條第1 款為中心的研究》,《政法論壇》2016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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