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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該條文的理解 懲罰性賠償,是指行為人惡意實施某種行為,或者對該行為有重大過失時,以對行為人實施懲罰和追求抑制效果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為人支付通常賠償金的同時,還可以判令行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懲罰性賠償不僅宣示了對被告行為的否認,并且意在制止行為人重犯這種行為,并且有可能進一步制止其他人效法這種行為。 該條文的適用 首先、懲罰性賠償僅適用于產品責任案件。 在其他侵權行為中尚未適用懲罰性賠償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因為懲罰性賠償為我國《侵權責任法》首次引入,出于謹慎考慮,立法機關僅在問題最突出、最迫切的產品責任案件中適用該規(guī)定,并且不得夸大其適用范圍。 其次、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以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嚴重損害為前提。 必須以損害程度嚴重方可適用本條,是為了防止懲罰性賠償制度被濫用。并且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損害必須是已經(jīng)實際發(fā)生的,而不能僅是一種危險。意識到產品的缺陷而主動防止了危害發(fā)生的行為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但無權請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支付懲罰性賠償。 再次、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以侵權人明知產品存在缺陷為前提。 這種過錯形態(tài)以侵權人為故意時方可適用,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懲罰性賠償中的故意多是間接故意。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對于懲罰性數(shù)額的確定。 比如說受害人實際損失的一倍、二倍或者三倍,但該條文并未如此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墓δ茉谟趧儕Z加害人非法獲得利益而實現(xiàn)社會的一般預防,這也決定了該類賠償數(shù)額不宜用一個固定的標準或數(shù)額來限定,而應當根據(jù)具體案情來考慮數(shù)額的確定。 其次,懲罰性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shù)年P系。 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囊粋€必要條件就是造成受害人生命、健康的嚴重損害,《產品責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懲罰性賠償訴訟中,受害人可以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由于懲罰性賠償和精神損害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前者重在懲罰侵權人的不法行為以實現(xiàn)一般預防,而后者則是對受害人損失的補償。因此可以同時適用。 總結 綜上,現(xiàn)在侵權法的功能不但包括補償損害,還包括預防和制裁不法行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引入是充分發(fā)揮侵權責任正義和效率的價值的內在要求,懲罰性賠償制度可打擊重大惡意的不法生產者和銷售者,保證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推動經(jīng)濟和社會效率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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