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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魯網(wǎng)以《山東航空一天四次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 因未完全履行判決所確定義務》為題,報道了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東航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信息,引發(fā)各界廣泛關注。不少讀者追問,山東航空進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因何而起?對此,魯網(wǎng)記者進行了深入了解。 魯網(wǎng)記者獲悉,山東航空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主要是因為拒絕為已經離職的張某某、沈某、劉某某、劉某4名飛行員辦理相關轉移手續(xù)。因法院判決已經生效,山東航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執(zhí)行法院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俗稱老賴。 記者查詢發(fā)現(xiàn),張某某、沈某、劉某某、劉某四名飛行員與山東航空的訴訟內容類似,均以同樣的原因起訴山東航空,山東航空均以敗訴告終。關于雙方爭議的內容,以劉某與山東航空的勞動爭議案件為例展開解讀。 劉某于2011年7月4日入職山東航空,擔任飛行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劉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山東航空郵寄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稱由于個人原因,解除與山東航空的勞動關系。 山東航空于2018年6月13日簽收,但并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山東航空認為,劉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雙方約定,解除無效,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內容。爭議無果,劉某將山東航空推上被告席。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劉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山東航空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故雙方的勞動合同于山東航空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三十日后解除。山東航空主張劉某的解除行為無效,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山東航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劉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劉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xù);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管理部門的相應規(guī)定為劉某辦理或協(xié)助辦理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安保評價)、飛行技術檔案(包括飛行記錄簿)的復印件、飛行執(zhí)照關系、空勤登機證、體檢鑒定檔案(健康記錄本)和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關系的轉移手續(xù)。 一審判決作出后,山東航空不服,提起上訴稱,劉某與山東航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事飛行員工作,合同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齡止。因為飛行員崗位具有特殊性,培養(yǎng)一名合格的飛行員耗資大、周期長。山東航空為劉某提供了大量的培養(yǎng)資金和培訓機會,現(xiàn)劉某提出辭職,不僅違背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將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嚴重影響山東航空正常航行工作的開展。 山東航空同時表示,一審法院判決山東航空為劉某出具安保評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是出具安保評價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亦不屬于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二是劉某因個人原因辭職,并不涉及跳槽到其他航空公司擔任飛行員,不需要對之前的工作進行書面評價;如果劉某是為了跳槽到其他航空公司,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應當與飛行人員和其所在單位進行協(xié)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xù);三是山東航空與劉某之間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無需轉移檔案及社會保險手續(xù)。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包括:一、山東航空與劉某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二、山東航空應否為劉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勞動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xù);三、山東航空應否為劉某辦理或協(xié)助辦理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安保評價)、飛行技術檔案(包括飛行記錄簿)復印件、飛行執(zhí)照關系、空勤登機證、體檢鑒定檔案(健康記錄本)和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關系的轉移手續(xù)。 爭議焦點一,二審法院認為,劉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山東航空郵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山東航空認可其于2018年6月13日收到該解除通知書,故劉某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及程序,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已解除,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爭議焦點二,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山東航空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且無需辦理勞動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的上訴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三,法院認為,山東航空作為用人單位,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有義務為劉某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且劉某所從事的民航飛行員行業(yè)特點決定了飛行員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安保評價)、飛行技術檔案等相關專業(yè)檔案是其從業(yè)的必備材料,因此,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民航管理部門的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判令山東航空為劉某辦理或協(xié)助辦理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安保評價)、飛行技術檔案(包括飛行記錄簿)復印件、飛行執(zhí)照關系、空勤登機證、體檢鑒定檔案(健康記錄本)和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關系的轉移手續(xù),于法有據(jù)。山東航空關于出具安保評價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查范圍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關于無需為劉某辦理或協(xié)助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的上訴意見,依據(jù)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另外,飛行員安保評價、飛行技術檔案等檔案資料的轉移手續(xù),涉及對民航管理部門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適用,故一審法院對劉某關于轉移或協(xié)助轉移相關檔案資料的請求予以支持,同時指出檔案資料的轉移應依照民航管理部門的具體規(guī)定執(zhí)行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山東航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二審法院駁回山東航空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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