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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不作為有什么法律救濟途徑?

 北緯37度007 2019-07-19

哪些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種表現(xiàn)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逾期不復議。對于兩級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應當對最 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因為復議機關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的默認和維持。如果允許相對人對復議機關的不作為 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法院經(jīng)過審查后判決復議機關作為,復議機關可能作出要求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作為的決定,而不作出具有實體內(nèi)容的決定。這就使得行政 爭議的解決多了一個環(huán)節(jié)。

第二種表現(xiàn)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復議決定維持最 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而不宜對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因為復議 機關雖然作出了決定,但其決定不具有實體內(nèi)容,且維持了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很可能產(chǎn)生第 一種表現(xiàn)中所談到的結(jié)果,使行政爭議的解決多一個環(huán)節(jié)。

第三種表現(xiàn)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申請復議機關復議, 復議機關要求該機關作為,該 機關接到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后仍然不作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復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顯然是不妥的,雖然議機關的 復議決定可視為改變原行政機關的決定,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對相對人有利。因此相對人只能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第四種表現(xiàn)是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無須經(jīng)過復議機關復議的,特定相對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行政不作為有什么法律救濟途徑?

(一)行政復議

1、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申請人對不作為行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賠償?shù)取?br>

2、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由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由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行政訴訟

1、確認違法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

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3、賠償損失判決

一種情形是認定行政主體不作為違法并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應判決賠償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對于不能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的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作為,也應判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不作為有什么特征?

1、違法性。

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zhì)特征。由于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nèi)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著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在本質(zhì)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為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為。

2、消極性。

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xiàn)為怠于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3、程序性。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體啟動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4、非強制性。

行政作為一經(jīng)作出就產(chǎn)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而行政不作為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nèi)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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